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6日,秀屿区检察院对全省首例适用48小时速裁故意伤害案件相对不起诉,犯罪嫌疑人郭某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经该院召开拟不起诉公开听证后,于2021年1月27日11时决定对郭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该案自立案侦查到审查起诉终结,仅用时25小时,为不断形成繁简分流、简案快办、审前过滤、质效并重的轻罪诉讼制度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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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郭某与被害人杜某在秀屿区东埔镇因车辆变道问题发生口角继而互殴,致使被害人杜某双侧鼻骨及鼻中隔骨折。经鉴定,杜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侦查阶段
2021年1月26日10时,北岸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郭某和被害人杜某制作笔录并调取相关证据。
26日12时,检察机关派员提前介入案件,经初步审查,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48小时速裁条件,建议适用该机制办理本案。
26日16时,北岸分局移送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
26日17时,秀屿区检察院承办人审查案件并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郭某,其表示认罪认罚并同意检察机关适用速裁程序。
26日18时,经核实被害人杜某,其对犯罪嫌疑人郭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检察机关从轻处理。
26日19时,承办人经审查后认为,郭某的行为已涉嫌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符合本院刑事和解相对不起诉的规定。经汇报分管副检察长同意后,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所在地村委会干部、公安机关承办人及廉政监督员次日参加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
27日09时,郭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7日10时,秀屿区检察院组织召开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会,与会人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意见。
会上郭某表示:“案发后我一直寝食难安,感谢检察机关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以后不会再鲁莽行事了。”
廉政监督员吴国荣:“此次不起诉案件的公开听证,是司法温情与法律刚性的有机结合,检察机关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充分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也给郭某一次重新来过的机会,化解了双方矛盾,促进‘案结事了’。”
公安机关承办人:“犯罪嫌疑人郭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较好且双方已达成和解,同意检察机关对其相对不起诉。”
27日11时,经分管副检察长决定,对郭某相对不起诉。
27日11时30分,秀屿区检察院承办人向被不起诉人郭某和被害人杜某送达《不起诉决定书》。
以点带面
继续扩大案件适用范围
2019年11月12日,全省首家适用48小时速裁机制办理肖某某危险驾驶案,2020年10月被高检院选录为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典型案例;
2020年3月26日,全市首家在秀屿公安分局执法办案中心派驻检察室;
2020年4月23日,全省首家牵头与区委政法委、区法院、秀屿公安分局、区司法局签订《关于使用执法办案管理中心进行危险驾驶案件48小时速裁办理的机制实施细则(试行)》,对符合实施细则的案件,全部适用48小时速裁机制办理,现已适用该机制办理类案31件31人;
2021年1月4日,复制前期经验做法,积极与北岸公安分局法制部门就执法办案中心派驻检察室以及轻罪刑事案件如何适用48小时速裁机制等问题进行沟通;
2021年1月26日,对全省首例故意伤害案件适用48小时速裁相对不起诉,探索拓宽轻罪刑事案件适用范围。(图为29日11时,当事人郭某到院赠锦旗)
轻罪速裁诉讼制度
轻罪速裁诉讼制度的构建,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基础上所建立的工作机制,通过对轻罪刑事案件地快速办理,使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法院审判各环节办案期限都明显缩短,既减少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审前羁押时间,也显著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贝卡利亚在其所著的《论犯罪与刑罚》中述及“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因为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时间间隔越短,人们就自然地把犯罪看做起因,把刑罚看做不可缺少的必然后果,可见这一制度构建所具有的重要现实意义。
秀屿区检察院今后将继续拓宽48小时速裁机制办理轻罪刑事案件的适用范围,主动加强与两个公安分局、法院、司法局的沟通,通过共同出台相关细则,形成检法共同遵循的量刑规则,以推动轻罪案件适用速裁程序的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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