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普通上班族来说试用期这个概念肯定不会陌生。一般用工单位在员工新入职时都会规定一个月至六个月的试用期,以考核员工是否符合公司录用标准。但是,法律对于试用期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这些法律规定,普通劳动者乃至一些人力资源从业者都不甚了了,或者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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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说,我国法律并没有给予用工单位“无因解除权”,即使在试用期内用工单位也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如果在试用期内没有正当理由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工单位依据法律规定给予赔偿,甚至可以要求用工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满足法定条件的,而试用期解除合同和平常的解除合同唯一的不同在于多了一个法定的条件,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但是,为了避免用工单位滥用该条款,变相成为“无因解除”试用期员工,司法实践中对该条款的适用是有很严格的标准的。首先,用工单位需证明有书面的明确的录用条件;其次,用工单位需证明曾明确告知过劳动者录用条件;最后,用工单位需证明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同时,无论是在劳动仲裁或民事诉讼过程中,上述事项的举证责任都是由用工单位承担,无法举证的则用工单位需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知道了这些法律规定,劳动者遇到试用期遭辞退的情形时大可以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合法的劳动权益不受侵害。

而用工单位在这种情况下也需要多加谨慎,避免给自身挖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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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参考法律法规:

劳动争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一)

劳动争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二)

劳动争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