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假期已经结束,大多数“打工人”已经先后回归工作岗位,在长达一周的假期期间,可能不少运营维护人员等在家也要对自己的岗位负责,所以需要带上笔记本电脑等应急,那如果拒绝在假期工作会如何,我们一起看看上海浦东法院近日宣判的一起案件:

小张在某咨询公司工作,2020年春节假期期间,公司表示一些客户可能假期也需要应急服务,因此相关岗位的负责人回家过年也请带上电脑,以备不时之需。小张直接拒绝了这一要求,并且他申请调休了年假等12天假期,加上两个连续的周末和11天春节假期,共休假了27天,这27天他拒绝了公司的所有联系,上演“失联”。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这让领导极为不满,年后回到工作岗位,等待小张的是一纸解除合同的通知,理由是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对此,小张选择申请劳动仲裁,结果很是成功——仲裁委裁定公司赔偿他19.4万元。

公司不服该结果,向浦东法院提起诉讼称,小张在岗位期间,不对自己的客户负责,休假27天直接失联;且此前存在恶意拖延工作的情形,某次约定了9点到达客户公司商谈合作,他却中午才到;另外员工手册中规定的12点到13点午休时间小张长期不遵守,有半年都是11点半便开始午休,以上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请法院判令仲裁裁决无效。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小张辩称,27天都是正当假期,休假期间没有工作义务,而且要陪伴家人要忙活家中事务,也没有时间工作;至于所谓的恶意拖延工作,实际是前一天下班后才接到这一工作任务,他次日一早去公司拿了电脑再前往客户公司,才迟到几个小时,这事先已经征得了客户的同意和谅解;另外的午休时间违反公司规定,公司实际上并未按照员工手册执行休息时间划分。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经浦东法院审理查明,本案的焦点主要是上述三项行为是否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首先被告的27天假期办理了正当的调休手续,休假期间,尽管原告有权要求员工处理突发状况,但处于休假期间的被告也确实不具有向公司提供劳动的义务,所以他的“失联”不构成原告所称的恶意拒绝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至于所谓的午休时间,通过其他员工的工作记录等可以判断,小张所言非虚。

综上,小张的行为并没有严重违反原告提出的规章制度,原告以上述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