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基赫的监护”理论在伊朗宪法中初步实现具体化,在伊朗政治体系中得到进一步落实,这一点可以从伊朗政治体系构成要素的职权、产生方式和总体关系上看出来。

伊朗政治体系的构成要素大致包括非选举产生的机构,即最高领袖(Supreme Leader)、武装力量司令、司法总监(Head of Judiciary)、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Expediency Council)、宪法监护委员会(Guardian Council)和选举产生的机构,即总统、议会(正式名称是“伊斯兰协商议会”Islamic Consultative Assembly)、专家会议(Assembly of Experts)。

最高领袖由专家会议推选,有权任命司法总监、宪法监护委员会中6名高级教士成员、各类武装力量的司令官、星期五教徒祈祷的领导人(Friday prayer leaders)、广播电视局局长等;最高领袖是武装力量总司令,有对外宣战、媾和、进行军事动员的权力;最高领袖在伊朗各省部级机构、军队和安全系统、革命和宗教组织以及在国外设立的伊朗文化中心都委派有自己的宗教代表,这些代表的权力往往高于相应的部长和其他行政官员;最高领袖还有权宣布举行全民公决;在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调解失败时,最高领袖是行政、立法、司法三部门纠纷的最终仲裁者。

司法总监负责保证伊斯兰法的执行并规划法律政策,任期5年。他还有权提名宪法监护委员会中6名世俗成员,任命最高法院院长和总检察长以及推荐司法部长。宪法监护委员会是由保守派控制的伊朗最有影响的政治机构,成员中6名教法学家由最高领袖任命,另外6名法学家由司法总监提名并经由议会批准,任职6年,每3年改换其中一半的成员。该机构对每一位总统、议会议员、专家会议成员候选人都拥有实质的否决权,议会通过的每一项法律也要经过其审核以确保其符合宪法和伊斯兰法。该机构有权解释宪法,并且对宪法的任何解释只要有四分之三的成员意见一致便具有与宪法同等的效力。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是最高领袖的咨询机构,有权处理议会与宪法监护委员会在立法方面的纠纷。该机构成员由最高领袖任命,都是一些在宗教、社会、政治等方面有重要影响的人物。伊朗最高国家安全委员会负责关于外交、国防和安全问题的政策制定和协调,由总统担任主席,成员还有议长、司法总监、革命卫队司令、国防军(正规军)司令、外交部长以及相关部长等。

伊朗总统由选举产生,连任不能超过两届。1989年修宪后,取消总理一职,其权力转至总统,总统既是行政首脑,也是国家元首。但是总统的职权主要在社会、文化、经济等事务上,武装力量的控制权,安全、国防和重大外交政策问题的决断权掌握在最高领袖手中而非总统手中,总统选举的结果也需要最高领袖的确认。总统有权任命或解除部长的职务,但要得到议会的批准。总统有与外国政府签署协议、批准驻外大使的权力。伊朗议会(Majles)的290名议员是通过每4年一次的大选选举产生的,它有权提出并通过法律、批准国际条约或协议、审核并批准国家年度预算,有权传唤、弹劾部长或总统(需三分之二多数)。但议会的所有法案须经宪法监护委员会的审核、批准。总统和议员在就职前必须宣誓捍卫伊斯兰教、伊斯兰革命的成果和伊斯兰共和国的基础。专家会议的职权是任命最高领袖,监督其表现,并在认为其无力完成使命的时候解除其职务。专家会议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共有86名成员,8年为一个任期。只有宗教人士才能成为专家会议的成员,候选人要经过宪法监护委员会的审查。

伊朗政治体系构成要素的产生方式及相互关系可以由下图表示:

同现代民主共和国一样,伊朗政府拥有独立的行政、立法、司法部门,但也有一套由教士控制的与之平行的机构,而且后者比前者拥有更大的权力,详见下表:

伊朗政治体系的这种双重特性,较好地体现了伊朗国家名称的全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由上可知,伊朗政治体系中存在着诸多矛盾,其中主要矛盾是神权与民权的矛盾,其他矛盾都是这一矛盾的具体表现。在这一主要矛盾中,神权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因此,从政权组织形式上看,伊朗是宗教领袖制国家而不是总统制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