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0)沪02民终1087号
案由:共有纠纷
关键字:共同居住人 他处有房
原判决书万字有余,在此不做复制黏贴,有兴趣者请自行搜索
案情简介:
老吴和老许夫妇生育了三个子女吴某国,吴某丽,吴某珠。吴某国有一女吴某韦及一个外孙女方某。吴某丽有一子吴某骥。吴某珠有一女沈某。
老吴和老许离世后留有一套公房,承租人为老许一直未做变更。2018年该房屋被征收,该户共得征收补偿款336万余元。
该房屋被征收时户籍人口有五人,分别吴某国及其女吴某韦、外孙女方某,吴某骥及沈某。该房屋缘由老许一人居住,2005年老许去世后一直处于出租状态。
由于户内对征收补偿款的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吴某韦、吴某骥都提起诉讼,要求获得全部补偿款。
一审庭审时法庭调查确认事实:
- 吴某国(含吴某韦)一家三口曾在1986年获单位调配房屋一间,面积17.2平米;
- 吴某华(含吴某骥)一家三口曾在1985年获单位调配房屋一间,面积14.58平米,后该房屋于2009年被拆迁,吴某华家庭获得两套安置房及七万余现金;
- 沈某随父母在1995年时也曾享受过动迁安置,安置房屋面积为31.6平方米,部分系安置面积,部分系出资购买;
- 方某从未在系争房屋内居住。
一审法院据此认定:
吴某骥居住不困难,方某未实际居住,非系争房屋居住人,不能享有征收补偿利益。其他三人虽均享受过福利性质分配安置,但仍属居住困难,故确认为同住人。
一审法院判决:
吴某韦享有征收利益118万余元,吴某丽享有征收利益118万余元,沈某享有征收利益100万元。
一审判决后吴某骥不服,提出上诉,其认为:
- 福利分房登记于父母名下,其没有享受过动迁福利;
- 吴某国、吴某韦及沈某均享受过福利分房,不符合系争房屋同住人条件。
二审法院对一审认定事实部分予以了确认,但综合考量涉案房屋的来源、各当事人家庭结构、实际居住状况、取得福利性质房屋情况及征收补偿利益构成等因素后,判决:
吴某丽可享有征收补偿利益840,000元,吴某韦、方某可享有征收补偿利益870,440.36元,沈某可享有征收补偿利益900,000元,吴某骥可享有征收补偿利益750,000元。
律师说法:
在征收补偿款分割纠纷中,本案是为数不多的二审改判的案例。
究其原因,二审法院的判决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
1. 系争房屋来源为老吴夫妻,原被告对系争房屋承继地位平等;
2. 涉案人员均曾享受过福利性质分房;
3. 系争房屋在被征收前长期未由涉案人员实际居住。
从本案可以看出,即便是基于同样的案件事实,不同法院的裁量标准和评价体系都会有所差异,由此可能带来的诉讼结果也会具有相当大的差异性。
个案不同 事无绝对
案例仅供参考 请勿对号入座
具体案件请咨询相关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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