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随着法官敲下法槌,法典里一条条规定变成了一个个鲜活的案例。“首案判决”作为同类纠纷的先例判决,对以后类似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春节前夕,承办南通民法典首案的海安市人民法院陈广平法官接受了全国妇联主办的《中国妇女》杂志编辑部的专访,讲述了案件背后的精彩故事。
孝老爱亲,法律褒奖合民意
老人朱玲在丈夫去世后独自居住。黄亮是朱玲的姨侄,主动照料姨妈生活起居。
朱玲去世后,其养子章强将黄亮告上法庭,认为对方取走了老人账户上的23万元,属于不当得利,要求返还。1月4日,我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对这个案子作出判决。
朱玲是去年6月去世的,章强在办理老人后事的过程中发现,黄亮多次累计取走了老人23万元银行存款。章强认为自己才是唯一的继承人,黄亮无权将老人的钱据为己有。
黄亮在法庭上称,自己虽仅是老人的姨侄,但在姨父去世后的五年多时间里,姨妈的生活都是他照料,除了生活费,看病用药也花去不少。
黄亮是否需要返还这笔钱呢?我阅卷之后就本案进行了细致的调查,根据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20元,以及朱玲年老、病情用药、需要护理等因素,酌定她的每月消费成本为1020元,由此确定了在黄亮照顾朱玲的66个月内朱玲的生活费用。扣除朱玲的生活费用,剩余的财产才属于可继承的遗产份额。
那么这些份额只能由章强来继承吗?当然不是。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遗产。黄亮在老人离世前66个月,几乎尽了照顾其晚年生活的全部义务。于是,我酌情按40%的比例确定了其可以继承的遗产份额,并且综合确定黄亮为朱玲所支付的生活费用,以及其合法继承的遗产共计12万元。也就是说,黄亮只需返给章强11万余元。
这个案子名义上是不当得利之诉,实际上却涉及到赡养、继承等多个法律关系。之前的《继承法》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民法典关于酌情分得遗产的规定沿袭了继承法,但删除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限制条件。也就是说,只要依靠被继承人扶养无论是否存在“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形,都应当分给其适当的遗产份额。实际上,这也扩大了酌情分得遗产的适用范围,体现了充分发挥遗产扶养功能的倾向。虽然黄亮没有赡养姨母的法定乂务,但其悉心照料姨母多年直至老人病故,使老人得以安享晚年,这正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
其实,遗产继承处理的不仅是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还关系到家庭伦理和社会道德风尚,民法典的规定赋予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酌情分得遗产的权利,也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弘扬了团结友爱、孝老爱亲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并让法律和家庭对此给予褒奖。
(作者:顾建兵)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