2021年01月22日16时00分许,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沿黄公路交管大队巡逻三中队执勤民警在树林召南收费站例行执勤时,发现一辆蒙K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停在匝道换司机并缓慢驶来,形迹十分可疑。执勤民警立即上前,指挥其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查,该驾驶人实施未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在检查过程中,民警发现该车驾驶人张某行为异常,躲躲闪闪,一身酒气,疑似酒后驾驶车辆。随即现场对驾驶人张某进行酒精检测,结果检测值为55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驾驶员张某作出罚款1550元、驾驶证记13分,暂扣6个月的行政处罚。

酒驾、醉驾的代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罚款,记12分的处罚;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并处5000元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同时,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沿黄交警温馨提示

高速公路不是酒驾醉驾的法外之地,

不要心存侥幸,

请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来源:沿黄公路交通管理大队

鄂尔多斯文体交通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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