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关于土地补偿费,我们前边有提到,转包和出租共同的点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并没有发生改变,还是耕地的承包人。由于农村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因此土地补偿费给予村集体。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因此,因征地而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可以获得大部分土地补偿费。接包人和承租人本来就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无权取得土地补偿费。
当然了,在转包或者出租耕地时,接包人或承租人可以在转包合同、租赁合同中对土地补偿费归属进行协商约定。如果,在转包合同或者租赁合同中约定了承包地被征收时对接包人和承租人的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的,接包人和承租人就可以依照转包合同、租赁合同的约定获得相应的补偿。
其次是关于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偿费是专门用于补偿失去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我们上文也提到,转包是针对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出租是针对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人,所以,转包合同的接包人有资格获得安置补助费;而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由于其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所以没有资格获得安置补助费。
最后是关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耕地转包或者出租出去之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就不再是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接包人或者土地承租人基于转包合同、租赁合同而取得耕地的使用权。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是用于补偿实际投入人或者附着物的所有权人的。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拆迁诉讼当然找北京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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