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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春梅法官遇害,悲痛、谴责、呼吁,甚至论战之后,我们还是要回到如何避免法官被害的问题上来。

根本上讲还是法官职业保障的问题,但是职业保障的建立并非一朝一夕可以完成,尤其当前大量保障措施都还停留在红头文件层面。

我今天换个角度,谈一下如何通过完善法院内部管理降低法被害的风险。

法院管理与法官遇害之间的关系一直被忽视,可事实上认真思考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当前法院落后的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无形中加剧了法官遇害的风险。

我们可以统计一下,杀害法官的恶性事件中,遇害的法官90%是劳动争议案件与婚姻家庭的法官。也就是说婚姻家庭与劳动争议法官被害的风险最高。

实践中尽管血案发生的总体数量不大,但是法官遇到的职业风险,包括言语攻击、人身威胁、家人人身威胁等数量是非常高的。

这一现象并非偶然,审理此类案子的法官都能理解。婚姻家庭与劳动纠纷,看着案子简单,标的不大,但最容易矛盾激化,产生怨气。而且这类的当事人有相当一部分都是普通老百姓,他们诉讼能力不足,请不起律师,对法律、司法程序与法官了解不多,甚至很客观的说很多人性格偏执、暴力倾向严重。

上述的因素加上当前并不太好的司法大环境,容易导致部分过激的当事人在败诉后,将怨气转移到法官身上。

我们可以遍查中国法官被害的案例,在商事纠纷、公司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房地产纠纷领域基本不会出现法官被当事人杀害的事件。所以降低法官遇害的风险,首当其冲就是先保护好劳动争议与婚姻家庭的法官。

我国法院内部实际上是一个流水线工厂,长期以来形成了一种非常官僚的内部管理制度。内设部门大体根据案由设置,彼此独立且人员流动很小,尤其是基层办案人常年不变。这种做法就是根据西方近代工厂分工的逻辑确立的,一是通过分工提高技术熟练程度,加快办案的速度;二是方便行政管理与专门人才的培养。

但是弊端也很突出。一是加剧法院内部的腐败,总有人想找关系去好的部门。二是人员僵化,有外部腐败的风险。三则是同一法官长期从事某一领域的审判,容易产生职业疲惫,也容易被当事人摸清规律,实施加害行为。

比如一个基层法官每年办理400个案件,连续工作10年,结案4000件,每个案子3个当事人,就意味着他10年时间会遇到12 000个当事人,如果扩展到工作30年一个法官一辈子可能遇到40 000个当事人。

这种情况下,即便是小概率事件也可能因为机缘巧合演化成惨案。而对于法官,哪怕万分之一的几率遇到冲动、暴力、偏执的当事人,也是搭上了自己的一生。很多凶案没有发生,是被制度、机会遏制没有得逞,而非风险不存在。

很多法院的法官一辈子换不几个部门,大量派出法庭的法官在一个地方一干就是十几年,有的专门的法庭一工作可能就是一辈子。年轻人想根据自己的专业调整一个好的庭室,要经过庭长、院长多层的审批,而且大部分不被同意,实在非常麻烦。

这种做法说是管理,实际上更多的是法院利益固化的表现,领导之间达成默契各有各的人,各管各的人,谁也不侵入谁的地盘。除非遇到内设机构改革,新的机构成立,否则法院内部人员流动非常小。

即便有人员流动,劳动争议和婚姻家庭也是没人愿意去的庭,又累又辛苦还不出彩。

我国劳动争议专门法庭成立至今大概有10来年的时间,但大部分法官一直没有调整过岗位。很多法官都受到过当事人的威胁,让一批法官长期在这种岗位上坚守,实际上就是从内部管理的角度累加他们遇害的几率。

所以,当前管理体制里利益固化,法官不流动,尤其在婚姻家庭与劳争领域法官遇害的风险自然会增高。而改革法院内部的管理制度,对劳动争议和婚姻家庭法官轮岗,可以降低这类法官遇害的职业风险。

而且人员流动会带来新的思想,带来新的工作方法,减少粗暴审判,改进司法的态度减少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也可以从另一个方面降低暴力风险。

所以,做不到职业保障,可以让人在内部流动起来,否则就是把法官绑起来,等着被害。

来源:法律经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