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真碰硬”,留神峪煤矿瓦斯爆炸,映射出规则下的利、害筛选

留神峪煤矿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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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2日19时29分,山西省长治市沁源县通洲集团留神峪煤业有限公司井下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根据5月23日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通报,事故已致82人遇难,2人失联,128人受伤送医治疗,另有35人未受伤自行返家。(目前合计247人。)

观点:应当承担事故责任的不仅是煤矿企业,还有行业监察、属地分管、应急管理、审批监管。大家遵循着标准规则《国务院493号令》,趋利避害地做出了各自选择。

面对80余条人命的消亡,人们在情绪悲愤中,很容易将责任100%归于煤矿企业,但事实恐怕并非如此,一串的职责部门都难脱干系。

第一,事故等级划分明显滞后于现实,使得“灾难性”事故难以引起切肤之痛,弱化了灾难性事故的警醒意义。

依据《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划分为四个等级,对应上报不同级别的部门:

(一)特别重大事故, 死亡30人以上,或重伤100人以上,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二)重大事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三)较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一般事故,死亡3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下,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此次山西省长治市沁源县通洲集团留神峪煤业有限公司瓦斯爆炸事故,已致82人遇难,无疑属于特别重大事故。

但“30人”和82人的份量大相径庭。

于是,细查发现这个沿用至今的《国务院493号令》,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沿用至今,19年只改了罚款,正文纹丝未动。

19年,足以成长出一代新人;

19年,科技进步改天换地,经济发展追星逐月,唯独对安全事故的认知,停滞不前,对安全事故导致的危害和影响,没有更新。

企业规模不断扩大,矿山开采持续深化,存在大规模事故出现的可能。

死亡30人和死亡80人的区别,就如地雷与导弹,具有天壤之别的破坏力,不可同日而语,必须区别对待。

而没有如实、科学的等级定义,就不能形成对监查、监管等工作的正确引领,也不能协助煤矿企业,切实重视、彻底根除安全隐患。

虽然对于死30和死80人的追责、判刑、政治代价,有所不同,但名正才能言顺,精准划分才能引起重视。

矿石安全生产宣传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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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即使结合《安全生产法》,追责处罚依然呈现“头轻脚重”的金字塔形状。

事故发生后,责任倒查。

越到基层的处罚越明显,如入狱、罚款等。

而越往高层,越只是内部处分、冻结升职,只是政治生命受损。

如无其他违法行为,绝少牢狱之灾,难以产生实际具身触动。

这种处罚尺度差异,导致履职惰性、心存侥幸、弱化管理积极性。

必然导致重视程度虚弱、监督走过场、地方经济利益远胜安全需要。

坐牢和丢官相比,轻重立判。

可是,高层的重视态度和所做决策,直接影响着其辖下各层级的贯彻态度执行力度。

高层重视安全,中基层必然不敢虚与委蛇;高层不重视,中基层自然容易走过场搞形式。

比如,山西是煤矿大省,如果高层能够或随机下井巡视,或邀请煤矿安全专家共同随机抽查安全隐患,调取矿区巷道图纸,抽点下井人数,查验通风设施,等等,还会出现如此特别巨大的伤亡事故吗?至少,几率会降低很多。

反之,则是层层推诿,得过且过,地方经济利益大如天,监管部门与地方机构同属一个熟人社会,平时马马虎虎,出事就成了背锅侠,所谓监管容易流于尸位素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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趋利避害,人之常情。安全事故低代价,地方利益保优先。人们容易热情拥抱利益经济指标,轻忽严查管控等安全生产举措。

高层责任模糊松散,不主动强力施压;

中基层看眼色、会办事,日渐松懈。

于是,安全管理只在墙上标语、纸上制度,现场的图纸和人数都一塌糊涂。

但是,安全,是所有事情的底线,人命,永远大于天,不管是矿工的命,还是高管的命,都是最应该被重视、被善待。

所以,加大忽视安全生产的成本,该“打”则“打”,该罚则罚,才能真正从根源上,堵住安全漏洞,才是真正的为政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