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用人单位不出庭,如何用微信聊天记录主张权利?
「法律解答」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想要证据被仲裁委或法院采纳,仍需要构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存在,即微信聊天记录并非伪造。
想必,有人要问,既然规定为证据且举证责任是用人单位的,为何要整得如此麻烦?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因为在一方不出庭的情况下,裁判者仍需要对证据三性进行审查以此确认争议事实的存在,避免一些不法份子利用司法程序损害他人或第三人的权利,而且电子数据具有容易篡改的特征。
故而,劳动者需要向裁判机构证明使用者的身份、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1)日常使用的微信信息,一般显示的是微信号、昵称,可通过当庭拨打电话的方式验证确认是否为其本人的微信号。若微信号绑定了手机号,可以通过搜索手机号确认微信号是否为其本人所有。
2)倘若双方之前存在转账记录,劳动者可以申请转账电子凭证,显示其实名注册的身份信息。
3)倘若上述方法均无法确认,可通过向裁判机构申请调查令的方式调取保存在微信运营方的实名认证信息来验证对方身份。
4)确保出庭时带上了载有原始聊天记录的手机、电脑等原始设备。另外,也可以通过公正、电子存整的方式固定证据。
5)提交完整的聊天记录,而不是选择性的截取或删除,以呈现内容的完整性以及客观性。
6)要求微信证据指向案件事实,如能够体现双方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公司有管理权的人员作出的薪酬承诺、薪酬支付记录、加班指令等关键信息。
7)辅有其他证据,例如银行流水、来自同事、客户的聊天记录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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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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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帮助劳动者追回损失上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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