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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柏县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桐柏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如何适用行贿罪的刑事责任?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390条作了修改,一是对行贿罪增加了罚金刑,二是进一步严格了对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
在适用《刑法》第389条、第390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一般处罚规定。
《刑法》第390条第1款规定了3个量刑幅度,其中"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是加重处罚情节,对应两个加重处罚档。根据《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解释》第7条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90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90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6)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根据《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解释》第8条规定,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90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1)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2)行贿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并具有该解释第7条第2款第1项至第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3)其他严重的情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90条第1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根据《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解释》第9条规定,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90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1)行贿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2)行贿数额在2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并具有该解释第7条第2款第1项至第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90条第1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2.行贿人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从宽处理的特别规定。
修正前的《刑法》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党的十八大之后,提出行贿、受贿一起查,《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罪从宽处理作了严格限制。修正后的《刑法》第390条第2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由此限制了从宽处罚的幅度和免除处罚的适用范围。
关于"被追诉前"的界定,根据《办理行贿刑事案件解释》的规定,是指检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监察体制改革后,对于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被追诉前"是指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前。桐柏县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一般情况下,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前提下,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对行贿人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是犯罪情节较轻。根据《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解释》第14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较轻"是指根据行贿犯罪的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是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根据《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解释》第14条第2款的规定,重大案件是指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已经或者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
"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线索的;(2)主动交待的犯罪线索不属于重大案件的线索,但该线索对于重大案件侦破有重要作用的;(3)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证据收集有重要作用的;(4)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赃有重要作用的。
三是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这里的重大立功表现与《刑法》第68条规定的重大立功表现相同,具体表现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的规定认定。
需要注意的是,因行贿人主动交代行贿行为而破获相关受贿案件的,对行贿人不适用《刑法》第68条关于立功的规定,而是依照《刑法》第390条第2款的规定,予以从宽处罚。此外符合《刑法》第390条第2款规定的"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情形,自然也符合《刑法》第67条的规定,构成自首。因为本条款对行贿犯罪的"自首"作了特别规定、因此,作为特别规定,行贿人构成犯罪,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不再以一般自首对待,而应当直接引用本条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3.其他特别处罚规定。
《办理行贿刑事案件解释》还对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对行贿人处罚中的一些疑难问题作出了规定:
(1)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与行贿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2)行贿人被追诉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照《刑法》第67条第3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行贿人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依照《刑法》第68条关于立功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实施行贿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①向三人以上行贿的;②因行贿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③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行贿的;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⑤其他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具有《刑法》第390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5)行贿犯罪取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应当依照《刑法》第64条的规定予以追缴、责令退赔或者返还被害人。因行贿犯罪取得财产性利益以外的经营资格、资质或者职务晋升等其他不正当利益,建议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桐柏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桐柏县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桐柏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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