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截图算是基本案情介绍,由于没有见到警方对于本案的通报,案件发生的地点及详细情节尚不得而知,为避免编造案件之嫌,权当作为一个教学案例。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崇洋媚外的畸形心理在日益衰减,但是整体并不能否认个别,仍有不少的女性对外国人趋之若骛,以嫁了个洋老公而自荣,正是这样的心理,导致一些外国人,如在大学校园里,女孩被外国留学生随意玩弄的现象。这样一些问题不是本文所要评价的,国人当自强,这是在今天的中国大地上,岂能容你胡作非为。以下结合案例,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对本案的行为定性展开讨论,敬请指正和讨论。

渣男涉嫌强奸罪

渣男涉嫌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强奸罪是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的自己决定权。

强奸行为由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共同构成,具体来说,强奸罪的手段行为是指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得被妇女处于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压制被害妇女反抗的行为;强奸罪的目的行为即奸淫行为。

本案中,黑人渣男对女孩实施强奸行为后,又欲对女孩实施其他性行为,为阻止女孩子逃跑,黑人渣男刀捅女孩子的行为及先前为强奸对女孩实施的暴力行为,均可以评价为强奸罪的手段行为。即本案中,黑人渣男欲对女孩连续实施强奸行为,前一行为为强奸罪既遂,后一行为为强奸罪未遂。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此处的“情节恶劣”为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本案中,黑人渣男的行为是否恶劣,需法官附以价值评价才能得出结论,按照一般人的观念来看,黑人渣男的行为完全符合此处情节恶劣的要求,应对其适用加重构成要件的法定刑,即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渣男和渣女为共同犯罪

渣男和渣女为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有意识地共同实施法益侵犯的行为。本文讨论的基础为违法与有责阶层犯罪构成理论下的共同犯罪理论,即违法层面的共犯理论。

违法层面共犯理论下,强调违法是连带的,责任是个别的,共同犯罪理论只解决违法结果的归属问题,将违法结果归属于各共同犯罪参与人后,剩下的就和单个人犯罪一样,根据各自的责任状态,分别判断。

根据共同犯罪各参与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在案件定性时,将共同犯罪各参与人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其中,实行犯系主犯,教唆犯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或为主犯或为从犯,帮助犯系从犯。将定性分类与量刑分类区别开来,避免量刑分类与定性分类交叉使用,难以评价各共犯人的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估堆式粗犷式地认定方式。

就强奸罪而言,女性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正犯,但不可能成为直接正犯,本案中,渣女为了实施黑人渣男强奸对女孩的强奸行为,先诱骗女孩至酒店,该行为可以评价为强奸罪的帮助行为,当黑人渣男对女孩实施强奸行为时,渣女帮助黑人捆绑女孩并按住手脚的行为,可以评价为强奸罪的实行行为,为正犯行为。

综观全案,黑人渣男与渣女构成强奸罪,两人均为正犯,系主犯,是否应对其适用加重构成情节量刑,是法官裁量权的问题。

结语:本起案件性质极其恶劣,一个外国黑人渣男,在中国大地上肆意妄为,采取极端暴力手段强奸女孩,情节恶劣,应对其处以严厉的刑事处罚。渣女诱骗女孩并与渣男共同对女孩实施强奸行为,与渣男共同构成强奸罪,也为主犯。本文观点,黑人渣男与渣女构成强奸罪,为共同犯罪,应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对两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以上仅代表本文观点,如有不当,敬请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