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继承编,创设了“遗产管理人”这一制度,使遗产可得到妥善管理,并减少遗产纠纷,也意味着今后个人财产将得到更好的保护。遗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为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及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遗产管理人还需要履行其他辅助性事务,例如,在继承人不明确时确定继承人、寻求专业人员对遗产管理进行帮助等相关职责。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确立,对继承具有重大意义。一是遗产管理人可以确定遗产范围,妥善管理遗产,保障遗产价值,从而保护各方财产性权益;二是遗产管理人可以在继承人不明的情况下,保护并管理遗产,减少财产损失;三是遗产管理人可以公平客观地处理遗产,减少遗产纠纷,化解社会矛盾。民法典中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于完善我国的财产继承法律制度,促进社会经济的和谐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如下: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遗产管理人的选任】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遗产管理人的指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未尽职责的民事责任】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管理人的报酬】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民法典的上述规定,为律师非诉讼业务的拓展提供了机会。广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广州市律师协会信托与财富传承业务专业委员会携手推出了《律师担任遗产管理人操作指引》,值得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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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东舎

来源: 东舎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