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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近日发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

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政策的补充通知》,

根据该通知,

2021年2月1日前未正常偿还的

住房公积金贷款欠款,

应在2021年4月30日前全额偿还

否则将按照借款合同约定

报送征信部门。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住房公积金

阶段性政策的补充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经办银行、缴存单位及缴存职工: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精神,结合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的实际,现将我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2月1日,住房公积金贷款人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正常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此之前未正常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欠款,应在2021年4月30日前全额偿还,则不作逾期处理,否则将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报送征信部门。

二、各缴存单位应在2021年3月31日前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完毕,在此期限前补缴完毕视同连续缴存,否则将会影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应在2021年1月31日前恢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恢复缴存比例确有困难的,可另按常规程序申请。

特此通知。

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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