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诉讼/海关化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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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函咨询:我司进口一票化工产品,经现场海关取样送海关化验中心鉴定,其鉴定结论所建议的商品编码与我司申报的不一致,我司可能要补缴税款,且面临海关行政处罚。我司对于海关化验中心的鉴定结论是不服的,而且我司认为海关的化验结论是错误的,因为我司在其他多个国家都有进口过该产品,都用同一海关商品编码(前6位是一样的)申报几年了,一直没有问题。我司对于海关化验鉴定结论不服,希望跳出海关这个系统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可否?
吴国雄律师:海关化验不是一项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鉴定结论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送验海关提出复验申请,并说明理由。送验海关应当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3日内通过“海关化验信息管理系统”将复验申请转送海关化验中心。海关化验中心应当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送验样品重新化验,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鉴定书(复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鉴定书》(海关内部留存联)有时会作出商品归类建议,但属于内部建议,不具有对外法律效力。通常海关会据此作出补征税款的决定,企业对于海关补税决定则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前置),对行政复议决定还不服的,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吴国雄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海关争议解决、走私犯罪辩护。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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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吴国雄海关律师 编辑:张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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