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得以实现,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但是,成立反担保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那么反担保的成立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反担保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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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的成立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反担保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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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卓邦律师事务所张雪松律师解答:

反担保成立的条件有:

(一)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二)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三)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四)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均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安徽卓邦律师事务所张雪松律师解析:

反担保措施:

1、存单、汇票、支票、债券质押;

2、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质押;

3、仓单、提单质押,保证金,封闭监管账户;

4、企业股东或主要经营管理者个人财产连带保证;

5、房地产、机器设备、库存产成品(商品)抵押;

6、依法可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质押;

7、第三方财产或信用反担保;

8、公司认定的绩优客户可以自身信用反担保;

9、客户提供抵(质)押反担保时必须按有关的规定,在有关部门办理评估、保险、公证、登记等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