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汤建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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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9-20日,汤建彬律师应邀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邀请,在国家法官学院为全国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授课。汤建彬结合自身办理近百起死刑复核案件的实践经验,围绕《昆明会议纪要》中死刑复核辩护要点,从律师辩护角度对《昆明会议纪要》进行深入解读。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已将汤建彬律师讲授课程制作成光盘,发给办理死刑复核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学习参考。
为帮助更多的死刑复核辩护律师办理好毒品类死刑复核案件,现将汤建彬律师上述讲课内容整理成15篇文章(并下附讲课视频),分享给大家,此为第9篇,此篇内容为:昆明会议纪要视角下新类型毒品犯罪死刑适用的司法实践与辩护要点。
在毒品犯罪的司法审判领域,死刑适用始终是备受关注的核心问题。昆明会议纪要针对新类型毒品犯罪的死刑核准作出了一系列创新性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指引,也为辩护工作开辟了新的思路。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与相关法律规范,对昆明会议纪要中新类型毒品犯罪死刑适用的规定进行系统解读。
一、新类型毒品犯罪的界定与司法现状
新类型毒品犯罪的划分并非基于严格的代际分类,而是结合当前毒品市场的流行趋势所作出的实务性界定。从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来看,新类型毒品犯罪主要集中在麻精类药品犯罪和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两大领域,其兴起与毒品市场的供需变化密切相关。
此前,冰毒、海洛因一直是我国毒品犯罪的主要类型,占据了市场的主要份额。但随着国家对冰毒等传统毒品制造、贩卖行为打击力度的持续加大,国内大宗冰毒制造活动大幅减少,货源供给萎缩,加之禁毒宣传的广泛开展,青少年对冰毒、海洛因、氯胺酮等传统毒品的危害性形成了明确认知,市场需求随之下降,传统毒品犯罪整体呈现萎缩态势。在此背景下,各类替代型毒品应运而生,填补了市场空缺。一方面,麻精类药品滥用及相关犯罪日益增多。部分人员通过医院开具、药店购买等方式获取杜冷丁、曲马多复方制剂、羟考酮等麻精类药品,用于替代传统毒品吸食,相关犯罪案件在多地持续上升。另一方面,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呈现境内蔓延趋势。此类物质此前多由我国生产后销往境外,国内滥用情况较少,但近年来以合成大麻素为代表的新精神活性物质逐渐流入国内市场,常见于掺有该类物质的电子烟油中,相关犯罪案件数量逐步增长。
二、昆明会议纪要关于新类型毒品死刑适用的核心规定
(一)氯胺酮死刑适用标准的收紧
氯胺酮虽被纳入新精神活性物质管理范畴,但作为我国第三大滥用毒品,其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新型毒品”。昆明会议纪要对氯胺酮死刑适用标准作出了较武汉会议纪要更为严格的调整。武汉会议纪要仅规定氯胺酮达到相应数量标准(按照冰毒、海洛因死刑数量标准的10倍掌握)即可判处死刑;而昆明会议纪要明确要求,走私、贩卖、制造氯胺酮需同时满足“超过上述数量标准”和“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大或者具有法定从重情节”两个条件,才可以判处死刑。这一修改增设了死刑适用的限制性条件,意味着仅达到数量标准但未满足情节要求的氯胺酮犯罪案件,不应适用死刑,为此类案件的辩护提供了关键依据。
(二)无量刑数量标准的新类型毒品犯罪的死刑限制
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对毒品犯罪的量刑数量标准作出明确规定的仅数十种,而国家管控的毒品及相关物质种类远多于该数量。对于刑法和司法解释未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新类型毒品,尤其是新精神活性物质,其量刑依据多参考国家禁毒委制定的依赖性参照标准。昆明会议纪要明确此类新类型毒品犯罪一般不判处死刑,这一规定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也体现了对新类型毒品犯罪死刑适用的审慎态度。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判处死刑的情况也极为罕见,辩护律师可依据该规定,对相关案件提出不适用死刑的辩护意见。
(三)有量刑数量标准的新类型毒品犯罪的死刑审慎适用
对于刑法或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部分新类型毒品(如盐酸哌替啶片剂,即杜冷丁片剂),昆明会议纪要并未排除死刑适用,但强调需满足严格的限定条件。即使相关犯罪达到法定数量标准,也需结合案件是否具有加重情节、是否符合更严格的条款要求等全案情况综合判断,且纪要明确规定为“可以判处死刑”而非“应当判处死刑”。例如,河南某重大盐酸哌替啶片剂犯罪案件中,一审后检察院以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为由提出抗诉,但辩护方基于该案虽符合数量标准,但未满足昆明会议纪要规定的从严条件,且从滥用角度仍属新类型毒品犯罪的理由,提出不适用死刑的辩护意见,体现了对死刑适用的审慎把握。
三、新类型毒品犯罪的辩护思路与实践要点
结合昆明会议纪要的规定,新类型毒品犯罪的死刑辩护应重点把握以下核心要点:一是审查案件所涉毒品是否属于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了量刑数量标准的类型,对于无明确标准而仅依据参照标准量刑的案件,可依据纪要主张不适用死刑;二是对于氯胺酮等有明确数量标准的毒品犯罪,重点审查是否同时满足“数量达标”和“情节严重、社会危害大或具有法定从重情节”双重条件,若缺少后者,应提出不适用死刑的辩护意见;三是对于有量刑数量标准的新类型毒品犯罪,需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不光要关注法定数量,还要审查是否需要符合昆明会议纪要规定的从严适用死刑的条件,结合全案情节论证死刑适用的不当性。
汤建彬,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环食药知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委员会专家委员,北京工商大学食品安全法研究中心研究员,许昌学院食品与药学院校外导师,石嘴山市场监督管理局专家顾问, 《食品药品案件办理手册》编著者,《刑事辩护教程》核心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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