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废柴先生说】本条是关于劳动关系建立标志的规定。

在早些时候,有的人会有一种错误认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意味着没有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把劳动合同作为确认劳动关系的标志,这也就导致许多用人单位企图通过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此规避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本条已经明确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以“用工”作为标志的,也就是只要用人单位有用工行为,就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而不管是否有签订劳动合同,所以,意图以不签劳动合同规避劳动关系的做法是行不通的。

在用工时间与劳动合同时间的关系上,有三种情形:

(1)用工在前,签订合同在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据此,“用工在前,合同签订在后”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比如张三2019年1月1日入职甲公司,为甲公司提供劳动,但直至2019年1月20日才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张三与甲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是2019年1月1日而不是2019年1月20日。

当然,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双方发生劳动纠纷,张三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发生用工事实的时间早于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否则劳动仲裁委或者法院会将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认定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

(2)签订合同在前,用工在后:比如张三与甲公司在2019年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于2019年1月20日入职甲公司,为甲公司提供劳动,这种情况下,张三与甲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就是2019年1月20日而不是2019年1月1日。

与第(1)种情况不同的是,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双方发生纠纷,甲公司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发生用工事实的时间晚于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否则劳动仲裁委或者法院会将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认定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

(3)用工之日即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用工时间、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与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三者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