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诉讼中原告(被拆迁人)和被告(政府)的举证责任规定在行政诉讼法以下条文

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拆迁诉讼过程中,被拆迁人最重要的举证责任就是“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虽说“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在实际诉讼中,以我们北京楹庭的多年经验,政府一般不会对他们自己的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拆迁诉讼当然找北京楹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