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断工龄主要发生在改革开放之初,当时的国有企业为了改制重组,或是减人增效的目的,采取磁性买断工龄的做法。但现在这个概念已经过时了,规范的提法还是人员分流,解除劳动合同也是分流的一种方式。
买断工龄就是将职工的连续工龄,采用货币支付的方式,一次性买断。通过买断工龄以后,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可以实现轻装上阵,不管是重组还是改制,都没有人员的包袱。其实买断工龄是不符合国家政策的操作模式,也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买断工龄这里有个“买”字,就是企业出钱购买职工的工龄,将工龄转化为货币,从此与这个企业毫无关系。
改革开放之初,由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还没有实施,加之国有企业的工人属于正式职工,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劳动期限的限制,除了个别人通过调动的方式进入外单位以外,一般都是在同一个单位一直干到退休。1986年国有企业开始进行用工制度改革,新进入国有的职工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特别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凡是进入国有企业的职工,都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由于国有企业的用工制度已经发生了变化,由固定工变成了合同制职工,包括到今天为止,大多数职工虽然都是劳动合同制职工,但是当企业改制重组,或是需要精简富余人员之时,就需要采取裁员的方式,实际就是解除劳动合同。特别是遇到单位改制时,现在国有企业采取的通行做法,都是与原来的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然后再与新企业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这种操作方式,让原来的老员工在老东家那里领到一笔补偿费用,又在新东家那里找到了新工作,对员工来讲其实一点也不吃亏。
至于你们公司快退休的人员办理的居多,虽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是不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范畴,但是企业都改制了,也就是原单位都不存在了,虽然新单位是在原企业的基础上组建的,但是很多企业在重组时,与原企业是要签订重组协议的,也就是原单位的人员,由于原来的单位消化,那么原单位消化的主要措施,就是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即将退休的人员,虽然不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范畴,这主要是保护这部分人利益不受到损害,但是对于只差一两年退休的人员,由于他们在企业工龄比较长,他们在解除劳动合同以后,自己的利益不但没有受到损害,还能得到一大笔经济补偿,这就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这也是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
综上所述,你们公司最近改制,采取将原来的员工,通过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辞退,为改制做准备,其实这不属于买断工龄,就是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诺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以后,如果改制后的新公司有需要,还可以应聘到改制后的公司工作;对于即将退休的人员居多,表面上看公司解除这部分人的劳动合同好像不合法,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通过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然后给予经济补偿,这不但是合适的,同时也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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