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栖霞矿难救援的情况萦绕在每个人的内心中。今日一位遇难者的妻子发声道,“我会把孩子带大,你去好好陪妈妈吧”更是让人感到沉重和心酸。很多网友对妻子录制下来的视频表示,“整个家庭失去了顶梁柱,希望遇难者家属能够坚强”。

此次矿难虽救援工作高效而有序,但事故发生仍存在很多法律问题。首先便是上报延迟的问题。此次矿难事故的发生时间在1月10日14时,而该企业向当地相关部门报告时,已经是次日20时。在长达30个小时的时间里,企业虽然组织了救援,却始终没有向相关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直到发现救援难度超出自身能力,单凭自己的能力恐无力回天,这才上报请求救援。

事实上,关于事故迟报、瞒报的具体规定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第五条中,“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对应本次事件,首先,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然而事实上,根据新闻报道,该企业在长达30个小时内没有进行上报,可以得知该企业可能已经属于迟报、瞒报的情况了。

如果在救援任务结束后,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后发现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确实存在迟报或瞒报的情况,那么再根据事件中人员伤亡情况,根据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中明确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其次,对于事故的发生原因,如果是由于设备设施问题、或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则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而且,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分别作出以下决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最后,如果构成犯罪的,比如如果是由于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则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成立“重大责任事故罪”,如果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成立不报、谎报事故情况,义务事故抢救的,则也有可能成立“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矿难救援牵动人心,救援后对于相关责任人员的追责也是必须要考虑到的,这对于遇难者家属和社会大众也算是另一种慰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