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遇到一些高校咨询在招生期间发现网络用户通过在贴吧、知乎、微博等平台发布对高校不良信息的情况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笔者对这种情况进行调查与研究后发现,不良信息主要分三类:
(一)高校存在的已经证实问题。比如学费收费高、专业建设差、学术不端、学生管理混乱,特别是学生死亡、教师学生违法犯罪行为。这类问题媒体已经报道过,在招生期间又被网友再次挖出来。
(二)高校存在的未经证实问题。比如学校存在的安全隐患、教师失德行为、乱收费、招生混乱等。这类问题一般以在校生、毕业生或“记者”“自媒体”身份通过所谓“曝光”的手段进行公开,但这一类问题真伪存疑,存在学生打击报复学校、新闻敲诈的可能性。
(三)捏造高校存在的问题。经深入对比会发现,同一捏造的事实同时出现在若干个同层次的高校中。这一类信息的发布者以高校招生工作人员或招生代理人员为主,明显的恶意攻击、诋毁。
对于上述三类信息如何处理的问题,笔者认为第一类只是发布关于高校的负面信息,发布者并不存在违法行为,发布者转载媒体、特别是国家教育部门、司法机关对高校的处理决定等行为本身并不不妥。发布者基于已经认定的事实进行公开评论属于正确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不应当被追究责任。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第一类信息发布者如发布以下信息,仍然属于违法,要承担相应责任。1.涉及当事人隐私,高校及当事人决定不公开的;2.媒体不当报道或行政、司法机关错误裁判后主动纠正并承认不存在上述事实的,发布者仍发布原错误信息的;3.高校有关的决定、通报仅限于某个范围的,发布者突破该范围发布的;4.发布者通过编辑、汇总高校负面信息并重复、多次发布,在短时间内扩大该学校负面评价的;5.网络平台认为存在侵权行为删除发布者发布的信息后,发布者再次发布的。
高校对于第二类信息所涉及的事实应当尽快查证,如查证属实的做好危机公关,如查证不属实的应当根据发布者的主观态度和行为来看是否存在故意捏造事实、夸大事实、断章取义。如果存在则应当追究其责任,同时向网络平台进行投诉,要求删除信息。
第三类则是我们今天探讨的主要内容,招生期间诋毁高校的行为如何定性,行为人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在招生期间诋毁高校的行为人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个别高校在校生和毕业生因个人对学校、教师的处理、处分决定不服而发泄不满,故意诋毁高校的。行为人本质上是一种报复行为,主观上是泄愤,客观上造成了高校名誉权的损害。对于该行为应当从侵犯高校名誉权的角度考虑,承担责任也是以修复高校名誉权为主。行为人最终承担的仅是民事责任,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第二类是具有竞争关系的高校之间进行单方面或相互诋毁的。行为人本质上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观上是通过诋毁其它高校,降低其它高校在考生心目中的地位与影响,从而放弃报考该高校,为行为人所在高校获得更多的生源,客观上导致了被诋毁高校招生生源的减少。行为人诋毁高校的行为不是最终目的,而是打击竞争对手,对于该行为应当从反不正当竞争的角度考虑,承担责任是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主。行为人最终承担不仅仅是民事责任,还包括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承担与第一类相同,但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承担有人认为存在一定障碍,理由是高校是否属于经营者,具有商业信誉。
笔者认为高校是否属于经营者、是否具有商业信誉不能单纯从高校的主体法律地位考虑,而应该从其行为本质上考量。关于经营者的定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高校是从事提供高等教育服务的事业单位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组织,因此高校认定为经营者没有问题。
关于商业信誉的定义,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形成的信用名誉。虽然高等教育具有公益性,但从未否定高校存在商业活动。学校以收取学费来提供教育服务就是典型的商业活动。学校招生宣传、招生报名与企业宣传推广、订立买卖合同的本质是一样的。
因此第二类的行为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的规定,对于诋毁高校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主要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和罚款。对于其中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追究其刑事责任。高校遇到该类行为应当尽快向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直接向公安机关报警,同时向网络平台发起删除信息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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