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各类污染,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员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秦皇岛市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我区烟花爆竹禁放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

抚宁区全区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二、非法运输、储存、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法律责任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部门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以100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处罚;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及非法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和违法情节处以5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处罚。

三、举报奖励

燃放烟花爆竹污染城市环境,影响城市文明形象,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危害公共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或向公安部门举报违法违规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的非法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据《河北省公安机关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给予举报者奖励。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30日

来源: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