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IPO前突击入股,或采用股权代持、多层嵌套等方式持股来达到分享IPO红利的行为,正在遭遇严格监管。

2月5日,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下称指引)。整体来看,《指引》涉及要求发行人清理股份代持、加强对入股价格异常、多层嵌套股东的监管、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等五大方面。

具体来看,《指引》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重申发行人股东适格性的原则要求,要求发行人股东在提交申请前,依法清理股权代持,明确发行人应披露其股东主体资格,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持股情形。

二是加强临近上市前入股行为的监管,要求提交申请前12个月内入股的新股东,锁定股份36个月,并要求中介机构全面披露和核查新股东的相关情况;

三是加强对入股交易价格明显异常的自然人股东和多层嵌套机构股东的信息穿透核查,要求中介机构穿透核查上述两类股东的基本情况、入股背景、资金来源等信息,说明是否存在违反股东股东适格性要求,是否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要求发行人说明相关自然人股东和多层嵌套的最终自然人持有人基本情况和信息;

四是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要求中介机构不能简单以机构或个人承诺作为依据,重点要对入股价格异常股东临近上市前入股股东进行核查;

五是注重形成监管合力,发行人股东存在涉嫌违规入股入股交易价格明显异常的情形的,证监会可反洗钱管理反腐败要求等方面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共同加强监管。

其中,关于“IPO前12个月内入股股东均需锁定36个月”的规定备受市场关注。从监管层的解读来看,这一规定主要针对“突击入股”的市场乱象。

近年来,在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背景下,资本市场规模不断扩大,融资功能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投资者积极参与股权投资,在支持拟上市企业规范发展的同时,通过资本市场分享改革发展的红利。

与此同时,在实践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投资者通过股权代持、多层嵌套机构股东间接持股等方式,隐藏在以上市企业名义股东的背后,形成‘影子股东’,在企业临近上市前入股或者低价取得股份,上市后取得巨大利益,背后可能存在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等一系列问题。

实际上,“突击入股”现象并不是近期才出现的问题,早在2009年,创业板开板前夕,就引起了市场的大规模讨论。彼时,在创业板股票上市申请前夕,出现了一批突击入股的现象。一些具有特殊资源的人士,在公司即将登陆创业板的前夕,以极其低廉的价格突击入股,与之相对的是,二级市场发行价格疯狂高涨,从而可以获得巨额利润。

然而,这一行为似乎与资本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准则背道而驰,其背后滋生了诸多灰色利益链条,从而引发了监管层的关注。如今,随着注册制在创业板的施行,以及将在全市场推行,加强对IPO企业的信息披露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而打击“突击入股”等IPO市场乱象则成为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