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投诉,在肯德基郑庄餐厅花11.4元购买的套餐中吃出大片的鸡蛋壳,餐厅经理愿意按照支付款十倍赔偿,赔偿款为114元。但是消费者认为,按照自己对法律条文的理解,肯德基应该赔偿1011.4元。协商无果后,消费者投诉至青岛市市场监管局,经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调解,最终肯德基赔偿消费者两百元。
据消费者描述:2月8日8点40分左右, 在肯德基郑庄餐厅,车道取餐窗口购买芝士猪柳蛋帕尼尼咖啡套餐一份。随后在帕尼尼中发现大片的鸡蛋壳,并且已经有一部分吃入口中,在吞咽时感到咽喉疼痛。 事后和餐厅经理联系赔偿,本人提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要求退还用餐费用11.4元;并主张餐费的10倍赔偿,因不足1000元,要求赔偿1000元,合计要求赔偿人民币共1011.4元。餐厅经理不同意该赔偿标准。
投诉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肯德基郑庄餐厅赔偿本人1011.4元。
消费者投诉后,经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落实,最终回复为:经执法人员调解,商家补偿200元。
最新版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其中,“增加的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这句话如何理解?
很简单,不管是几块还是几十元,只要是低于一千元的食品出了质量问题,赔偿金额都是一千元,若这个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的标准赔偿。
该规定比2009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新增了一千元的“保底”惩罚性赔偿和可选择主张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的规定,换言之,生产者或销售者一旦触犯食品安全法,其面临的赔偿金额至少为一千元。
当然,如果消费者愿意接受调解,则以调解的金额为准。
编辑:王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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