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防长”声称行使所谓自卫权,本质上是台独言论
日前台湾新任“防长”顾立雄说,台湾没有发第一击的问题,只会行使自卫权。只要中国大陆军队攻击台湾在航机舰设施、或攻击本外离岛、进入台湾12海里(22.22公里)海空域,台军就可行使自卫权依比例反击。 这位“防长”的此类言论实际上是台独言论。第一,作为中国的一个省,台湾并不具有国际法上规定的自卫权,尤其不具有应对中国大陆军事压制的自卫权。只有主权国家才具有国际法上规定的自卫权。自卫权是主权国家的固有权利。《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到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会员国因行使此项自卫权而采取之办法,应立即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此项办法于任何方面不得影响该会按照本宪章随时采取其所认为必要行动之权责,以维护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第二,所谓“进入台湾12海里(22.22公里)海空域”,也俨然是把台湾作为一个主权国家看待了,明显是变相的台独语言。 以色列及其西方盟友们之所以不愿意或反对承认巴勒斯坦国也与此有关,因为如果巴勒斯坦获得联合国正式会员国身份将会获得国际法上的诸多权利,包括自卫权,这将对以色列很不利。 由于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是国际共识,其“防长”所谓自卫权说法,也不会得到国际社会承认,只是一厢情愿而已。如果哪个国家认可台湾有所谓自卫权,那么也就是变相承认台独,我们应该坚决反对、反制。
日前台湾新任“防长”顾立雄说,台湾没有发第一击的问题,只会行使自卫权。只要中国大陆军队攻击台湾在航机舰设施、或攻击本外离岛、进入台湾12海里(22.22公里)海空域,台军就可行使自卫权依比例反击。 这位“防长”的此类言论实际上是台独言论。第一,作为中国的一个省,台湾并不具有国际法上规定的自卫权,尤其不具有应对中国大陆军事压制的自卫权。只有主权国家才具有国际法上规定的自卫权。自卫权是主权国家的固有权利。《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到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会员国因行使此项自卫权而采取之办法,应立即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此项办法于任何方面不得影响该会按照本宪章随时采取其所认为必要行动之权责,以维护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第二,所谓“进入台湾12海里(22.22公里)海空域”,也俨然是把台湾作为一个主权国家看待了,明显是变相的台独语言。 以色列及其西方盟友们之所以不愿意或反对承认巴勒斯坦国也与此有关,因为如果巴勒斯坦获得联合国正式会员国身份将会获得国际法上的诸多权利,包括自卫权,这将对以色列很不利。 由于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是国际共识,其“防长”所谓自卫权说法,也不会得到国际社会承认,只是一厢情愿而已。如果哪个国家认可台湾有所谓自卫权,那么也就是变相承认台独,我们应该坚决反对、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