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语: 一般情况下,男女自愿发生性关系并不属于刑法规制的范畴,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女子已经被压制反抗,无奈同意与男子发生性关系的,依然构成强奸罪。
【案例】王某(男,28岁,无业)平时靠偷鸡摸狗度日,父亲去世,母亲改嫁,小学毕业就出来混社会。闲打工累,只有靠偷才能赚点钱。但是人有七情六欲,当然王某没钱没车没房,谈恋爱娶妻生子这种事情,他是想都不敢想的。
有的时候也去嫖娼,但是近期手头太紧了,电动车都装了防盗器,一动就报警,真是断了财路。某天夜里12点多,王某在某胡同入口处看见一个女子朱某(21岁,KTV上班)从出租车里出来,下车就吐了。王某想这女的貌似喝醉了,于是尾随一路,到偏僻处,王某上前卡住了朱某的喉咙,朱某非常害怕,说包里有200块钱,你可以拿走,请不要杀我。王某翻遍钱包也只找到200元钱,非常生气,一看朱某有几分姿色,要求与朱某发生性关系。朱某非常冷静,表示同意,但是要求王某戴上安全套,王某说自己并没有随身携带。朱某说她包里有,便帮王某戴上了安全套,后两人发生了性关系。王某走时还拿走了朱某的手机(鉴定价值3000元)。
本案是真实案例改编,我们假定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也确实、充分。下面笔者结合刑法原理及刑法规定,对本案进行简要分析,不到之处请您批评指正。
王某构成抢劫罪
《刑法》第263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抢劫罪虽然是侵犯财产类的犯罪,但是因为其同时具有侵犯他人生命、身体和自由的性质,所以可以说是财产犯罪中最为严重的犯罪。
在法律上,抢劫罪可以概括为“压制反抗,强制取财”。
本罪的手段很多,比如暴力,比如以恶害相通告的胁迫行为,但是这些方法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使对方“不能反抗、不敢反抗”。
王某作为一个男子,用手卡住女子朱某的喉咙,此时就是压制了朱某的反抗,因此王某构成抢劫罪,抢劫的数额是3200元,其实只要抢劫到刑法所要保护的财产,就是达到了既遂的标准。
王某同时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236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本质是违背妇女意志和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本案中,朱某主动给王某戴上安全套,在没有反抗的情况下,与王某发生了性关系,貌似发生性关系并没有违背朱某的意志。
正如王某自我辩解:当我要求与她发生性关系的时候,她主动出示并给我戴上安全套,这就是自愿的表现。
辩护律师也做出如下意见:当王某要求与朱某发生性关系之时,朱某并没有明确地表示拒绝的举动,结合女方在KTV工作的性质,可以推断朱某可能属于自愿。
我给王某和辩护律师的辩解能力点赞,但是笔者不同意你们的意见。
笔者认为,应当结合全案对朱某是否自愿进行分析。
在前述的抢劫之中,很明显朱某已经被压制反抗,其后面的行为,无论是给钱还是同意发生性关系均不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都是基于王某前期的暴力胁迫的结果。
因为当时的情况,朱某没法不同意,她给王某戴上安全带是自我保护意识较强的表现,这不能说明其发生性关系系“真实意愿”。
结语:很多人认为强奸罪必须要求妇女激烈反抗,否则妇女就是自愿发生性关系。这种理解并没有设身处地为妇女着想,在生命等权益遭受损害,同意发生性关系可能只是一个“假象”而已,并且司法办案,不能一叶障目,不见泰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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