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认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或适用依据错误的,或违反法定程序的,或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或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复议机关有权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15日内到法院起诉。

农民工小荣(化名)是大连市某建材公司的销售人员,在工作中受伤,2020年10月15日被大连沙河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某建材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向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沙河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小荣的工伤认定。

听说单位质疑自己的工伤认定,并到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小荣一下子慌了,她想,自己是个外地人,在大连举目无亲,万一行政机关偏袒单位作出自己不是工伤的复议决定怎么办?无奈之下,她来到西岗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考虑到小荣在西岗区租房居住,且受伤后一直没有上班,生活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中心指派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行政事务部主任王金海律师代理小艳的行政复议。

经王金海律师调查,某建材公司雇佣小荣后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小荣交纳工伤保险,单位认为小荣是农民工,双方就是雇佣关系,所以即使小荣在工作中受伤,也不属于工伤。但沙河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过充分调查,确定小荣是在工作中受伤,并认定小荣为工伤。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制处的工作人员经核实证据,并了解双方代理人的意见,认为沙河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维持。考虑到马上要过春节了,农民工也不容易,如果维持了,单位还可能到法院起诉,时间拖得太长,便主动做双方的调解工作,争取让农民工早日拿到赔偿,过一个好年。

得知复议机关组织双方调解,小荣非常意外,因为之前从来没听说过上级行政机关在复议过程中还有组织双方调解的程序。经过王金海律师计算,小荣提出的8万元赔偿要求。某建材公司也被行政复议机关的工作态度所感动,表示愿意接受调解,但提出受疫情影响,公司今年效益不太好,希望小荣能够再降一下索赔数额。

1月29日下午,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组织下,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某建材公司当场给付小荣6.5万元赔偿金,行政纠纷、工伤待遇纠纷同时化解。

小荣激动地说,感谢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西岗区法律援助中心,农民工在大连打工不“孤单”,遇到欠薪、工伤纠纷及时伸出援助之手,让自己及时得到赔偿,过一个好年。

王金海律师说,行政复议调解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复议当事人在行政复议机关办案人员的主持和协调下,依法就有关行政争议进行协商,从而达成合意、解决行政争议所进行的活动。农民工小荣的行政争议及时解决,体现了行政机关“以人为本”的行政管理理念,防止行政机关与管理相对人的矛盾因诉讼会更加激化进而走到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调解不但可以提高行政工作效率,还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大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