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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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受托人常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开展交易(即“隐名代理”),当交易出现履行障碍或受托人违约或不尽责时,常会引起纠纷。
那么,委托人未经受托人披露的,能否径行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李某某诉孙某某、彭某、北京某科技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明确:
即使没有证据证明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知情,但在合同订立后,委托人与第三人互相知道对方身份的,在第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委托人可无需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而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在委托人李某某起诉要求还款的情况下,孙某某向彭某还款是否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
(一)孙某某与彭某签订借款合同时明知李某某与彭某间存在委托关系,故借款合同约束李某某与孙某某。
第一,通过录音、短信、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庭审笔录等证据,可以证明:涉案借款系孙某某通过肖某福联系李某某,共同商量向李某某借款事宜,借款时孙某某知道所借款项来源于李某某。结合孙某某认可的肖某福证人证言中称“孙某某称彭某替李某某签订借款协议”,以及借款后李某某向孙某某催要款项,孙某某亦接受李某某的催款等,上述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孙某某在借款时知晓李某某与彭某间的委托关系。
第二,孙某某在原一、二审称在两份合同签订时均不知道李某某与彭某间的委托关系,而再审中又称对650万元借款合同在签订时认为李某某与彭某间存在委托关系、对300万元借款合同在签订时不知道存在委托关系,其前后陈述具有不一致性,其在主观上有故意隐瞒事实之嫌。
第三,从三方主体多次转账借款、整体对账、催促还款、转账还款等交易习惯来看,650万元借款合同与300万元借款合同的交易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因此,孙某某关于本案借款合同签订时不知道委托关系的陈述,不予采信。
故本案借款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李某某和第三人孙某某。在李某某起诉要求孙某某履行合同义务时,孙某某应当向李某某还款。
(二)即便孙某某在签订本案合同时,不知道李某某与彭某间的委托关系,在李某某起诉要求还款时,其仍应向李某某还款。
2019年李某某起诉孙某某、彭某要求其还款时,李某某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2020年1月孙某某收到诉讼材料时,此时孙某某已收到通知,则委托人李某某取代了受托人彭某的地位,涉案借款合同对委托人李某某与第三人孙某某具有约束力,孙某某应按合同约定向李某某履行义务。
在2020年1月孙某某收到李某某起诉其与彭某还款的诉讼材料后,孙某某已明知李某某要求其将借款偿还给李某某本人,而孙某某在诉讼期间仍与彭某签署《借款和抵押续期协议》等协议,并将款项付至相关人员账户,损害李某某的合法权益。故孙某某向彭某的相关付款行为不能约束李某某,即不能视为对李某某的还款,其可就相关款项与彭某另行解决。
周军律师提醒,只要能证明委托人与第三人互相知道对方身份的,在第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委托人可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第三人不能以与受托人的约定抗辩,如未按委托人要求履行义务将承担违约责任。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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