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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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枚勋章

法律不复杂,人性更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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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69岁大爷在小区逢人就说,65岁女邻居的儿子,是跟他生的,是他的私生子,这话传到大妈耳朵里,可把她恶心坏了,觉得自己被泼脏水,严重失眠患上了抑郁症,无奈之下,她一纸诉状,把大爷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大爷赔偿大妈10000元精神损失费,并公开道歉,可大爷拒不履行,还对着执行法官说:有能耐你们把我拘起来,马上就拘!结果他傻眼了。
    (来源:潇湘晨报) 69岁的吴玉明,住在上海一个老旧小区里,这里住的,大多是上了年纪的居民,他们每天按部就班地生活,偶尔聚在一起家长里短聊聊天,享受着晚年的宁静。 吴玉明退休后,平日里喜欢做些木工活,手艺还不错,偶尔还能卖点小钱补贴家用。 他的性格直率,但说话不经大脑,经常口无遮拦,为此没少得罪人。但谁也没想到,他这次竟会惹出这么大的麻烦。 吴玉明的邻居是一位65岁的大妈,名叫耿秀芹。耿秀芹是个脾气好又贤惠的人,老伴去世,儿子在外地工作。 然而,这一切的美好,都因为吴玉明的一句话,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一天,吴玉明在小区的凉亭里乘凉,和几个老人闲聊。聊着聊着,他的话题突然转到了耿秀芹身上。“你们知道吗?耿秀芹那个儿子,其实是我跟她生的私生子!” 吴玉明的话语一出,立刻引起了轩然大波。老人们面面相觑,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 这话很快就在小区里传开了,像一阵狂风,卷起了无数的尘埃。 耿秀芹听到这个消息时,整个人如遭雷击。她不敢相信,自己竟然会被人这样污蔑。她觉得自己被泼了一盆脏水,心里憋屈得要命。 “我咋会做出这种事情来?我儿子是我和老伴的亲生骨肉啊!” 耿秀芹在家里哭得撕心裂肺,她知道清者自清,但心里始终过不去这个坎。 她开始失眠,整夜整夜地睡不着,精神状况越来越差。最终,她实在受不了这种折磨,决定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讨回公道。 耿秀芹一纸诉状将吴玉明告上了法庭。在法庭上,她声泪俱下怒斥吴玉明胡说八道,损害她名誉。 吴玉明却一脸无所谓,甚至还在狡辩。 法院作出了判决:吴玉明构成名誉权侵权,支付耿秀芹10000元精神损失费,并公开道歉。 对于这个判决,吴玉明却迟迟不履行。他觉得自己只是开个玩笑而已,没想到会闹得这么大。 于是,执行法官带着法警找到了吴玉明。此时他正在小区的角落里做木工活,看到法官和法警的到来,他有些惊讶,但很快又恢复了平静。 “吴大爷,法院的判决你已经收到了吧?为什么还不履行呢?”黄凯法官问道。 “我履行啥?我又没错,开玩而已,那么大人了这点玩笑开不起?还让我赔钱道歉,想得美!我没钱也不会道歉,爱咋咋地!”吴玉明态度强硬地回答道。 “吴大爷,你这样做是不对的。你已经侵犯了耿大妈的名誉权,必须道歉并赔偿。”法官耐心地解释道。 但吴玉明根本听不进去:“咋滴,我不道歉你们能把我咋?拘留?我正愁没地方养老呢,拘就拘吧!现在就把我拘起来。谁怕谁?” 看着吴玉明如此顽固不化,法官只能依法对他进行司法拘留。 同时,他的银行账户也被扣划了相应的钱款,用于支付判决书中确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一看法官要动真格的,吴玉明终于服软了,好汉不吃眼前亏,他写下了道歉信,当场宣读。 第二天,执行法官带着吴玉明的道歉信和一审判决书来到了小区。他在小区的公告栏上张贴了这些东西,为耿秀芹的名誉权做了最终的维护。 耿秀芹看到这一幕时,心里终于松了一口气。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吴玉明的造谣生事呢? 1、吴玉明侵犯了耿秀芹的名誉权。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吴玉明在小区内逢人便说耿秀芹的儿子是他的私生子,这种无端的指责和造谣,显然是对耿秀芹名誉权的侵害。 吴玉明的言论属于典型的毁谤行为,严重损害了耿秀芹的人格尊严和名誉。 2、耿秀芹有权要求吴玉明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179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耿秀芹在名誉权受到侵害后,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最终判决吴玉明支付耿秀芹10000元精神损失费,并公开道歉。体现了对公民名誉权的保护。 3、吴玉明为老不尊,自食其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1)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吴玉明通过口头方式捏造事实,公然丑化耿秀芹的人格,损害其名誉,并在小区内造成了一定影响,吴玉明最终也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人物均为化名)#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 河南,女子得了乳腺癌,5年后抗癌成功,她花1160元,买了个黄金头饰,想奖励一下自己,没想到却丢了,监控显示,一男子看了一下,以为是假的,第二次才捡起来,找到他时,他却说:我老婆说这是假的,2元店里有的是,还用烂绳绑着,我直接就从车窗里扔出去了。男子母亲却说:你丢的不管是金子还是银子,就是老天爷的命也和我无关。
    (来源:小莉帮忙) 文丽在5年前,被诊断出乳腺癌,这个消息如同晴天霹雳,让她的生活瞬间陷入了黑暗。 那段日子,文丽做完手术,经历了无数次的化疗,那种痛苦,一般人无法感同身受,她甚至都立下遗嘱,交代了后事。 医生告诉她,只要她撑过5年,基本就不会复发了,她告诉自己不能倒下,下有孩子没长大,上有父母没尽孝,她走了一了百了了,可身上的责任和义务还没完成,她必须努力活下来。 她始终坚信自己能够战胜病魔,在家人和朋友的支持下,她勇敢地和病魔抗争,终于,五年后,她抗癌成功了。 文丽终于守得云开见月明,她为了庆祝这一刻,她决定奖励一下自己。 于是,她走进一家金店,想买个首饰奖励一下自己。 文丽在店里选了很久,最终选中了一款小巧精致的黄金头饰。这款头饰是梅花造型,寓意深刻。 梅花香自苦寒来,她觉得自己就有梅花品质,在冰雪中绽放,终于战胜病魔。 她花了1160元买下了这款头饰,戴在头上,镜子里的自己仿佛焕发了新生。 几天后,文丽去一个杂货店买东西,回来竟然发现头饰不见了,她使劲回忆,应该是丢在了杂货店。 她去杂货店找。却一无所获,好在杂货店有监控,她让老板调出监控,发现被一个中年男子捡到了。 男子进来买东西,看到地上有个熠熠生辉的头饰,他以为假的,并没有立即捡起来。 等他选完东西回来付款时,才把金头饰捡起来。 当时,文丽就在男子前面,但他没有问东西是谁的?而是揣口袋里就离开了。 文丽找到媒体,帮自己找拾得人,警方联系上这个叫徐林的男子,而他却说,他买完东西,回到车上,把金头饰给妻子,让她看看是不是金子? 妻子看了后说:“你别想好事了,这是个假的,2元店里有的是,还拿着烂绳绑着,不够恶心人的了!” 说完,妻子摇下车窗,把头饰扔出窗外。 文丽哽咽着说,这个头饰对文丽来说,不只是一个首饰,而有特殊意义,所以,弄丢了她觉得很难过。 记者带着文丽,找到了徐林家,徐林不在家,他母亲面对找上门的文丽,很是不客气,说那就是个假的,被他儿子扔掉了。 文丽说她有购买的发票,能证明那个头饰是金子的。 但徐母没好气的说:你就证明你是金子,你是银子,你就是老天爷的命,也和我无关!说完,大妈锁上院门,扬长而去。 记者给徐林打电话,问他如果没看出是金子,为啥看了2次? 徐林说如果是个戒指,他还可能想到是金的,但就一个头饰,他和老婆都以为假的,直接就扔了。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徐林捡到金子又扔掉这件事呢? 1、徐林捡到头饰无权私自处理。 《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徐林作为拾得人,在发现文丽的黄金头饰后,应当及时通知文丽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而不是私自占有并处理。 2、徐林应该赔偿文丽的损失。 《民法典》第316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徐林在拾得黄金头饰后,不仅没归还或送交有关部门,还因个人判断失误,认为头饰是假的而丢弃,导致遗失物灭失。 这一行为构成了重大过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赔偿文丽的损失。 3、文丽有权依法要求徐林赔偿其损失。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虽然徐林并没直接占有和使用黄金头饰,但他因个人判断错误而将其丢弃,导致文丽遭受了损失。从某种程度上说,徐林的行为间接导致了文丽的不当利益损失。 所以,徐林捡到金子又扔掉的行为违反了关于拾得遗失物,应妥善保管并归还,或送交有关部门的规定,并因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灭失而应承担民事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 四川巴中,男子看邻居家花8万全款买了门面房,还买了楼房和30万的轿车,又在农村花100多万,跟人合修了豪华别墅,可他父母还有儿子3人在吃低保,愤怒的进行了举报,可邻居却辩称,房子是亲戚给儿子买的,车子是别人的,盖别墅还欠亲戚8万,母亲去世,父亲已退出低保,全家已无人享受低保。相关部门回应:该家庭3人享低保符合条件,不存在违规
    (来源:极目新闻) 苟某飞看着邻居苟某军,和其他2户人家一起建的豪华别墅,他实在想不通,他家为啥3人吃低保? 他回到家越想越生气,正义感油然而生,他决定在网上进行举报,让这件事引起重视。 原来,8月份苟某飞从外地回家探望父母,和大家伙聊天时,才得知苟某军一家3口在吃低保。 在农村符合低保的人很多,这也不足为奇,但苟某军不同,他2008年在城里全款买了一个门市做生意,听说花了8万。 2017年,苟某军又豪横的在城区买了一套商品房,买了代步车。 这还不算,只过了一年,他又在老家,和另外两户村民,修了一个豪华的三合院,气派的很。 这样的经济条件,别说在农村,就是在城里,一般人都赶不上,但他家里竟然3个人在2020年开始吃低保,让很多村民都愤愤不平,这其中也包括苟某飞。 这样富得流油的家庭,竟然能吃上低保,甚至3个人一起吃,简直不可思议。 出于正义,也是对不公的愤怒,苟某飞进行了举报。 但相关部门给出了调查和处理结果,说2020年,苟某军申请低保时,他的父母残的残、病的病,而儿子还在上学,家里非常困难。 他家住房面积,没超当地住房标准的2倍,车辆价值也没超低保月标准的24倍,所以,苟某军家3人吃低保不违规。 而苟某军也出来回应了,说他2女2儿,女儿都出嫁了,2个儿子是双胞胎。 因为家里困难养不起,大儿子几个月时,被亲戚抱走了。 2020年11月,他申请低保时,父亲2级残疾、母亲中风瘫痪,儿子上学需要花钱,家庭举步维艰,他给父母和儿子申请低保,每月补助240元。 现在,他儿子也结婚了,在酒吧上班能挣钱养家了,就没再享受低保。 而他母亲瘫痪住院,又查出糖尿病,肾积水,父亲残疾,符合低保标准,每月的补助从240元,提高到400元。 母亲6月份去世后,家里负担减轻了,他做装修,每月挣4000元,养活父亲绰绰有余,父亲也就退出低保了。 相关部门进行了调查,目前,苟某军名下有3套房屋和一辆汽车。 8万买的50平的商铺,没经商而用来居住;在村里花30万,跟另外两户村民修了一栋别墅;在城区花24万买了63的房子,没装修入住,花1.8万元购买二手面包车一辆。 无论苟某军的住房面积,还有车子的价值,都符合救助标准。 但苟某军说,城里的房子是亲戚买给大儿子的,轿车是大儿子朋友的,门面房是他用在北京打工挣得8万买的,村里修的别墅,每家花30万元左右,他还欠了8万元外债。 到底怎么回事,读者们自己体会吧!会说的不如会听的。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苟某军家3人吃低保这件事呢? 1、苟某军符合低保申请条件吗?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2条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申请低保的基本条件,即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苟某军在申请低保时,如果他家庭人均收入确实低于该标准,则他有权利申请低保。 从报道来看,苟某军在申请低保时,家庭状况困难,包括有残疾和患病的家庭成员,以及需要上学的子女,因此如果当时的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其申请是符合规定的。 2、低保申请时,需要考察家庭财产状况。 申请低保的家庭除了人均收入要低于低保标准外,家庭财产状况也需符合一定条件。例如,家庭财产不能过于丰厚,不能有超出基本生活需要的奢侈消费等。 报道中提到,苟某军名下有房产和车辆,但这些财产是否影响其低保资格,需看当时申请低保时的财产状况以及当地的具体规定。 如果苟某军申请低保时,这些财产并没超出当地规定的范围,或者这些财产并非其本人所有,如他所述,是亲戚为儿子购买,则不影响其低保资格。 3、低保资格要进行动态管理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规定: 低保户资格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需要动态管理的。当低保户的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低保条件时,应当退出低保。 苟某军家的经济状况后来有所改善,包括母亲去世、儿子结婚并有能力养家、父亲退出低保等。 如果这些情况属实,并且当地相关部门已经进行了核实,那么苟某军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退出低保。 如果相关部门调查发现,他家庭经济状况已经改善,但仍没退出低保,那么应当取消其低保资格。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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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淮南,一男子是庄稼人,为了给收割机加油,他开着自己的皮卡车,拉着三个油桶到加油站买柴油,谁知被交管部门拦下,把车扣留,说他未取得危险品道路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品运输,罚款30000,男子东借西借,凑了1.2万,他又把水稻卖了1.8万,这才凑齐了罚款,男子委屈: 不让农户自行运输柴油,又不准收割机上路行驶,那怎么加油?”
    (内容来自: 大风新闻) 顾有文在村里到处借钱,可是亲戚朋友都是种田的农民,家家都生活不易,你拿几百,他拿几千,好不容易给他凑了12000元。 可是这笔钱远远不够缴纳罚款,他万般无奈,又卖了18000元的水稻,这才凑齐了30000。 他蹲在地头,嚎啕大哭,他就想不明白,为啥非要罚自己30000块钱。 原来,顾有文有一台收割机,在地里使用时发现柴油已经耗尽。 于是他在11月1日这天,开着自己的皮卡车到加油站买了三桶柴油。 柴油拉回来之后,他给收割机油箱里灌满,结果油没有用完,其中一个桶里还剩下一百多升的柴油。 顾有文心想,田里干起活来,收割机就不能停下,一旦农忙起来,就要赶时间收割,最怕的就是活没干完,柴油就被耗尽,到时候买油都来不及时间。 于是到了11月2号这天早晨,他又把三个油桶,搁在皮卡车上,准备再备上三桶柴油,以备急用。 最近的加油站离家10公里,他紧赶慢赶,希望早去早回,谁知半路遇上交管人员,直接挥手将他拦住。 工作人员一看,他的油桶里还有一百多升柴油,直接把车扣留,说他涉嫌未取得危险品道路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品运输。 另外,还给他下了处罚,罚款30000,顾有文顿时惊呆,他搞不明白,收割机是履带装置,不能上路,柴油用完了,就得自己开车到加油站购买,回来再加到收割机使用。 现在这样,就是说不能自己开车运输柴油,收割机还不能上路,那农户们该怎么办?又该怎么给收割机加油? 顾有文看着3万元的罚款,忍不住悲从心起,他就是个农民,30000元对他来说就是一笔巨款。 他苦苦哀求,自己家庭困难,就是种几亩薄田,卖了粮食,这才能换些收入来维持一家老小的生活。 可是对方却说,车肯定是暂时扣了,要是确实困难就等着! 顾有文没有办法,只有告诉他们,只有卖了粮食,才能交钱,谁知对方还说,对对,你这金额不小了。 顾有文没有办法,垂头丧气的回到了家里,家人们知道了情况,暗自流泪,一年的收成,根本卖不了多少钱来。 顾有文舍下脸面,跑到亲戚朋友家里去借,大家都知晓了原因,摇摇头唉声叹气。 可是每个家庭,都有难处,各自的生活,都不容易,亲戚朋友们加上邻里邻居,你拿几百,我凑几百,条件好点的给凑几千。 借了一圈只凑了12000元,离30000元差的很远,他万般的无奈,把水稻又卖了18000元。 顾有文拿着这笔钱坐在地头,忍不住眼泪,嚎啕大哭,卖粮的钱交了罚款,明年一年的生活又该咋办? 12月9日,顾有文交了罚款,把自己的皮卡车领了回来,他越想越气,跑去申请了复议。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1、顾有文认为,收割机不准上路,又不让自行运输柴油,那怎么加油?不符合农业生产规律。 顾有文告诉媒体记者,农忙时分,争分夺秒的收割庄稼,如果耽搁时间,一旦天气不好,就会白忙一年。 农用机械大多都是履带装置,自己家的收割机也是如此,履带装置的机械不允许上路,都是农户自行购买柴油,自己再拉回来。 顾有文感到十分的委屈,觉得对自己的处罚没有道理。 2、相关部门认为,顾有文开车拉了三桶柴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罚款3万,已是最低处罚,不满意可申请复议。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规定: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由交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顾有文开自己的轻型货车,擅自运输三大桶柴油,罚款3万,已经是按照最低限额进行的处罚。 如果顾有文对处罚决定不满意,可以申请复议。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文中皆为化名)#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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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州,女子长相漂亮婀娜多姿,非常主动,和男子一见钟情,相亲成功。男方给女子136666元彩礼,和47970元的金首饰,领证当天女子跟男方回婆家。几天后,女子将丈夫带到宾馆后离开,随后,女子表哥和男子见面喝酒,还要带他去“那种地方”玩。因婚后女子拒绝和丈夫同房,男子怀疑被骗婚,报警后才知道,自己掉进了4个人合伙设计的圈套!
    (案例来自:九派观天下) 熊芳和李成是一对情侣,鱼找鱼虾找虾,这对男女是一路人,年纪轻轻,竟想些歪门邪道。 最近两人陷入了经济困难,欠了牌友很多钱,连饭都吃不上了,熊芳建议在网上借款。 借款理由是做医美,实际上熊芳啥也不懂,就是想弄点钱花花。 借 贷公司查到熊芳和李成两人的征信都有问题,根本没人敢借钱给他们。 但是,对方公司的周立和宋和对熊芳说,可以给她找个挣活钱多的门路。 4人约好了线下见面,周立和宋和给熊芳出主意,介绍她和别的男人结婚。 领证后,熊芳可以拿到10万块钱的彩礼,如果男方给的金首饰也归熊芳。 结婚后瞅准机会,熊芳把男方带出来,由李成和周立他们,想办法把男方灌醉后,再带去“涉黄”的地方。 然后,熊芳在以男方有过错为由提出离婚,这样彩礼都不用退还。 周立还保证,可以让熊芳按照计划和男方顺利离婚。 熊芳平时就没个正经工作,和几个人一拍即合,她觉得这倒是个空手套白狼的好办法。 可以不用辛苦上班工作,名义上和男人结个婚,就能拿到10万块钱。 这样的好事,不干白不干,可比到处借钱强多了,熊芳马上同意了这个搞钱的方案。 那次见面后不久,在周立和宋和的安排下,婚介人员田某,就带熊芳相亲了鲍祥。 在熊芳的温柔主动下,两人相亲成功,熊芳长相洋气漂亮,身材婀娜多姿。 哄的鲍祥心花怒放,还以为自己捡了个宝,却没想到,已经掉进了别人设计好的陷阱。 鲍祥的家人也对熊芳很满意,不久在熊芳催促下,两人准备登记结婚。 鲍祥家给了熊芳136666元的现金彩礼,熊芳又提出买三金。 鲍家人又花了347970元,给熊芳买了金项链、金手链、金吊坠和戒指。 领了证就是一家人,领证当天,熊芳就跟鲍祥到了婆家。 鲍家还为他们办了喜事,然而,结婚当晚,雄芳拒绝和丈夫同房,甚至连碰都不让碰一下。 鲍祥只当是女孩子害羞,并没多想。 几天后,熊芳要带鲍祥回贵阳,鲍祥还以为妻子带自己回娘家。 结果妻子把他带到了宾馆,却找理由离开,熊芳去找了李成、周立他们。 几个人商量着准备按原计划骗鲍样去喝酒,然后把他灌醉,在带他去“涉黄”的地方。 没成想,鲍祥见熊芳离开后就起了疑心,相亲的时候熊芳非常主动,对鲍祥一见钟情,表示非常喜欢他。 拿了彩礼领证结婚后,却不和他同房,鲍祥怀疑被骗婚,偷偷报了警。 警方介入调查,案件很快水落石出,5人全部被抓。 熊芳拿到13万多彩礼后,留下10万块和金首饰,将36666给了田某。 周立分了18000元,宋和分了8000,田某分了2000,剩余的被3个人吃喝花光了。 熊芳的10万块,部分还了她和李成两人的欠款,金首饰也卖了,剩余的钱被两人全部挥霍。 诈骗团伙全部被抓,在事实面前熊芳等人对犯罪事实如实供认,并退还了部分钱款。 那么,这起骗婚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呢? 1、熊芳等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熊芳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结婚的事实,骗取鲍祥的彩礼和金首饰,数额较大,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熊芳等人精心设计骗局,让鲍祥误以为是正常的婚姻关系,而支付彩礼和购买金首饰,实际上是被欺骗而遭受了财产损失。 2、熊芳等五人,共同商议并分工实施骗婚计划,符合共同犯罪的特征。 《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本案中,熊芳、李成、周立、宋和、田某共同策划并实施了骗婚行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应当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熊芳等人骗取的彩礼和金首饰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鲍祥。 3、法院依法判决这起骗婚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熊芳、周立、宋和、李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 4被告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4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至3年10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至3万元不等。 田某另案处理,同时,责令4被告退赔鲍祥损失。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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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建,一女子是现役军人,常年在军营工作,丈夫违背誓言,和第三者同居,还生了孩子,女子回家后发现不对,立刻报警,谁知在这期间,丈夫和第三者肆无忌惮,依旧在一起同居,第三者破坏军婚,法院这样判了!
    (来自: 北京日报客户端) 刘刚没有料到,妻子林静突然进门,把他吓的惊跳起来,屋里的施晴听着声音,她走了出来,怀里还抱着一个小小的婴儿。 林静更是大吃一惊,自己是一名军人,常年在部队工作,不能回来,她和丈夫刘刚分多聚少,一年之内也见不了几面。 这次她突然回来,本想给刘刚一个惊喜,谁知场面尴尬,她不知道抱着婴儿的女子是谁。 刘刚涨红的脸说不出话,施燕抱着孩子,顿时明白这是刘刚的妻子回来了。 她不吭声,摆出一副愿打愿骂的样子,孩子已经生下,现在说什么都晚了。 原来,林静是一名现役军人,一个偶然的机会遇见刘刚,刘刚看见她时,她还是一身的军装。 林静身姿挺拔,有一种英姿飒爽的气质,刘刚将林静惊为天人,被她深深的吸引,立刻对她展开了追求。 随着林静返回军营,俩人鸿雁传书,林静被他的热情打动,回来后就答应了求婚。 婚后的假期热烈短暂,可是因为职业的特殊性,林静假期歇完,就得回归军营。 她在家的日子屈指可数,只有休假时才能与家人团聚,刘刚对她的思念无穷无尽。 这样的日子过得久了,刘刚十分的厌烦,他发现,自己虽是已婚人士,还是军人的丈夫,可是依旧是孤孤单单,形单影只。 一次偶然的机会,刘刚在外游玩,遇见了女子施晴,施晴长得柔柔弱弱,是个充满风情的女子。 她和林静相比,完全是不同的风格,她说话慢条斯理,显得十分温柔体贴的样子。 刘刚和她开始交往,向她诉说生活中的趣事,逐渐的俩人开始暧昧,等到发现刘刚已经结婚时,施晴已经深陷其中。 当她得知刘刚的妻子是一名军人时,她顿时惊掉了下巴,她犹豫再三,想回避这段感情。 刘刚此时不管不顾,他已经想不起来妻子,忘记了一个军属的责任,施晴最终还是突破了防线,放弃了道德。 他们认为,反正林静常年离家,俩人毫无忌讳的开始同居生活,俩人貌似夫妻,却不是夫妻,他们似乎忘了林静的存在。 施晴很快就怀孕生子,十月之后,就生了下孩子,他们沉迷其中,恍惚间以为生活静好,以为他们就是一家三口。 谁知林静适逢有了假期,她并没有提前告诉丈夫,当她风风火火的提着行李,回到了家里,原本以为,会给刘刚一个惊喜。 可是她错了,她的回家,把刘刚惊呆,他手足无措,猝不及防,一时不知该怎么交代。 施晴正在卧室哄着孩子,听见动静,就走了出来,这才有了开头那一幕,林静放下行李,顿时明白,这是鹊巢鸠占,丈夫把第三者领回来家里,仿佛自己才是外人。 林静的心一下变得冰凉,继而感到被撕裂的剧痛,她有军人的尊严,不允许她打骂哭闹,她要刘刚给个交代。 谁知刘刚支支吾吾,林静要求,刘刚和孩子做个亲子鉴定。 不出所料,孩子就是刘刚的亲生,可是刘刚索性摆烂,依旧和施晴在外同居。 林静忍无可忍,前去报警,军婚受法律保护,既然刘刚当初选择了军婚,就要为自己的选择负责,对妻子负责,对家庭负责。 而施晴明知刘刚是有妇之夫,是军人的家属,还要和刘刚同居,并给他生下孩子,这是犯罪! 2024年3月,施晴接到警方通知,她心里害怕,主动前往投案。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1、刘刚婚内出轨,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刘刚的行为违反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这是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基本原则之一。 忠诚义务要求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保持对彼此的专一和忠诚,不得有背叛婚姻的行为。 刘刚的出轨行为破坏了夫妻间的信任和感情基础。 2、军婚受法律保护,必须军人一方同意才可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一方的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在一般情况下,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时,必须征得军人一方的同意。 军人职业的特殊性质,需要长期在军营工作,他们无法像普通人一样随时照顾家庭。 因此,军人的婚姻,需要法律给予他们更多的保护。 3、施晴明知刘刚的妻子是军人,依旧和刘刚同居生子,这是破坏军婚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施晴的行为构成了破坏军婚罪,军婚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这是因为军人职业的特殊性。 他们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常常需要牺牲个人和家庭的幸福,破坏军婚不仅侵犯了军人的婚姻自主权,也损害了军队的声誉和士气。 施晴明知刘刚的妻子是军人,却仍然与之同居生子,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 因此,法院判决,施晴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文中皆为化名)#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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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建福州,女子与男子偶遇坠入爱河,开始同居。一段时间后,方知男子为现役军人的丈夫,女子无法自拔继续与他生活在一起。当此事被军人妻子发现后,二人仍不悔改,并生下一子。军人愤怒至极,把侵入者告上法庭,最后法院以破坏军婚罪判处女子1年6个月。
    (案例来源:潇湘晨报•晨视频) 袁凌貌美艳丽,高傲自信,气质不凡,她在寻找婚姻伴侣上尤为挑剔。岁月悠悠,她已悄然步入“大龄剩女”的行列! 她宁愿孤独地等待,也不愿为了迎合世俗的眼光而委屈自己,定要选择一个真心相爱的人共度余生。 一次在健身房,她被一男子的健硕的身材和俊美的样貌吸引,不禁怦然心动,便主动上前搭讪。 彦斌对主动攀谈的袁凌表示好感,二人越聊越热乎,从爱好和追求聊到人生,很有共同语言。 几次接触后,袁凌觉得彦斌就是她要找的另一半,深深地坠入爱河,很快两人就同居在一起。 2023年4月,已交往几个月后,袁凌发现彦斌不仅有婚姻,他的妻子还是一名现役军人。 彦斌也不再隐瞒,承认自己不是单身,可妻子卢迪是名军人,她长期在部队,和他聚少离多,他们已没了爱情和激情,婚姻已名存实亡。 经过多日的思想斗争和痛苦挣扎,最后感情战胜了理智,她无法从这份感情中抽身,她已欲罢不能,情难自禁! 袁凌为了爱,继续与彦斌同居生活在一起,嫣然一对夫妻。 2023年9月时,卢迪有任务路过家,抽空回家想给丈夫个惊喜,结果被她发现了这个惊天秘密。 彦斌跪求原谅,表示是一时冲动对不起她,一定痛改前非,卢迪哭的死去活来,她不想失去多年的婚姻和感情,最后答应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便抹着泪回了部队。 而她前脚一走,彦斌又和袁凌在了一起,并且他们还生了一个儿子。 知道丈夫对自己不忠后,卢迪就已不再信任他,军人心细如麻,尤其是女军人!她让她最信任的闺蜜偷偷打探丈夫的信息。 得知丈夫和情 人都生有一子了,她暴跳如雷,我给你改正机会,你却肆意妄为、风流快活,竟然连孩子都生了,你置我于何地? 丈夫的背叛,像一把无形的刀,深深刺伤了卢迪的心。她眼中的光芒逐渐黯淡,笑容也变得勉强而苦涩。 曾经的幸福和美好,曾经的情比金坚,至死不渝的誓言,如今却成了最讽刺的笑话! 卢迪向部队请了假,飞速赶回家中,定要查明那个孩子到底是不是丈夫的。 然而事实并未让她失望,经DAN检测,袁凌所生之子的生物学父亲就是彦斌,已成实锤。 “别用你的无知挑战我的底线,本姑娘我可不是吃素的‌!”卢迪爆发了!她不想再忍辱负重,身心承受煎熬,她选择了报警。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袁凌主动自首配合调查,此案移交检察院,并被提起了公诉。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认定这件事? 1、袁凌在知道彦斌是军人的配偶,仍与其同居生活,并生下儿子,已涉嫌破坏军婚罪。 《国防法》第59条规定,军人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崇,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依照法律规定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 《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袁凌为了自己所谓的爱情,明知彦斌是现役军人卢迪的丈夫,仍与他保持情人关系同居在一起,并生了一个儿子,违背法律,不尊重军人的尊严,触犯了破坏了军婚罪,应受到刑事处罚! 2、彦斌作为军人家属,与妻子长期分居,耐不住寂寞和袁凌同居生活,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彦斌作为已婚男子,尤其是女军人的丈夫,未尽到家庭责任感,未对妻子做到忠实、尊重与关爱义务,在妻子身在军营服役期间,搞婚外情,并生子,严重地违背法律,违背道德。 3、彦斌婚内出轨,卢迪有权提出离婚,并争取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081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 彦斌婚内出轨,有错在先,作为军人的妻子难忍其辱,可以提出离婚,并根据彦斌为过错方,可以提出多分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索赔损害赔偿金。 4、最后法院判决。 经法院调查,袁凌自知彦斌为军人家属,还与他保持长期同居,并生下一子,违反了法律,触犯了破坏军婚罪,情节严重。 但念在她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态度诚恳,认罪认罚,并有自首情节。 最后法院判决:袁凌以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袁凌为她不知深浅的冲动,为她高傲的爱情买了单! 而彦斌也将面临着家庭的破碎和道德的谴责,更活在无尽的愧疚中…… (人物为化名) 您觉得袁凌被判刑冤吗?#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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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45岁男子的父亲突然离世,留下不小的一笔遗产,他办理完父亲丧葬事宜后,就着手办理父亲的遗产继承手续。办理过程中,男子意外得知父亲竟有3个非婚生子女,要想得到这笔遗产,需要他们签字放弃继承,男子差点惊掉下巴,平白无故多出3兄妹?去哪里去寻找他们呢?而遗嘱库发现父亲未完成的遗嘱,得到了转机!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头条热榜) 王泽明抓着头,在地上来回踱步,他一圈一圈地转,把妻子钟萍看的直迷糊:你能不能停下来,转圈能想出办法咋的? 王泽明突然坐在沙发上,拍着大腿问妻子:你说咋就平白无故的出来3兄妹出来?咱爸、咱爸他……唉,咋搞出这事…… 钟萍也一脸愁容,关键是去哪里找他们,咱爸活着的时候,就一次没提起过,他这说走就走了,留下这摊子罗乱。 行了,别说了,他已经去世了,对错都是过去的事,关键是父亲的这笔遗产继承问题怎么办! 王泽明的父母年轻时做生意,他们有头脑还勤奋,母亲看店,父亲跑业务,日子一直都很富足。 作为独子的王泽明,没吃啥苦,在父母的呵护中长大,娶妻生子,人生一切顺利。 后来母亲因病去世,父亲也关掉了买卖,不再外跑业务,安分地守在家里,守在儿孙身边。 45岁的王泽明,很是孝顺,看着日见衰老的父亲,身体越来越差,更加精心地照顾、关心他。 一天,父亲突发疾病,送进医院后,在重症监护室抢救3天,都没救回他的命,老人一句话没留下就走了! 父母去人生只剩归途!爸妈都没了!王泽明悲痛万分! 他为父亲办了隆重的葬礼,把他和母亲合葬,让他入土为安。 而后,他就着手办理父亲留下的一笔不小的遗产,在公证处,他拿出相关资料办理遗产继承,被工作人员问及父亲子女问题,他明确地说他是独子。 对于房产和巨额遗产继承问题,公证处工作不敢含糊,必须严谨,他们提出要调查王父是否有非婚子女的问题。 王泽明觉得搞笑,随便调查,父亲只有他一个儿子! 然而竟被告知,他父亲有3个非婚子女! 这一重磅消息如晴天惊雷,差点惊掉王泽明的下巴,父亲在世时只字未提他有私生子女的事,所有人都蒙在鼓里! 公证处告知,王泽明要想得到父亲这笔遗产,必须他的儿女全到场,签字画押放弃继承方可。 王泽明这下犯难了,去哪里找父亲的私生儿女呢?他四处打听寻找,可他们就如人间蒸发般,杳无音讯。 遗产继承之事处于僵局,以为遗产继将会遥遥无期时,王泽明意外在中华遗嘱库查到父亲的一份遗嘱。 父亲在2022年立的一份遗嘱,内容意思是,他的所有房产和金钱等均由他继承。 这可是意外收获,他根本不知父亲留下遗嘱的事!这让他对继承遗产的是事看到了希望。 可父亲只立下遗嘱,过户手续还未完成,他就去世了。 有了遗嘱,父亲的那3个非婚子女会不会成为他继承遗产的挡路石?虽然素未谋面,但他们真实存在,王泽明还是很忐忑。 王泽明咨询了遗嘱库和公证处等工作人员后,决定拿着父亲留下的遗嘱,通过诉讼途径来办理继承,让法律来还原事情的真相,维护自己的利益。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认定这件事? 1、王泽明父亲去世后,他有3个非婚子女的秘密暴露,那3个非婚子女都有什么权利? 《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也就是说王父的3个非婚子女和王泽明有同等的权利,包括遗产继承权。 2、3个非婚子女也是王泽明父亲的合法第一顺序继承人,如王泽明想得到全部遗产,必须有其他3人的签字,同意放弃继承。 《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也就是王泽明未谋面的3兄妹不签字放弃继承,他就无法拿到这笔遗产,必须是找到他们,或是平分遗产或是请求他们签字放弃继承两种可能。 3、在王泽明的寻求中,他在中华遗嘱库找到父亲的遗嘱,虽手续未完成,但成为他法律诉讼遗产继承的有利证据。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找到父亲的遗嘱,明确注明,遗产规王泽明,是父亲的真是意思表达,虽过户手续未完成,但已具备法律效力。 如若王父未留下遗嘱,他的所有遗产,3个非婚子女都有继承权。他们3人不到场,公证处不会为王泽明顺利办理继承手续。 最后经法院审理,王泽明依据父亲的遗嘱,最后办理了继承手续,得到了那笔巨额遗产。 (人物均为化名) 您对非婚子女继承遗产怎么看#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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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男子发现女友竟出轨了自己的外甥,他难忍头上“青青草原”,便提出分手。女方为了挽回感情,向男子转账30万表达诚意。两人又谈了2年后,感情无法回到从前,男子和女友彻底分手。分手后,女方要求男子返还当初她转的那30万,男子拒绝还钱,说那你是伤害我感情后的弥补,我凭啥还?双方闹上法庭,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大象新闻) 李睿发现女友跟别的男人搞在一起的那一刻,脸都绿了…更炸裂的是,女友的出轨对象竟是自己的外甥。 李睿和女友许纯相识于2018年,在一次朋友聚会上,两人一见钟情,迅速坠入爱河。 恋爱期间,李睿对许纯一心一意,别的女人瞅都不瞅一眼,但他没想到,自己的忠诚换来的确是对方的背叛。 一次机会,李睿把自己的外甥介绍给了许纯认识,他寻思俩人都处这么久了,也应该认识一下彼此的家人了。 在那之后,外甥经常跟俩人玩在一起,可李睿没想到,自己的女友许纯竟和外甥暗生情愫,看对了眼! 在诱惑面前,许纯没能守住自己的底线,当李睿发现她和外甥发生了不正当的关系时,深受打击。 李睿无法忍受自己头上的“青青草原”,于是,他毅然决然地提出了分手。 面对李睿的决绝,许纯很是后悔,她知道自己错了,为了挽回这段感情,许纯写了一封长长的信,字里行间充满了歉意,和对李睿真挚的情感。 她表示,愿意用一切去弥补过错,请再给她一个机会。 为了表达自己的诚意,许纯还把自己辛苦攒下的30万元转给了李睿。 她希望这笔钱能够作为她真心的证明,让李睿看到她的决心和改变。 可无论如何,两人感情中的裂缝已无法再修补,这件事成为了李睿心中的一根刺,让他想起来就膈应得慌。 22年时,李睿还是选择和李纯分了手。两人分手后,李睿发现许纯依然和他的外甥保持着联系,这让他更加确信自己的做法是对的。 然而,分手后的某天,许纯突然找到李睿,要求他归还那30万元,说既然咱俩现在成了陌路人,那你就把钱还给我。 李睿却觉得,这笔钱是许纯对他伤害的弥补和赔偿,而不是什么有条件的赠与,于是,李睿拒绝了她的要求。 许纯一看李睿没有还钱的意思,立马急了,她把李睿告上法庭,决定通过法律手段把钱要回来。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许纯能成功将钱要回吗?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许纯将30万元转给李睿,并声称这是为了表达她的歉意和诚意,希望以此弥补她的过错。然而,如果这笔钱被视为一种“有条件的赠与”,即条件为两人继续维持情侣关系,那么当这个条件不再满足时,比如两人已分手,赠与人许纯可能有权要求撤销赠与并收回款项。 但关键在于,双方是否明确约定了这样的条件。如果没有明确的书面或口头证据支持这一条件,那么这30万元可能被视为无偿赠与,许纯在赠与完成后难以主张撤销。 2、许纯可能难以依据不当得利制度要求返还这笔钱。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如果30万元被视为许纯为了弥补过错而进行的给付,且没有附加任何条件,那么这笔钱在性质上可能更接近于一种“道德义务”的履行。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两人分手,李睿作为得利人也可能难以被认定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因为这笔钱是基于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给付的。 因此,许纯可能难以依据不当得利制度要求返还这笔钱。 法院审理后认为,那30万元的性质并非单纯法律意义上的赠与,而是许纯为了挽回感情而进行的自愿给付。 在双方继续交往了两年的时间里,许纯并没有提出要求归还这笔钱,因此她无权要求李睿返还。 最终,法院驳回了许纯的诉求。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均为化名)#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 河南新乡,男子娶了个媳妇,花了将近70万,单单彩礼就要了12万,三金要了64,600元,还要了一辆车,花了20万,又送了16万,还有杂七杂八的钱,谁知道娶了这个媳妇,没过几天,她就把车给砸了,然后第6天之后不回家了,他母亲找到他媳妇的娘家人,娘家人竟然说一分钱没得。
    (来源:河南广播电视台小莉帮忙) 大娘心里可着急了,家里存了几十万,是给儿子的结婚钱,虽然钱准备好了,可儿子的对象迟迟没有着落,大娘坐不住了,她开始托媒人,给她儿子介绍对象。 很快媒人那边传来了好消息,有一个女孩没有结过婚,愿意和大娘的儿子相亲,大娘赶紧让儿子收拾一下。 大娘见过这个女孩,虽然普普通通,但这样的女孩才顾家,她抱着很大的期望,希望儿子这次能够争气。 一切如大娘所愿,她儿子这一次真的给她争气了,那个女孩看上她儿子了,并且愿意和她儿子赶紧结婚。 大娘一看,那个女孩这么着急和她儿子结婚,内心很是高兴,她终于有儿媳妇了。 那个女孩跟大娘说,他们那边的彩礼是12万,三金是64,600元,大娘一听,觉得这些钱算起来都不到20万,这要求也不高,反正她也是赶紧答应。 订婚中,大娘爽爽快快地给了12万,又买了64,600元的三金,这个婚顺利定下来了。 不过订婚之后女孩不愿意领证,她说过日子领不领证都一样是过,说着她住进大娘家了。 大娘一看人都住进来了,也没有太计较,只要儿子有媳妇就行。 不料女孩住进来之后才狮子大开口,她又要大娘买一辆20万的车,她说,结婚不买车,那都不叫结婚。 大娘心想,女孩说的也对,反正买车是自己儿子开的,于是她又买了一辆20万的车。 可这时候女孩又说了,说要给她送16万,大娘一听为难了,这结婚都花了30多万了,又送16万,这婚花的也太多了。 但大娘又想着可能之前给的那三金以及12万彩礼都给了娘家人,女孩要的这16万是自己的,到时候她和儿子结了婚,这钱还是用在小家庭里,如此一想,她又给了女孩16万。 这样下来,她儿子结的这个婚,七七八八一算,竟然花了将近70万,大娘心疼了。 不过,看着儿子有了儿媳妇,她的任务也完成了,大娘也是轻松地舒了一口气。 然而这时候大事不妙了,大娘买了车之后,把车钥匙放在家里,她不知道这个儿媳妇到底为何,竟然拿着大锤子将新车给砸烂了。 大娘很心痛,这可是她辛辛苦苦攒了一辈子的辛苦钱啊,好好的一辆新车竟然就被儿媳妇给砸了,她敢怒不敢言。 而接下来她儿媳妇的行为让她恼怒了,这个儿媳妇竟然不是白天不在家,就是晚上不在家,让大娘心里很不安。 过了6天,这个儿媳妇直接不回家了,这时大娘才慌了,她赶紧打听这个女孩。 这时她才知道, 原来这个女孩是结过婚的,并且还跟别人生过孩子。她在上一家骗了别人差不多20万,拿着彩礼就走了。 大娘这下才想到,她家可能遇到骗婚了,好在大娘知道女孩的娘家人,她赶紧去找女孩的娘家人,但是女孩的娘家人竟然不认账了,说没有得过一分钱。 大娘听了这话,心里无比难受,赶紧找来了调解员,面对调解员的到来,女孩的娘家人竟然说,是大娘不给她女儿买10元的土豆粉,他们的女儿才会走的。 那么大娘该怎样通过法律的途径,要回钱呢? 1、大娘是以结婚为目的,才为儿子花了将近70万,这些钱都可以定义为彩礼,女孩没有和她儿子结婚,也没有生活在一起,那么女孩要退回这些钱。 《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具体到实际中,女孩并没有和大娘的儿子领结婚证,也没有真正地生活在一起,那么女孩就得退还这些钱。 2、女孩如果不退还这些钱,由于女孩是隐瞒了事实和大娘的儿子在一起的,那么他的行为就是骗婚,这将会构成诈骗罪。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女孩拿走的金额来看,这已经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了,并且她是惯犯,如果她不返还这些钱,那么她将会受到严厉的刑罚。 3、女孩的娘家人竟然不承认拿了大娘家的钱,还维护他们的女儿,可见他们的家风建设不好。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如果女孩家重视家风建设,那么她也不至于以这种方式骗取他人的钱财。 对于大娘遇到的这些事,你有何看法?#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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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陕西咸阳,女子为了科目二考试,她参加了强训,深夜,教练跟她说有驾考秘籍传授,他约女子出来,女子一心只想考试通过,来车上和教练相见,不料一上车,教练就以空调太热,脱了衣服,然后竟然往女子身上靠,随后亲了女子,女子害怕了,赶紧报了警。
    (来源:云南网络广播电视台 头条热榜) 就要科目二考试了,武女士内心总是忐忑不安的,学车的经过她并不是很顺利,但她又想早点拿到驾照,她毫不犹豫地来参加了强训。 她躺在床上,深夜了,依然睡不着,她正想着怎样调整心态,在强训中,好好学车,好让科目二考试一把通过。 这时她接到了教练发来的信息,教练告诉她,他有驾考秘籍,可以传授,这样就能顺利通过考试。 武女士一看,非常激动,刚想问教练是什么秘籍,这时教练又发来了信息,约武女士出去。 武女士内心咯噔了一下,此时已经是深夜,教练这个时候约她出去,她内心有些抗拒,不知如何是好。 她一方面想着,深夜了,她一个女子出去不好,但又一方面想着,可能教练不好白天跟她说这些, 只能晚上偷偷地告诉她。 她实在太想通过考试了,衡量了再三,她决定出去见教练,就问了教练相见的地方。 教练约她在车上相见,武女士一看传授秘籍的地方是在车上,那里空间窄小,也干不了什么事儿,可能教练就是想说一些关于开车的技巧,而这个正好是白天不好教的,想到这里,她放心了。 来到车上,因为外面天寒地冻,教练开了车上的空调,武女士就在旁边静静地等待着教练说驾考的秘籍。 但教练一直不说,她忍不住赶紧问教练,这驾考秘籍到底是什么。 教练这时候就说了,你就看我的表情,然后就两眼盯着武女士。 没过多久,教练就说空调太热了,他把衣服脱了,武女士还没有多想,结果教练就往她身上靠了。 武女士这才意识到教练的意图,她就想着赶紧下车,谁知武女士还没打开车门,就被教练一把搂住,紧接着教练就亲了上来。 武女士吓了一大跳,没想到教练所说的驾考秘籍竟然是这个,这行为也太恶劣了,虽然她很想赶紧通过考试,但这样的驾考秘籍,她可不想要。 她吓得赶紧推开教练,然后赶紧报了警。 民警过来之后,可能是没有找到有利的证据,只能抱歉地跟武女士说,证据不足,不能立案。 武女士得到这个结果很是恼怒,当时确实也没有证据证明这个教练侵犯了她。 但她不愿就此罢休,她要让这个教练为她的行为付出代价,她将自己的遭遇发了出来。 这件事很快引起了大家的关注,驾校和考场也赶紧做出表态,说已经把这个人开除了。 那么该怎样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待武女士这件事情呢? 1、教练以传授驾考秘籍约武女士出来,然后对她动手动脚,这样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猥亵的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对于这个教练来说,他以传授驾考秘籍为由,深夜约女学员出去,然后进行这样的违法行为,这样的情节是很严重的,应当处10日的行政拘留。 2、武女士在驾校报了名,却受到教练这样的违法行为,她的人身受到了损害,那么驾校是有责任的,他们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武女士在驾校报了名,与驾校之间构成合同关系,驾校有义务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他们的教练对武女士进行人身损害,这就存在违约行为,驾校应当承担违约的责任。 3、在这件事中,武女士要是精神上也受到损害,那么她还可以要求精神赔偿。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具体到实际中,武女士也有一定的过错,她不应该深夜出去见教练。 对于武女士这件事,你有何看法?#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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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某高校学生购买表演服,使用后又集体退货退款。商家发现退回的衣服上面有头发,便询问学生退款原因,岂料,学生理直气壮说:只穿过一次,让商家举证。商家气愤不已,曝光了此事,面对舆论的压力,学生出来承认错误,并向商家道歉,同时委屈的说:我年龄小,心里承受不了,不要让此事再发酵了。
    (案例来源:齐鲁壹点) 近日,天津某高校的学前教育学院内,一群学生正忙碌地为即将到来的文艺汇演做着准备。 其中,学前教育专业的同学们决定以一场精彩的舞蹈表演来展现他们的风采。 为了这次表演,他们在网上精心挑选了一款华丽的表演服,希望通过统一的着装来增强舞台效果。 随后,一款设计独特、色彩鲜艳的表演服很快发到了学生们的手中。 大家试穿后,都对这款表演服赞不绝口,认为它完美地契合了他们的表演主题。 然而,学生们在演出顺利结束后,集体退货退款,当商家收到退回的表演服时,发现上面竟然有明显的头发,这让商家感到十分不满。 随后,商家联系了购买表演服的学生,询问退货的原因。 该学生承认穿过,但表示只穿过一次。 商家问:那您穿了为什么退货? 该学生又说:因为就穿一次,就穿不到了,您明天举证吧,如果我的问题我就撤销售后,把钱付了。 商家气愤不已,退回来的衣服没法再进行销售,这个损失只能由自己承担。 商家认为学生集体退货的做法很不道德,于是将此事直接曝光到网上,让网友给评评理。 面对舆论的压力,学前教育学院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迅速介入此事,表示正在积极处理。 经过一段时间的沟通和协商,事情终于有了转机。 事发当日下午1时许,商家再次发布了一段视频,宣布此事已得到完美解决。 在视频中,商家展示了与学生的聊天记录,撤销了售后申请,学生诚恳地向商家道歉,并承认了错误,希望商家不要网暴他们,并解释这衣服是他们个人买的,还有的是家长给买的。 委屈的说:我年龄小心里害怕,心里承受不住,希望商家把视频删了,不要让此事再发酵了! 商家在评论区回复道:“这个事情我们本身也没有想闹大,学生还小,也承认了错误。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既然他已经认识到错误了,也诚恳地道过歉了,我们也希望大家能够给她一次机会。” 商家的宽容和理解赢得了网友们的纷纷点赞,认为得饶人处且饶人,既然认错了,道歉了,不退了就行了,以后不再犯就行! 也有人认为,七天无理由退款,穿了怎么了,没破损不影响二次销售,合法合规的退款! 还有人认为应该从根源解决问题,演出服只穿一次,对于学生来说也是浪费,建议学校少搞这种浪费大的活动。 1、学生们集体退演出服的行为,是不道德的,是违背了公序良俗,必将受到舆论的谴责。 《民法典》 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当学生在收到演出服时,如果发现尺码不匹配或存在质量问题,选择退货或调换是完全合理的行为,这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正当维护。 但是,学生在穿演出服进行演出后,再将留有使用痕迹的演出服退回,演出服无论是从外观还是卫生,都已经无法恢复到未使用过的状态,商家自然也无法再将这些演出服作为新品进行二次销售, 所以,涉事学生白嫖的行为是违背了公序良俗,必将受到舆论的谴责。 2、商家必须履行七天无理由约定,予以退货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取网络、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学生在收到演出服后的七天内享有退货的权益,这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然而,本案的焦点并不在于学生是否在七天内提出退货,而在于这些学生在穿过演出服后才提出退货。 事实上,网购的“7天无理由退货”并非毫无限制。它指的是在商品未经使用、保持原状且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消费者有权在七天内无理由退货。 因此,当学生穿过演出服后,这件商品就已经无法再保持原状,也无法再被商家作为新品进行二次销售。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商家在确认该商品已经影响二次销售后,是有权不同意学生的退货退款请求的。 3、在当今网络消费时代,在享受着前所未有的购买便利,商品和服务都触手可及。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种便利性的背后,也要求作为消费者我们,在行使自身权利的同时,也应该坚守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确保商家的利益不被侵犯。 (文中均为化名)#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 山东烟台,一老汉家中供热不好,室内只有15度。老汉私下里找来水暖师傅,帮忙放水,疏通暖气。岂料,足足放了28吨暖气水,暖气依旧拔凉。不仅如此,还被热力公司的工作人员当场抓个现行。随后,工作人员以老汉私自放暖气水,对其罚款1400元。老汉委屈的说:供暖不好,是你们的责任,凭什么罚我?
    (案例来源:聚集烟台、头条热榜) 张老汉穿着厚厚的秋衣秋裤,蜷缩在沙发里,眼睛紧紧盯着电视屏幕,试图通过热闹的电视节目热闹来驱散屋内的寒意。 他年纪大了,身体机能大不如前,对寒冷的抵抗力也越来越弱。 他根本无法长时间地坐住,手脚冰凉,似乎连血液都被这冰冷的空气冻僵了。 他忍不住又看了一眼墙上的温度计,那红色的指针依然固执地停留在15度的位置,张老汉的心,此刻比他的身体还要冷。 可是,这供暖却似乎总是在跟他作对,无论他怎么期盼,那温度计上的数字就是不肯往上升一点。 儿女们都不在身边,各自忙碌着自己的生活,他不想因为这点事情去麻烦他们。 他想去热力公司讨个说法,可是,一想到外面那冰天雪地的天气,他就有些退缩了。 毕竟,这么大岁数的人了,出去一趟确实不容易,万一不小心滑倒了,摔伤了,那可真是得不偿失啊。 但是,这么等下去也不是办法,这一身老骨头不抗冻啊! 他想着,可能是气堵住了,过不去,找个水暖师傅帮忙疏通一下。 于是,他从邻居那问来水暖师傅的电话号码,水暖师傅接到他的求助电话以后,很快就带着工具赶了过来。 水暖师傅查看完情况以后,也觉得张老汉的方法可以一试, 于是,经过一番操作,用专业工具拧开了暖气片的排水口,又用水管将排水口连接到下水处。 接着,暖气片中响起了“哗哗”的水声,张老汉似乎看到了希望。 然而,时间一分一秒地过去,水没少放,但暖气温度却并没有如他所愿地上升。 万万想不到,就在这时,热力公司的工作人员突然找上门来。 他们告诉张大爷,私自放水是违法的行为,不仅会对供暖系统造成损害,还会影响其他用户的正常供暖。 而且,他已经放了高达28吨的暖气水,他们要对张老汉罚款1400元。 张老汉一听不干了,他愤怒的说:供暖不好,我才想到放水,这是你们的责任,凭什么罚我? 可热力公司的工作人却说:供暖不达标,你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帮你解决,你无权私自放水。 最终,胳膊拧不过大腿,张老汉只能硬着头皮交了1400元的罚款。 1、如何看待张老汉私自放水的行为? 《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第25条的规定:私自放暖气水属于违法行为,行为人不仅会受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还会被供热企业终止供热,并收取应缴费用和违约金。如果由于该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还会被追究相关责任。 张老汉因为家中暖气不热,一时心急,竟然私自找来了水暖师傅进行放水操作。然而,他并不知道,这样的行为其实是违法的。 私自放水不仅会对供暖系统造成损害,影响其他用户的正常供暖,还会让自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情节严重,甚至有可能面临罚款的处罚。 2、热力公司对张老汉罚款1400元,是否有法律依据? 《山东省供热条例》第52条的规定,如果用户有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供热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如果逾期不改正,对单位用户可以处以1-5万元的罚款,对个人用户可以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如果这种行为造成了损失,用户还需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个人用户罚款上限为1000元,但考虑到张老汉放水量高达28度,属情节严重,热力公司可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加码处罚,并无不妥。 3、张老汉认为,是暖气不热,他才想到放水解决,热力公司也有责任,不能将责任全推给自己。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也存在过错,那么侵权人的责任可以相应减轻‌。 张老汉的委屈也是可以理解的,物业公司确实也存在部分责任,如果供暖达标,根本不会出现这样的事情。 另外,张老汉年纪大了,儿女又不在身边,联系热力公司确实多有不便,所以,热力公司应该酌情处理此事。 (文中均为化名)#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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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一男子欠外债被起诉,工作人员发现其名下无财产可执行。因男子曾用888888的手机号与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这引起了其的注意,认为这个号码的价值不可估量。于是,得到男子的同意,通过法院对该号码进行拍卖,结果经42次出价,竟以42.4万成交。法院用电话号码解决了男子的经济纠纷。
    (案例来源:纵览新闻) 杨伟是个颇具商业头脑的人,前些年在商海中摸爬滚打,凭借着敏锐的洞察力和果断的决策,没少赚钱,积累了一定的财富。 然而,可能是由于他过于急功近利,盲目扩张,步子迈得太大,导致资金链最终断裂,陷入了困境。 风光的时候,身边围前前呼后拥的都是朋友,当落魄的时候,谁都想过来踩上一脚。 讨债的人接二连三的找上门来,为了还债,他把家里能变卖的资产都已经买了,但是,还有个大窟窿堵不上。 杨伟看见自己门口又堵了一帮讨债的人,他吓得像老鼠见了猫一样,赶紧溜之大吉,可是这么东躲西藏的也不是办法,躲得了初一,躲不了十五,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他心里清楚,谁家的钱都不是大风刮来的,都是辛苦赚来的血汗钱,杨伟自己也不想当老赖。 可是,他就算砸锅卖铁也还不清眼前的债务,他只希望债主们给他点时间,让他再想想办法,早晚会还清所有债务。 万万想不到,债主们找不到他人,就直接将他起诉法院去了! 法院的工作人员通过调查发现,杨伟名下确实没有可供变卖的资产来清偿债务,他的财务状况已经陷入了严重的困境。 面对这一情况,债权人想要顺利拿到欠款确实面临着极大的困难,这让法院也感到十分棘手。 就在这时,办案的工作人员王凯敏锐的发现杨伟在与法院联系的过程中,曾使用一个尾号为888888的特别手机号码拨打过电话。 这个号码在市面上极为罕见,堪称“稀缺资源”,因此具有相当高的价值。王凯心中一动,意识到如果能证实这个号码的使用权确实归杨伟本人所有,那么或许可以通过这个线索找到突破口,让债权人追回欠款的希望大增。 王凯和其他几名工作人员经过一系列的核实后,证明这个手机号码就是王凯使用。 王凯告诉杨伟这个号码是极具价值的,如果通过法院进行拍卖,是极有可能卖出一个出乎意料的价格的。 杨伟并不想当老赖,听到王凯这么说,也很激动,他也想尽快解决眼前的困境。 他当即表示:愿意通过法院进行拍卖。 随后,法院经过正规渠道,将此手机号码挂出来,并且经过前后42次的出价,以42.4万元成交。 这让杨伟欣喜若狂,没想到他的电话号码让自己的债务纠纷迎来转机,去了还清债权人的欠款,还有剩余,拨开云雾见月明。 1、杨伟欠钱不还,属于违法行为,债权人有权通过起诉追回欠款。 《民法典》第67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杨伟欠债不还违反的是民事法律,而不是刑事法律,债权人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还钱,法院可以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并且要求杨伟按时偿还借款。 《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过法院调查,杨伟确实没有偿还欠款能力,所以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2、法院有权强行拍卖杨伟的手机号码吗? 《民事诉讼法》第258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 本案中,杨伟手机号码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形式,其是否属于可被查封、扣押并拍卖的财产范畴,需要具体分析。 一般来说,手机号码作为通信工具的使用权,并不直接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动产或不动产。 但是,如果手机号码具有显著的经济价值,如本案中的尾号为888888的号码,且其使用权确实归杨伟所有,那么在一定程度上,它就可以被视为一种具有财产属性的权益。 在此情况下,如果杨伟未能履行其法律义务,法院在确认手机号码的价值和使用权归属后,完全有理由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其手机号码进行拍卖,以偿还债务。 (文中均为化名)#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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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一男子欠外债被起诉,工作人员发现其名下无财产可执行。因男子曾用888888的手机号与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这引起了其的注意,认为这个号码的价值不可估量。于是,得到男子的同意,通过法院对该号码进行拍卖,结果经42次出价,竟以42.4万成交。法院用电话号码解决了男子的经济纠纷。
    (案例来源:纵览新闻) 杨伟是个颇具商业头脑的人,前些年在商海中摸爬滚打,凭借着敏锐的洞察力和果断的决策,没少赚钱,积累了一定的财富。 然而,可能是由于他过于急功近利,盲目扩张,步子迈得太大,导致资金链最终断裂,陷入了困境。 风光的时候,身边围前前呼后拥的都是朋友,当落魄的时候,谁都想过来踩上一脚。 讨债的人接二连三的找上门来,为了还债,他把家里能变卖的资产都已经买了,但是,还有个大窟窿堵不上。 杨伟看见自己门口又堵了一帮讨债的人,他吓得像老鼠见了猫一样,赶紧溜之大吉,可是这么东躲西藏的也不是办法,躲得了初一,躲不了十五,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他心里清楚,谁家的钱都不是大风刮来的,都是辛苦赚来的血汗钱,杨伟自己也不想当老赖。 可是,他就算砸锅卖铁也还不清眼前的债务,他只希望债主们给他点时间,让他再想想办法,早晚会还清所有债务。 万万想不到,债主们找不到他人,就直接将他起诉法院去了! 法院的工作人员通过调查发现,杨伟名下确实没有可供变卖的资产来清偿债务,他的财务状况已经陷入了严重的困境。 面对这一情况,债权人想要顺利拿到欠款确实面临着极大的困难,这让法院也感到十分棘手。 就在这时,办案的工作人员王凯敏锐的发现杨伟在与法院联系的过程中,曾使用一个尾号为888888的特别手机号码拨打过电话。 这个号码在市面上极为罕见,堪称“稀缺资源”,因此具有相当高的价值。王凯心中一动,意识到如果能证实这个号码的使用权确实归杨伟本人所有,那么或许可以通过这个线索找到突破口,让债权人追回欠款的希望大增。 王凯和其他几名工作人员经过一系列的核实后,证明这个手机号码就是王凯使用。 王凯告诉杨伟这个号码是极具价值的,如果通过法院进行拍卖,是极有可能卖出一个出乎意料的价格的。 杨伟并不想当老赖,听到王凯这么说,也很激动,他也想尽快解决眼前的困境。 他当即表示:愿意通过法院进行拍卖。 随后,法院经过正规渠道,将此手机号码挂出来,并且经过前后42次的出价,以42.4万元成交。 这让杨伟欣喜若狂,没想到他的电话号码让自己的债务纠纷迎来转机,去了还清债权人的欠款,还有剩余,拨开云雾见月明。 1、杨伟欠钱不还,属于违法行为,债权人有权通过起诉追回欠款。 《民法典》第67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杨伟欠债不还违反的是民事法律,而不是刑事法律,债权人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还钱,法院可以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并且要求杨伟按时偿还借款。 《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过法院调查,杨伟确实没有偿还欠款能力,所以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2、法院有权强行拍卖杨伟的手机号码吗? 《民事诉讼法》第258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 本案中,杨伟手机号码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形式,其是否属于可被查封、扣押并拍卖的财产范畴,需要具体分析。 一般来说,手机号码作为通信工具的使用权,并不直接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动产或不动产。 但是,如果手机号码具有显著的经济价值,如本案中的尾号为888888的号码,且其使用权确实归杨伟所有,那么在一定程度上,它就可以被视为一种具有财产属性的权益。 在此情况下,如果杨伟未能履行其法律义务,法院在确认手机号码的价值和使用权归属后,完全有理由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其手机号码进行拍卖,以偿还债务。 (文中均为化名)#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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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一男子和女友分手后,回到老家娶妻生子。岂料,12年后,前女友将他告上法庭,称分手时已经怀孕2个月,给他生了个女儿,向其索要抚养费。男子不敢相信电视剧里上演的桥段,会发生在自己身上,震惊过后,提出做亲子鉴定。结果竟真的是他女儿,男子不干了,称已经有两个孩子,经济条件不允许,拒绝出抚养费。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 黄海涛做梦也没想到,竟突然多了个12岁女儿,看着眼前的小女孩,和自己的样貌多少有几分相似,他不敢相信电视剧里才会演的桥段,会真真切切的发生在自己身上,这也太狗血了吧? 再看小女孩的母亲,是他曾经的恋人刘莉娜,过往的种种纷至沓来。 12年前,黄海涛和刘莉娜都是外地来到上海的打工族,在这座陌生的城市里,他们相遇,相恋,并同居在了一起。 起初两个人蜜里调油,感情不段升温,可是日子久了,各自的脾气、性格都暴露出来,谁也不肯迁就谁,因而矛盾不断增加,直到感情破裂。 此时,刘莉娜已经怀孕2个多月了,虽然刘莉娜对黄海涛还有感情,但她不想用孩子去挽留一段感情。 黄海涛对此一无所知,他决定回四川老家,离开这个让自己伤心的城市。 然而,感情哪能说放就放,在临走时,他对这算段感情也做了最后的挽回,他问刘莉娜是否愿意和他回四川生活,重新开始? 遗憾的是,最终,他没有得到自己想要的答案,最后,他带着一颗受伤的心,孤身离开了上海。 黄海涛回到老家后,很快从这段感情走了出来,并且辗转到其他城市打工,随后到了杭州,在那里又认识了现在的妻子,如今,已经有了两个孩子,生活美满。 再说刘莉娜自从黄海涛走后,她一直沉浸在这段失败的感情中,无法自拔,甚至一度幻想着黄海涛会回来找自己。 在等待中,刘莉娜的肚子一天比一天大了,可她迟迟没等到相见的人。 此时,刘丽娜已经能真切的感受到肚子里还有个小生命,尽管家人都劝她放弃这个孩子,但她认为,孩子是无辜的,不能成为这段失败感情的牺牲品。 最终,她决定生下孩子,独自抚养长大。 转眼间,刘莉娜的女儿小盼已经12岁了,她也组建了家庭,并和丈夫生了又生了一个孩子,尘封的那段感情早已如过眼云烟。 看着小盼渐渐长大,刘莉娜觉得对不起女儿。至今,女儿连自己的亲生父亲是谁都不知道?不能让女儿在缺憾中长大成人。 于是,刘莉娜以小盼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黄海涛支付抚养费。 但是法院一直未联系上黄海涛,因为他早已不在四川。 随后,法院查出黄海涛在杭州有一套房子,通过查封这套房子,终于与黄海涛取得联系。 当黄海涛知道他有一个女儿时,震惊不已,出现了文章开头那一幕,当即提出做亲子鉴定。 鉴定结果摆在眼前,小盼确实是他的亲生女儿,黄海涛还是不愿意承担责任,他称自己已经有两个孩子,没有能力出抚养费。 接着,双方在法庭上发生了激烈的争辩。 1、黄海涛认为,刘莉娜未经自己允许就生下了自己的孩子,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黄海涛认为,刘莉娜瞒着他生下孩子,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根据公平的原则,就应当独自承担生下来的抚养义务。 自己已经有了两个孩子,无力支付再小盼的抚养费。 2、刘莉娜认为黄海涛有责任出去抚养费。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规定: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刘莉娜认为,自己作为孩子的母亲,有权利决定是否生下孩子。 《民法典》第1071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刘莉娜认为,自己独自将女儿抚养至12岁,已经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和牺牲,黄海涛作为父亲,理应分担这份责任,共同为女儿的成长和未来负责。 所以,刘莉娜要求黄海涛支付过去12年的抚养费,并要求今后按月支付。 3、法院审理后认为: 《民法典》第1074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是否生孩子是女方的自由,黄海涛作为孩子的生物学父亲,即使他与刘莉娜没有婚姻关系,但仍然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最后,法院判决:由黄海涛一次性支付小盼12岁前的抚养费、医疗费共计11.5万元。 此后,黄海涛每月支付小盼1500元的抚养费,直至小盼年满18周岁为止。 (文中均为化名)#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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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50多岁男子在生意场上结识了比自己小16岁女子,并迅速发展为情人关系。两人交往期间,男子给女子转账38次,累积金额100多万元,女子也向男子转账60余万。谁知,6年后男子妻子终于发现二人关系,气愤不已 一纸诉状将女子告上法庭,要求女子立马还钱。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红星新闻) 夜深了,丈夫张文远睡得鼾声如雷,而刘婧难以入眠,她对自己的婚姻深深的担忧。在别人眼里,他们两口子相敬如宾,经济条件也算优渥,但其实,他们两个的这段婚姻已经举步维艰。 忽然,丈夫的手机亮了,这么晚了,谁会发消息呢?出于好奇,她悄悄的拿起手机一看,眼前的一幕让她震惊。 是一个备注为“亲爱的”的女人发来的,她再往前翻,两人的聊天内容暧昧露骨不说,还有大量的转账记录。 刘婧头皮发麻,她实在没想到,50多岁的丈夫竟然还在外面乱搞。 原来,张文远手机里这个“亲爱的”女人叫文婷,比他小了16岁,是他交往多年的情人。 2017年,两个人因生意相识,一来二去,发展成了情人关系。 别看年过半百的张文远在别人面前不解风情,还扣扣搜搜,但对文婷那可叫一个大方,两人交往期间,他不仅对文婷有求必应,还向文婷通过微信和银行,陆续转账38次,金额高达100多万元。 文婷没有一味索取,也给张文远转账作为回应。她向张文远累计转账23次,总数约为60多万。 两人之间的转账多为“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金额,并且备注了“我爱你”等字眼。 此外,张文远为了和文婷约会更方便,还花12万同时购买了两个地下车位。 得知这一切的刘婧憋屈极了,她知道生意不好做,体谅丈夫,在家照顾孩子伺候老人,从不乱花一分钱,没想到,丈夫竟在外面跟第三者鬼混了这么多年,还为她挥金如土。 她越想越愤怒,渣男可以不要,但钱必须追回来,绝不能便宜第三者,于是,她一纸诉状将文婷告上法庭,主张张文远的赠与行为无效。 那么,法院会支持刘婧吗? 1、张文远婚内出轨文婷,保持不正当关系,还挥金如土,发生多次转账,违背了公序良俗和夫妻忠实义务。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通过张文远和文婷的聊天转账记录,明显可以看出两人系情人关系,违背了公序良俗,更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 法律维护的是良好的社会风俗,而不是婚内出轨,张文远和文婷的关系不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2、张文远给文婷转账的行为,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更是侵害了刘婧的财产权益。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两人婚姻续存期间,张文远用夫妻共同财产给文婷转账,严重损害了刘婧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 这样的赠与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更违背公序良俗,应当被认定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法院对刘婧主张的要求文婷返还张文远赠与的钱款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文婷需向刘婷返还434982元,并支付3.45%利息。 对此判决,文婷表示不服,再次提起上诉。 3、文婷提出新的说法,表示这些转账并不是基于恋爱关系的赠与,而是生意往来的转账。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法庭上,文婷辩解道,她与张文远之间的转账系生意伙伴之间的正常经济往来,并非赠与,请求法院依法改判。 法官认为,文婷并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她的主张,而且这些转账大多都是特殊金额,还备注有“我爱你”的字眼,文婷需要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审法院经过调查审理,最终驳回了文婷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些钱到底是什么情况,两人到底是什么关系,这些已经不言而喻,文婷这样上诉挣扎,无疑是白白折腾。 (人物均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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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大理,男子酗酒后辱骂妻子,妻子一气之下离家出走,事后,男子责怪父亲没有及时制止他,还多次殴打父亲,致其颈椎骨折而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男子判处13年有期徒刑,男子:我这最多是虐待,不是故意伤害,请求法院轻判。二审法院这样判!
    (来源:九派新闻) 男子曹刚酗酒成性,每天最大的爱好就是约上一帮狐朋狗友,去街边喝酒撸串。 结婚以后,妻子多次劝说,他一点都没听进去,既不顾家,也没有改变这个坏毛病,夫妻俩为此也没少吵架。 挣钱没本事,还又爱喝酒,曹刚无形中消耗着他们夫妻的情分,婚姻感情也在不断走向危机。 2023年9月,曹刚酗酒回家,一身的酒气让妻子非常不满。不料,妻子还没发脾气,曹刚就耍起了酒疯,不断辱骂妻子,妻子这次终于下定了决心,拎着包离家出走。 妻子走后,曹刚非但没有反思自己的问题,反而责怪他父亲为什么不及时制止他。 这样的不讲理,把父亲老曹都给整不会了,老曹只能选择沉迷。 然而,曹刚并没有善罢甘休,把自己的怨气撒到父亲老曹身上,狠狠的殴打了父亲。 父亲忍着疼痛到医院检查,这一次殴打导致他右侧股骨骨折、鼻骨骨折,全身还有多处皮肤浅表擦伤。 过了十来天,妻子还没回来,曹刚再一次借酒消愁,酒后又殴打父亲老曹,导致父亲再次受伤。 一星期后,曹刚又酗酒回家,这一次,他把开水壶里面的开水浇到父亲头上,还把开水壶扔到父亲身上,导致父亲被烫伤。 第二天,喝的醉醺醺的曹刚回家后,再次殴打父亲,这一次打的更惨,直接导致父亲颈椎骨折,头面部及四肢损伤,并出现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父亲死亡后,曹刚并没有逃跑,他也意识到自己闯了大祸,乖乖在家等待民警的抓捕。 曹刚被依法逮捕后,检察院审查提起公诉,建议按照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对曹刚进行判决。 一审法院接纳了曹刚的建议,依法对曹刚判处有期徒刑13年。 看到这样的判决后,曹刚非常不服气,他觉得他这最多是虐待,算不上故意伤害,而且案发后他一直在家等待,有自首情节,还得到了父亲亲属的谅解,应该从轻处罚。 对于曹刚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会如何审理呢? 1、公诉机关坚持认为,曹刚就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应该严惩。 曹刚酗酒成性,酒后辱骂妻子导致妻子离家出走,这是曹刚的过错所致。 他不反思自己的过错,还多次酒后殴打父亲老曹,导致父亲死亡,更是有违人伦孝道,违背公序良俗,应该予以严惩。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喝酒不是免罪的理由,曹刚对父亲有伤害的故意,还造成了父亲死亡的后果,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应当考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或者死刑的处罚。 考虑到曹刚有自首的情节,也得到了老曹亲属的谅解,判处13年有期徒刑已经是从轻处罚了。 2、曹刚很聪明,直接要求认定虐待罪,后果完全不同。 《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旦按照虐待罪认定,曹刚虐待父亲致死,最多需要面临2至7年有期徒刑的处罚,其后果明显低于13年有期徒刑。 因此,从这里来看,曹刚背后可能有高手指点,或者他对刑事处罚很清楚。 3、二审法院到底会如何认定呢? 《刑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二审法院认为,到底是故意伤害罪还是虐待罪,不是一句话的事,需要根据犯罪事实综合认定,要重症实据。 曹刚多次殴打父亲致其受伤,有违人伦孝道,而且每次酒后殴打都有伤害的故意,并且造成了死亡的后果,符合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标准。 最终,二审法院依法驳回曹刚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人物均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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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一男子和女友分手后,回到老家娶妻生子。岂料,12年后,前女友将他告上法庭,称分手时已经怀孕2个月,给他生了个女儿,向其索要抚养费。男子不敢相信电视剧里上演的桥段,会发生在自己身上,震惊过后,提出做亲子鉴定。结果竟真的是他女儿,男子不干了,称已经有两个孩子,经济条件不允许,拒绝出抚养费。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 黄海涛做梦也没想到,竟突然多了个12岁女儿,看着眼前的小女孩,和自己的样貌多少有几分相似,他不敢相信电视剧里才会演的桥段,会真真切切的发生在自己身上,这也太狗血了吧? 再看小女孩的母亲,是他曾经的恋人刘莉娜,过往的种种纷至沓来。 12年前,黄海涛和刘莉娜都是外地来到上海的打工族,在这座陌生的城市里,他们相遇,相恋,并同居在了一起。 起初两个人蜜里调油,感情不段升温,可是日子久了,各自的脾气、性格都暴露出来,谁也不肯迁就谁,因而矛盾不断增加,直到感情破裂。 此时,刘莉娜已经怀孕2个多月了,虽然刘莉娜对黄海涛还有感情,但她不想用孩子去挽留一段感情。 黄海涛对此一无所知,他决定回四川老家,离开这个让自己伤心的城市。 然而,感情哪能说放就放,在临走时,他对这算段感情也做了最后的挽回,他问刘莉娜是否愿意和他回四川生活,重新开始? 遗憾的是,最终,他没有得到自己想要的答案,最后,他带着一颗受伤的心,孤身离开了上海。 黄海涛回到老家后,很快从这段感情走了出来,并且辗转到其他城市打工,随后到了杭州,在那里又认识了现在的妻子,如今,已经有了两个孩子,生活美满。 再说刘莉娜自从黄海涛走后,她一直沉浸在这段失败的感情中,无法自拔,甚至一度幻想着黄海涛会回来找自己。 在等待中,刘莉娜的肚子一天比一天大了,可她迟迟没等到相见的人。 此时,刘丽娜已经能真切的感受到肚子里还有个小生命,尽管家人都劝她放弃这个孩子,但她认为,孩子是无辜的,不能成为这段失败感情的牺牲品。 最终,她决定生下孩子,独自抚养长大。 转眼间,刘莉娜的女儿小盼已经12岁了,她也组建了家庭,并和丈夫生了又生了一个孩子,尘封的那段感情早已如过眼云烟。 看着小盼渐渐长大,刘莉娜觉得对不起女儿。至今,女儿连自己的亲生父亲是谁都不知道?不能让女儿在缺憾中长大成人。 于是,刘莉娜以小盼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黄海涛支付抚养费。 但是法院一直未联系上黄海涛,因为他早已不在四川。 随后,法院查出黄海涛在杭州有一套房子,通过查封这套房子,终于与黄海涛取得联系。 当黄海涛知道他有一个女儿时,震惊不已,出现了文章开头那一幕,当即提出做亲子鉴定。 鉴定结果摆在眼前,小盼确实是他的亲生女儿,黄海涛还是不愿意承担责任,他称自己已经有两个孩子,没有能力出抚养费。 接着,双方在法庭上发生了激烈的争辩。 1、黄海涛认为,刘莉娜未经自己允许就生下了自己的孩子,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黄海涛认为,刘莉娜瞒着他生下孩子,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根据公平的原则,就应当独自承担生下来的抚养义务。 自己已经有了两个孩子,无力支付再小盼的抚养费。 2、刘莉娜认为黄海涛有责任出去抚养费。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规定: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刘莉娜认为,自己作为孩子的母亲,有权利决定是否生下孩子。 《民法典》第1071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刘莉娜认为,自己独自将女儿抚养至12岁,已经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和牺牲,黄海涛作为父亲,理应分担这份责任,共同为女儿的成长和未来负责。 所以,刘莉娜要求黄海涛支付过去12年的抚养费,并要求今后按月支付。 3、法院审理后认为: 《民法典》第1074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是否生孩子是女方的自由,黄海涛作为孩子的生物学父亲,即使他与刘莉娜没有婚姻关系,但仍然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最后,法院判决:由黄海涛一次性支付小盼12岁前的抚养费、医疗费共计11.5万元。 此后,黄海涛每月支付小盼1500元的抚养费,直至小盼年满18周岁为止。 (文中均为化名)#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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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北邢台,女子丈夫生病住院,需要用钱交医药费。女子匆忙前往银行,准备取出卡上的25000元,银行却告知卡被管控了,需要核实。随后,工作人员打了无数个电话进行核实,导致耽误了20多分钟。女子怒了:我花这个钱,取我自己的钱不行吗?
    (案例来源:赣商新闻 、头条热榜) 11月27日,李素梅心急如焚的走进一家银行,她想取出自己卡里的25000元钱,支付丈夫的医药费。然而,接下来发生的事,让她很恼火。 当日银行人不多,很快就排到她了。她来到柜台,把自己的需求告知柜员,并把银行卡以及身份证交给柜员。 让李素梅出乎意料的是,柜员在电脑上操作一番,竟告诉她要核实一下情况,让她耐心等待。 李素梅不明白,取自己的钱,为什么还需要核实情况呢? 银行工作人员又告诉她,她的账户被管控了,需要上报、核查,没有问题后,才能给她解控能取款。 听柜员这么说,李素梅急得如热锅上的蚂蚁,这头医院等着用钱呢!这么等下去也不是办法啊! 柜员问刘素梅:你丈夫在哪个医院住院,挂的那个科?你丈夫叫什么名字,以及电话号码等等。 李素梅急得都火上房了,还要回答这些莫名其妙问题,她失去了耐心,怒怼柜员:我取我自己的钱,为什要核实?问东问西的,耽误我时间。 柜员耐心的解释:你的银行卡因长时间没有使用,里面的余额也不多,但是账户里突然进了一笔钱,而且是当天进的,当天就要取,对于这种情况,银行为了保障您的资金安全,需要进行保护性止付。 李素梅虽然生气,但是也别的办法,只能配合柜员,一一回答柜员提出的所问的问题。 接着柜员又给李素梅的丈夫,以及医院、上级领导等打了很多通电话。 直到20多分钟后,柜员终于核实完,才给李素梅办理取款手续。 事后,李素梅越想越气,认为银行服务有问题,找到记者曝光此事。 记者给该银行打去电话,银行负责人称:我们需要了解实际情况,确定客户是不是被骗,主要是怕客户的资金受影响。 这件事曝光以后,网友们议论纷纷,有人认为银行反诈过度,就是为难他人! 也有人支持银行的做法,认为到账马上就取嫌疑很大,诈骗份子这下在网上要炸锅了,这样最大限度保证了储户资金安全。 那么,在法律的角度,分析一下此事。 1、王素梅认为,自己本人持卡和身份证办理的,银行不应该拖延,耽误自己时间。 《商业银行法》第29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王素梅认为银行就是故意刁难,自己持银行卡以及身份证办理,根据银行取款自由的原则,银行应该尽快办理,提高服务效率,而不是找各种理由拖延,白白耽误自己的时间,银行的服务存在严重问题。 2、银行有保障客户安全的义务。 《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李素梅的银行卡已经长时间未使用,突然收到了一笔款项,并且这笔款项在当天就要被取出,这一行为引起了银行的警觉。 银行在保障资金安全存放与流转的同时,肩负着防范金融风险和诈骗行为,保护客户免受经济损失的重要职责。 因此,为了谨慎行事,确保客户的利益不受损害,银行选择先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再进行付款,这一做法是正确且必要的。 (文中均为化名)#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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