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问题,可拨打浩硕律所主任律师沈玉潮电话18618386842免费咨询

2015年9月,山东平邑县的强拆过程中,被拆迁人张先生在激烈对抗的过程中,被烧死在屋内。2016年2月,武汉市洪山区城中村改造时发生暴力强拆事件,二十余辆汽车被暴徒损毁,多栋民宅及办公楼遭到毁灭性强拆,多民群众被殴打。2018年10月,扬州连续三起强拆事件终造成一死九伤。种种强拆的新闻一次又一次 的 出现在大众视野中,每一次都掀起轩然大波。

面对这样严峻的强拆形势,被拆迁人显得十分弱小,那面对强拆老百姓真的就只能忍受吗?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 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也就是说,被强拆之后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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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都 谁可以申请呢?根据法律的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除此之外,法律对赔偿的机关也做了相应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那在申请赔偿的时候,可以依法申请精神损害赔偿吗?法律上规定,有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而且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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