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一起涉黑案,起诉意见书认定当事人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六起寻衅滋事罪。经过反复沟通,检察机关将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变更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法定刑从七年以上变更为三到七年。但检察机关仍将当事人作为排名第二的被告人起诉,罪名还包括六起寻衅滋事。庭前会议结束后,正式开庭时检方当庭撤回了对五起寻衅滋事的指控,仅指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一起寻衅滋事罪。庭审时,我们除了继续做全案无罪辩护外,还进行了大量的财产刑辩护。不仅当事人刑期大幅下修,还保住了家属的大部分合法财产。现将该案逾2万字的辩护意见分段简化发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辩护人坚持认为,第一被告人等人的准确法律定性是恶势力犯罪团伙或恶势力犯罪集团。但即便法院最终认定存在一个由第一被告人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也不是该组织的成员,被告人也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被告人跟本案绝大部分被告人不认识,无交往。经过法庭发问已经查明,本案绝大多数被告人、被害人,被告人都不认识。本案绝大多数被告人虽然认识或见过被告人,但却并没有交往,对被告人本人及其经营的生意缺乏了解。

2.被告人不可能接受第一被告人的领导。被告人是第一被告人的父亲。无论是按照辈分还是按照实际情况,被告人都不可能接受第一被告人的领导或安排。但如果将第一被告人定性为组织者、领导者,将被告人定性为积极参加者,那么势必得出被告人需要接受第一被告人组织、领导的结论。这样的结论与事实明显不符。

3.被告人没有参与任何具体违法犯罪。几乎所有被告人都当庭供称,没看到过被告人参与第一被告人的打架闹事。检察机关现在仅仅指控被告人参与了一起寻衅滋事犯罪。法庭已经查明,在该起事实中,被告人事先未预谋、事中未参与,其对第一被告人的行为进行了劝阻,根本没有任何犯罪事实。检方对被告人指控的唯一一桩寻衅滋事完全建立在机械照搬庭前非法的、不实的口供之上。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4.被告人善后处理的手段合法。被告人的善后处理都是事后行为,被告人介入后第一被告人的行为已实施终了。被告人进行赔礼道歉、赔偿谅解的过程中没有使用暴力、威胁等任何非法手段。当庭已查明,被害人或相对方之所以愿意接受谅解,不是因为被告人的实力,而是因为被告人的态度。无证据证明被告人事先知情、事中参与。

5.关于被告人的指证都可归为口水。很多被告人及证人提到被告人说过“站着的算第一被告人的,躺着的算被告人的”、“听话的,郑三爷可以保他出来;不听话的,郑三爷可以让他牢底坐穿”,疑似全系侦查机关虚构,不足采信。

(1)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喜欢暴力威胁,也不能证明被告人实施过任何暴力、威胁等违法犯罪行为。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2)一句话经过几道转述,措辞必然改变。但本案的被告人和证人笔录,对这句话的表述几乎一模一样,这根本不符合记忆规律和表达规律,也不符合常理和经验。

(3)所有被告人都当庭否认做过上述供述,所有被告人都当庭否认听过其他任何人说过那样的话,所有被告人都当庭供称是听侦查办案人员说的那两句话且系侦查人员自己在侦查笔录中加入上述内容。

(4)谎言重复千遍仍是谎言,流言传之万人仍是流言。相关证人证言全部都是传闻证据,都是道听途说,并非亲耳听到被告人这么说。经过法庭调查查明,这两句话的源头不是别人,正是侦查办案人员。这令人倍感惊诧却又无可奈何。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6.所有同案被告人跟第一被告人交往都没有被告人的因素。经过法庭发问,所有同案被告人都当庭供称:其跟第一被告人交往并没有考虑过被告人的因素。第一被告人以及其他人没有在其面前炫耀过被告人的实力,被告人从未为他们壮胆助威或者提供庇护。当辩护人询问被告人T,被告人是否曾替他们壮胆助威时,T当庭发笑,认为辩护人的发问很荒谬可笑,并称被告人一个五十多岁的人怎么可能跟这些二十多岁的人一起打打杀杀。法庭上的真实一幕,证明了侦查笔录和起诉书所描述的本案其余19名被告人是基于被告人的地方实力和法律庇护才跟随第一被告人打架闹事的说法是多么的荒唐可笑。

7.被告人的行为跟第一被告人“组织”的发展壮大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1)法学上的因果关系跟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性质不同,不仅要有时间先后、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还要有法律评价上的必要性和正当性。执业医师明知某人即将实施暴力犯罪,仍积极为其医治、帮其康复痊愈,逻辑上看对于某人的犯罪行为提供了帮助,但法律上并不因此把执业医师视为共犯。即便把普通的执业医师替换成某人长期雇佣的私人医生,结论也不会改变。被告人事后调解赔偿的行为跟第一被告人后续的违法犯罪行为之间缺乏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否则法院判决缓刑,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间再度犯罪;或者法院给已决罪犯减刑,罪犯减刑后再度犯罪,法院都有法律责任了。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2)第一被告人等人未被及时处理不能完全归因于被告人。被告人的行为或许会导致被害人未及时报警或侦查机关未及时对第一被告人等人的行为进行处理,但被告人的行为并非这些结果出现的充分条件。即便赔礼道歉、赔偿了解之后,被害人仍然有权报警。即便进行了调解和谅解,侦查机关依法仍可以给予处理。而第一被告人等人的行为很久未被处理,最关键的原因并非被告人而是当地的侦查机关。毕竟,执法权掌握在侦查机关手上,而不是掌握在被告人手上。按照起诉书指控的逻辑,父亲管不好儿子要被追究刑责,那么父母官管不好市民是否应当同样追责?被告人的协商调解和侦查机关的决定不处理,谁对第一被告人的歧路人生影响更大?

(3)从主观意图看,被告人事后帮助调解、赔偿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处理好当下那件已经发生的事情,而并不是为了让第一被告人没有后顾之忧的继续去实施下一次的违法犯罪,更不是为了让第一被告人借此感到或炫耀其实施违法犯罪可以不用承担法律后果。被告人每调解一次,心都会被第一被告人伤害一次。被告人多次调解的背后是儿子的忤逆不孝把父亲逼到墙角。被告人事后赔偿调解是因为被逼无奈、没有选择。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8.被告人的行为为法律所鼓励和提倡,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且为天理人伦所保护。这种基于人伦常理的事后帮助行为不应评价为犯罪。

(1)被告人善后处理的主要方式是道歉、赔偿、求情。这些都是和平、示弱的方式,不是在示强或展示力量,跟涉黑案件所要求的暴力、威胁截然相反。只要被告人的手段行为不涉及犯罪,那么被告人的整个行为就不会涉及犯罪。

(2)被告人的善后处理是法律提倡和鼓励的。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后,行为人都应当给予赔偿道歉。我国刑诉法规定的刑事和解制度,明确鼓励行为人及其家属应当通过赔偿、道歉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的行为不妨碍侦查机关依法对第一被告人等人进行处理。即便侦查机关启动司法程序,也仍然需要被告人帮助进行善后处理。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3)被告人帮助善后符合天理人伦。被告人是第一被告人的父亲,自古“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被告人得知自己的亲生儿子犯事后不可能不闻不问、坐视不理。法庭调查查明,被告人为了促其儿子第一被告人改邪归正,采取了很多手段。包括责骂、搬家、拜佛、迁祖坟等。很难想象一个父亲,会鼓励、支持亲生儿子走犯罪邪路。被告人还有另外一个儿子,从无打打杀杀的行为,足以证明检方指控被告人支持第一被告人打打杀杀谋取经济利益的说法根本不值一驳。

第一被告人2022年4月18日的口供真实而生动的证明了这一点。笔录原话是:“作为一个父母,都不希望自己家的孩子在看守所服刑、坐牢,我虽然爱打爱杀,但是我父亲也不可能希望我天天在监狱里边度过,所以只要一发生打架的事情,我父亲知道后就会想办法找人摆平”。

(4)根据三阶层理论,被告人的行为因不符合该当性要件,不构成任何犯罪;又因不具备违法性,从而阻却任何犯罪或归责。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5)被告人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的行为对被害人有利,对矛盾纠纷的化解有利,对社会稳定有利,没有任何直接的社会危害性。

(6)本案指控逻辑社会危害至深。简言之,把被告人因爱惜自己的儿子,从而帮助儿子善后赔偿的行为,牵强附会的说成是帮助第一被告人组织逃避打击、谋取个人经济利益,进而指控被告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此类指控逻辑委实太过荒谬,会严重戕害中华民族延续几千年的天理人伦,负面效应将远大于指控犯罪所带来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