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伊朗对邻国叙利亚、伊拉克、巴基斯坦发动了导弹袭击,目标是所谓的恐怖组织。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领土内的目标进行武力打击,一般而言是违反国际法的,除非在如下条件中的一个条件存在的情况下:有联合国安理会授权、自卫、获得遭攻击国家政府的同意。

伊朗武力攻击显然并没有也不可能获得安理会的授权,因为伊朗要的就是出其不意,否则打击效果将非常有限。从袭击后各国的反应来看,伊朗的袭击似乎并没有得到相关国家政府的同意(尽管存在秘密沟通可能,特别是伊朗同叙利亚)。

伊朗为自己的行为进行的定性是自卫。但是,如果根据国际法,伊朗的行动是不符合自卫条件的。一般而言,国家进行自卫的对象应该也是国家,但是伊朗打击对象是不受具体国家控制的非国家行为体(当然是否受国家控制很难说清楚。比如,星期二和星期四伊朗和巴基斯坦针锋相对的袭击似乎针对的是两个俾路支激进组织,它们在伊朗和巴基斯坦边境两侧都有类似的分离主义目标。然而,这两个国家互相指责对方在各自的领土上为这些组织提供安全避难所。但双方肯定都拒绝接受对方的指责),而且自卫应该是相关攻击行为正在发生的时候,但是伊朗的行动更像是事后报复。

伊朗实际上利用了美国的境外武力打击非国家行为体话语体系。这里既有所谓的“先发制人的自卫”话语,也有所谓的“无能力或无意愿”话语(如果恐怖组织所在国无能或无意愿打击恐怖组织,那么受害国的打击行动就无需争得其同意),当然还包括“非国家行为体对另一国发动的武力攻击也可以触发受害国行使自卫权”之类的话语。

伊朗做的事美国经常做,所以如果美国对伊朗的行为进行谴责,首先应该自责、自省。东方大国说不定将来什么时候也会采取类似行动的,因此我们对伊朗的行为应该淡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