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妇女权益保护专栏 文章/王钰涵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然而,实践中“外嫁女”被排除在集体分红之外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本期案例明确划定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法律红线:妇女结婚后户口未迁出、未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承包地的,仍享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婚出”为由侵害其合法权益。
1、案件信息
孙某诉某居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库;一审: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20)苏0923民初2646号民事判决)
2、裁判要旨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结婚、离婚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3、基本案情
孙某系某县某居委会十一组村民,其父母为该组村民,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孙某取得该组土地承包经营权,户口亦一直保留在该居委会。2011年3月,孙某与张某某(非农业家庭户口)登记结婚,婚后其户口未迁出某居委会。近年来,某居委会将十一组柴田、粮田对外发包,收取承包金。2020年3月,某居委会在分配2019年度柴田承包金分红时,对每位十一组成员发放2450元,但以孙某属于“婚出姑娘”为由,拒绝向其发放该笔分红款。孙某多次交涉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要求某居委会支付2019年度柴田分红款2100元及粮田分红款600元。
4、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结婚、离婚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本案中,孙某依法取得了某居委会相应份额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结婚后户口未迁出某居委会,亦未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承包地,某居委会未提供证据证明孙某丧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故孙某应享有与其他成员平等的权利。某居委会以“婚出姑娘”为由不向其发放2019年度柴田承包金分红,该行为侵害了孙某的合法权益。对于粮田承包金分红,因孙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粮田流转及收益分配情况,该项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某居委会向孙某支付2019年度柴田分红款2100元。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上诉。
5、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外嫁女”集体收益分配权引发的纠纷,其裁判结果具有重要的社会指引和法律宣示意义。本案明确了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因婚姻关系而当然丧失的原则,妇女婚后户口未迁出、未在其他集体获得承包地的,其成员身份不受影响,有权平等参与集体收益分配。任何以“婚出”“嫁出去的女儿”等为由剥夺或限制妇女权益的做法,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本案有力捍卫了农村妇女的财产平等权利,对遏制以村规民约或习惯做法侵害“外嫁女”权益的现象具有典型示范意义,也为类似纠纷的预防与化解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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