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

唐山市公安局

举报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深入开展,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烟花爆竹违法违规、犯罪行为线索,确保有效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根据相关法律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涵盖举报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 根据举报,查获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视情给予举报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奖励;查获非法制造、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案件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查获重大案件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奖励;

(二) 破获重大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用于制造烟花爆竹的爆炸物品案件的,经市局分管局领导批准,视情给予举报人重奖

第四条 奖励基金的管理。奖励基金由办案单位结合本单位警保部门具体落实。

第五条 奖励基金的申请与办理。由具体办案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包括奖励审批表,打击处理法律文书,受奖群众举报、谈话记录,受奖人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由治安部门建档汇总报分局分管治安、警保的局领导审批后发放奖金。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办案单位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的,凭举报人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手续领取;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六条 举报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奖励。

(一) 公安机关已核实或侦办的;

(二) 举报人为公、检、法等公务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务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工作人员,或举报线索由上述人员提供的;

(三) 同案人检举的;

(四) 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况。

第七条 公安机关对群众举报情况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在查证、奖励、宣传等工作中不得公开举报人的信息。因泄露举报人信息造成举报人被骚扰报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谎报警情,弄虚作假或借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同一案件被不同举报人多次举报的,主要奖励对查破案件起主要作用人员。同等作用的,主要奖励第一举报人,顺序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时间先后为准。

第十条 市、区两级公安机关要各司其职,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公布奖励办法,发动群众检举揭发,及时兑现奖励,确保取得最佳社会效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公安局举报电话:110;2532000;2532023

各县(市、区)举报电话以各自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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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

最大程度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我市将继续执行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唐政通字[2018]1号}政策

唐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唐政通字[2018]1号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最大程度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进一步加大烟花爆竹禁限放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区环城路以内(由开越路、南湖大道、唐安路、大庆道相连的内部区域),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建成区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区域除夕、正月初一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当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及以上预警应急响应时,所有时段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对于违反“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

三、在下列地点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燃放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一)国家机关、幼儿园、中小学校、医疗机构、敬老院、疗养院、科研单位、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繁华街道、影剧院、公园、体育场馆、名胜古迹、旅游景点;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电力设施、通信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五)完成气代煤改造,已经通气运行的村庄。

四、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本辖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组织落实的责任主体,要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和有关部门力量,大力宣传贯彻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引导广大市民严格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对不听制止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并主动劝阻、制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积极举报非法制贩、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10(公安)、12350(应急)。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唐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8日

关于延长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期的公告

按照唐山市医疗保障局、唐山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唐山市教育局《关于延长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期的通知》(唐医保字【2021】7号)的要求,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时间延长至2021年2月25日。

一、缴费标准

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 280 元;2021年长期照护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 20 元,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征收,合计为每人 300 元。

二、缴费方式

推荐以下线上方式办理缴费业务:

1.“河北税务”微信公众号:进入“河北税务公众号” -点击业务办理-社保缴纳-城乡居民社保费-城乡医疗自助缴费,选择缴费年度,输入缴费人身份证号点击查询,确认参保信息无误后根据提示完成参保缴费。

2.微信城市服务:微信“我-支付-城市服务”模块,“五险一金” - “社保”- “河北省社保缴纳(云缴费)”,依据页面提示缴费。

3.微信生活缴费:微信“我-支付-生活缴费”模块,“社保医保”页面根据提示缴费。

4.支付宝市民中心:支付宝“市民中心-社保-地方在线服务-居民医保缴费”模块,根据提示缴费。

5.云闪付 APP:云闪付 APP,在首页选择“社保缴纳”或城市服务中“社保缴纳”,点击进入根据提示缴费。

三、注意事项

新参保或参保信息有误的缴费人,应首先到医保部门办理参保登记、变更登记事项后选择上述缴费方式进行缴费。

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曹妃甸区税务局

2021年2月1日

唐山市妇幼保健院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相关事宜具体如下:

一、流程:

无需预约,免挂号费,请携带本人身份证(核酸检测结果如需显示在手机健康码上,必须用社保卡开检验单)。

二、采集时间:

08:00-17:00 (中午及节假日不休)

三、采集地点:

南湖院区:

一楼乳腺保健外科门诊导诊台

建设路院区:

感染性疾病科东边

四、检测费用:

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用一次为80元(随检测试剂采购价格变动而改变价格)。

五、报告领取时间及方式:

(1)当日08:00-12:00采集的标本,于当日20:00后在急诊科自助报告打印机处打印检测报告。

(2)当日12:00-17:00采集的标本,于次日12:00前在门诊大厅自助报告打印机处打印检测报告。

六、核酸检测咨询电话:

建设路院区核酸检测实验室:

0315-3721697

南湖院区核酸检测实验室:

0315-2723304

温馨提示

1、采集前一天需清淡饮食,采集当天无需空腹,但切勿饮食过饱,采样前30分钟不应吸烟、喝酒、咀嚼口香糖等。

2、检测者需要正确佩戴口罩,可准备一个备用口罩,污染后方便随时更换。

3、注意手部卫生,可使用免洗手消毒液或免洗酒精擦拭双手。

4、有序排队,保持一米线安全距离。

5、此通知自2月4日起执行。

唐山市妇幼保健院医务科、检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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