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这个不是新的,上海收这个税已经10年了。不过是当时文件过了有效期,需要重申下。同时里面的税务机关及区县的表述也变了,需要改改。

但在此刻重申,仍有警示意义,那就是会对上海的房产税征收要严格起来。必须年底去交,不交要收滞纳金了。这个和交易时去补交,虽然钱没多缴,但是意义不一样,带来的效果也不一样。

交易时交,还是有点类似增值税的感觉,反正是多赚了扣一点;但这个每年交,是一个在你持有过程中,持续缴费的动作。往往纸面上的几十万涨价带来的愉悦感,覆盖不了你每年真金白银拿几万出去带来的不愉快感。目前税率0.6%,拿一个普通的1000万房子,按7折,每年要交4.2万。

所以对大家的持有心理会带来影响,心理进而影响到行为,起码那些不住也租不出去的空房子,每年还要往外掏钱的,会被提前处理。一旦这样的个人行为变成群体的选择,一个巨大变化就会默默到来。有一类房子就会被抛售,就会迅速贬值。

我有一期专门讲房产税的视频,大家可以找来看看。想知道对策的,可以加入买房学习小组。

另外上海这个免征是每人60平米,住你家亲戚也算,只要平摊不超过人均60都不用交。这样上海人会不会一下子热情起来,拉你这个八竿子打不着的亲戚去他家落户?(当然这是玩笑的话了)

附原文:

关于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和面积的计算问题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为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范围内拥有的所有住房(含已签订购房合同的住房)。

两个或两个以上居民家庭共同拥有或购买住房的,均应计入各自家庭的住房套数,并根据各自拥有住房的份额,分别计算家庭住房面积。

二、关于本市居民家庭问题

本市居民家庭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家庭。

三、关于计税价格的核定问题

试点初期,应税住房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住房交易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房产税则按应税住房计税价格的70%计算缴纳。

四、关于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应税住房应纳房产税税额的计算,即:应纳房产税税额=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建筑面积)×新购住房单价×70%×税率。

五、关于本市居民家庭同住人免税住房面积的合并计算问题

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该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共同居住、且其常住户口在该居民家庭拥有住房内的,可并入该居民家庭按每人60平方米计算免税住房面积。

对已并入居民家庭计算过免税住房面积的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重复计算免税住房面积。

上述“无住房”是指,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各自所属的家庭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

六、关于本市居住证问题

本市居住证是指《上海市居住证》。

七、关于部分个人住房的税收减免问题

对部分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具体包括:

1. 本市居民家庭因房屋征收或拆迁而购买或取得的住房。

上述住房超出国家及本市有关房屋征收或拆迁的补偿标准的部分,应按暂行办法的规定,计算确定房产税征免面积。

2. 本市农村居民通过宅基地置换试点政策取得的住房。

八、关于申报纳税期的问题

应税住房房产税按年计征,并于当年的12月31日前办理申报纳税。纳税人在年度中发生应税住房权属转移的,其尚未缴纳的房产税税款,应当在转移时申报缴纳。

九、关于相关信息变化的处理问题

居民家庭住房情况发生变化,涉及应税住房房产税纳税事项调整的,可向应税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并重新办理房产税纳税信息的申报、认定,从税务机关重新认定之次月起调整纳税。

十、关于本市房产税试点的工作机制问题

市政府成立了由市财政、税务、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组成的房产税试点工作机构,推进房产税试点工作。

各区应当参照市政府的工作机制,成立相应的房产税试点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区税务局。

十一、本通知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房屋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解释。

十二、本通知自2021年1月28日起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