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函咨询:我司之前一直在广东某口岸出口货物,后来迫于货期走空运,所以在内地某海关仅申报出口了一票同样的货物,内地某海关认为我司申报的商品编码不对、属于申报不实,认为要归入另外一个低出口退税率的商品编码。我司认为海关的归类是不对的,要求其出具书面的认定,这样的我司好提起行政复议,但是该关不同意出具,说他们只有在行政处罚调查结束之后才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那时我司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请问海关这样做合理吗?
吴国雄律师:根据《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九条,对海关确定商品归类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即海关确定商品归类是一项具体行政行为。在实践中,无论是进口还是出口货物,就确定商品归类而言,海关往往不愿意出具书面的文件,而只是口头告知或者在询问笔录中告知,使得企业无法行使《海关行政复议办法》规定的上述救济手段;经过较长时间的行政调查之后,海关再通过补税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说明。
在行政调查期间,企业如何申报则成了一个难题,继续按照以往的申报,海关会认为“明知故犯”导致加重处罚,按照海关新认定的归类申报,则表明认可了海关的新归类,令企业处罚很不利的地位。对此,我的建议是可以向该海关书面要求说明商品归类认定,如果海关不作出书面认定,亦可以就商品归类先行提起行政复议。当然,我们在处理此类案件中也有遇到一些执法规范的海关会出具书面文件告知企业海关确定的商品归类。
海关法律事务评论/海关律师复函
吴国雄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海关争议解决、走私犯罪辩护。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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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吴国雄海关律师 编辑:张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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