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曰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骗取银行贷款罪做了重要修改,将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修改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与刑法原来的规定相比,修正案仅就三年以下的犯罪删除了“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这一修改具有重大意义。

根据原规定骗取银行贷款即使在案发后还清了贷款,但是有其他严重情节也可以定罪量刑。新规定要求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就不构成本罪。

河北友高律师事务所白守领律师介绍,骗取银行贷款罪的启刑点即重大损失的标准为: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骗取银行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主要区别是是否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贷款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一般因为经营困难等原因失去还贷能力。

总之,提醒各位,贷款须谨慎,无论自身资金多紧张,无论银行还是中介如何游说,贷款手续不能有任何虚假或瑕疵,否则一旦经营不慎,还贷困难,就会引火烧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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