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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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复杂,人性更可怕!

  • “被骗2600块,真活该!”湖北宜昌一男子,抱着侥幸心理,收藏了路边的小广告,加上对方联系方式后,胆战心惊的和对方约时间、地点,可结果却令人又气又笑。
    (案例来源:长江说法) 微风拂面,阳光温暖,杨友清很享受一周中的这一天——周末,可以慵懒的像只猫一样,睡个懒觉再起,反正也没人打搅,更没有人需要他照顾。 细数一下日子,杨友清和前女友分手快一年了。 在这一年的时间里,杨友清习惯了独处,空窗期虽然孤独寂寞冷,但却拥有无限自由,想干嘛干嘛,不被束缚。 这不,难得周末,杨友清一觉睡到了10点,洗漱一番后,出门骑着共享单车,去后街的小摊儿吃早点。 红油小面和煎饺向他招手,他飞快的蹬着自行车,两条腿像风火轮般,只能看见晃动的飞影,看来真是饿了。 一碗红油小面和一份煎饺下肚后,杨友清满足的打了一个饱嗝,摸摸肚皮,起身回家。 由于吃得太饱,杨友清决定步行回家,全当消食,再说了,着急回去也没啥事儿干,倒不如在街上溜达一下。 走着走着,在杨友清平静的眼神里,闪过了一抹“色彩”。 他做梦都想不到,这抹“色彩”会让他这个周末过得,像过山车一样刺激。 他扶了扶眼镜,走近一看,原来是路边常见的“小广告”。 正所谓,饭饱思淫欲,杨友清的心里出现了小九九。 杨友清一边掏出手机,一边小心翼翼的环顾四周,确保没有人看向他时,假装拿手机拍不远处那棵树,然后放大焦距,咔嚓一声,“小广告”的照片到手了。 原本打算走回家的杨友清,决定骑车回家,快。 狂奔回家的路上,那些颠鸾倒凤的画面,促使他更加快速的蹬起了脚踏板。 刚到小区门口,他便撇下单车,三步并作两步飞奔回家,窝在沙发上,激动地添加了小广告上的二维码。 对方的微信名叫“小莉”,头像果然很漂亮,符合所有男人的审美标准,放大看,杨友清更加的按耐不住。 小莉发来服务项目,杨友清点开一看,也不算太贵,自己可以接受,然后就迫不及待的和她约见面的时间和地点。 为了防止杨友清起疑心,小莉还专门打电话过来,声音甜美且性感。 杨友清立马上头,接下来对方说什么,他基本不怀疑,在去开房之前,小莉让他先选择服务项目,杨友清选了个套餐。 选完项目,小莉紧接着让杨友清付款,彼时杨友清已经在去约见地点的路上了,而小莉称她也在去约见地点的路上,马上就到。 杨友清,想都没想,就把钱转了过去,迫不及待的想要见到小莉。 然而,万万没想到的是,小莉收完钱后,就消失了,杨友清再发去信息,没人回,打电话没人接。 杨友清这才反应过来,上当受骗了,然而,为时已晚。 2600块,虽说不多,但也是他小半个月的工资呢,越想越气越上头,杨友清最终选择了报警。 揭发骗局后,杨友清还不忘检讨自己,说自己思想不清白,也是活该。 哎,真的是,让人啼笑皆非,早知今日何必当初。 那么,从法律角度看,该如何认定此事呢? 1、杨友清明知道嫖娼是违法的,还特意加路边提供特殊服务的“小广告”,虽然嫖娼未遂,但其行为已经构成违法。 杨友清和小莉双方,均构成嫖娼、卖淫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现行嫖娼行为认定标准,谈妥嫖资后实际未发生性关系或已经发生性关系而未支付嫖资的都属于嫖娼,将受到行政处罚。 杨友清这种做法,就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年纪轻轻,相貌堂堂,又有正当工作,找个正经女朋友谈恋爱,不是挺好吗? 非要搞这种歪门邪道的事情,到头来,偷鸡不成蚀把米,虽然被骗了2600块,但着实让人同情不起来。 2、小莉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吗? 小莉以“卖淫”为手段,骗取杨友清2600块,此行为构成诈骗。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小莉骗取杨友清的财产数额较小,没有达到3000元,尚不构成诈骗罪,但是违反社会治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处5~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不得不说,现在走歪门邪道的不法分子,也精通法律的条条框框。 所以,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千万要“慎独”,不要有非分之想,更不要让自己的欲望击穿自己的意志。 因为一不小心,你就落入了不法分子的圈套,而不法分子却未必会受到你以为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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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太匪夷所思了!”广东汕尾,男子和情人在酒店见面,完事后,他来到走廊抽了根烟,想进房间,却发现房门紧锁,敲门里面也没动静,他预感不妙,赶紧叫服务员打开房门,却发现情人在房间自缢身亡,他被情人丈夫告上法庭,索赔98万。
    (案件来源: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法院) 耿建斌跟妻子说,他要去拜访一个客户,妻子头不抬眼不睁,一脸不屑,好像洞察了一切,却假装一无所知。 耿建斌顾不上这些,他心急火燎的驱车离开,在等红灯的十字路口,他紧抿嘴唇,表现的很淡定,可内心早已经万马奔腾。 他穿过车水马龙的市区,直奔郊外一处环境幽静的酒店。 那里的某个房间,是他和尚凌云翻云覆雨,耳鬓厮磨的秘境。 就在刚才,尚凌云在电话里,泣不成声的约他见面,他预感到她情绪不好,一点都不敢耽搁,生怕尚凌云有什么闪失。 妻子范红梅,曾经是他的红玫瑰,现在变成了墙上的一抹蚊子血。 而尚凌云,变成了他的白月光,可她永远不会成为他的饭粘子,因为,妻子不同意离婚,决定和他死磕到底。 说起耿建斌和范红梅,可以说是一对白手起家的患难夫妻。 耿建斌作为机械制造厂的技工,婚前一人吃饱全家不饿,婚后却觉得养家糊口力不从心,就产生了辞职开五金厂的想法。 扔掉铁饭碗另起炉灶,自负盈亏是需要魄力的,而他得到了妻子范红梅的支持。 她从娘家东拼西凑了一笔启动资金,夫妻俩说干就干。 他们分工明确,耿建斌跑市场,范红梅抓生产,把一个小厂子经营的蒸蒸日上,财运享通。 很快,厂子不断的扩大规模,也从一个小作坊,变成了有模有样的大公司,夫妻俩挣得盆满钵满,买豪车,购豪宅,走上了人生巅峰。 大多数夫妻,都能共苦,却不能同甘,涂磊说过一针见血的一句话:可以同甘却不能共苦的夫妻,其实是假夫妻,但是可以共苦却不能同甘的夫妻是真可惜。往往在贫穷和患难当中,可以看到那么点儿真感情,但是当日子过好了。有些事情就成为了泡影!” 这句话也说出了耿建斌和范红梅婚姻的真谛。 耿建斌有钱了,就对糟糠之妻横挑鼻子竖挑眼了,再加上有钱人都是左拥右抱,齐人之福,他的心也开始痒痒了起来。 于是,他的双眼就带着猎艳的审视,终于在一次聚会上,认识了尚凌云,一个风情万种,明媚动人的女子。 很快,一个有钱一个有貌,两人各取所需,一拍即合,打得火热。 可知夫莫若妻,范红梅嗅觉灵敏,很快洞察了一切。 她日防夜防,还是没防得住入侵者,她内心崩溃又悲凉。 回想起她和丈夫从无到有的点滴,她五味杂陈,悲从心起,她决定发起婚姻保卫战,让夫妻关系和好如初。 于是。范红梅找到尚凌云家里,告诉了她蒙在鼓里的丈夫,又跑去她单位让她身败名裂。 尚凌云瞬间四面楚歌,在家里鸡飞狗跳,在单位声名狼藉,丈夫闹离婚,单位要开除,她饱受压力和煎熬。 就是在这种情况下,耿建斌接到了尚凌云的电话约他老地方见面。 两人温存过后,他们面对眼前身败名裂,又不能名正言顺的困境,不知为何又吵了起来。 耿建斌心烦意乱,跑到楼道抽烟,想让自己冷静一下。 可等他把烟掐灭,想进房间时,发现房门紧锁,怎么敲门里面都没回应。 耿建斌预感到不妙,就叫来服务员打开了房门,眼前的一切,让他瘫坐在地,只见尚凌云竟然在房间自缢身亡。 报警后,警方排除了他杀,尚凌云的丈夫汤立,一纸诉状把耿建斌夫妻和酒店告上法庭,索赔98万。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汤立认为,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汤立认为,妻子是在酒店房间自缢身亡的,酒店方没有尽到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该对妻子的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同时,汤立认为,耿建斌和妻子暗渡陈仓,范红梅发现后,又去妻子单位大吵大闹,让她饱受流言蜚语,导致心理崩溃,这就是她想不开的诱因。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法院驳回了汤立的诉讼请求,判他败诉。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尚凌云在酒店房间自缢,但是因情感纠葛想不开,和酒店并无关系。 酒店虽然对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她并非因酒店安保不合格出的事,比如摔伤摔残,导致的死亡,所以,酒店无责。 而汤立认为,范红梅把妻子的和她丈夫的不耻之事,公之于众,导致她精神崩溃,走了极端。 那么,他就要举证证明,但因汤立拿不出有力证据,就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驳回汤立所有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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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太难以置信了!”湖南邵阳,男子在ATM机取了500元,卡没拔人就走了,随后一个女子从他卡里取走4000,竟然还把他的卡交给了民警,男子认为女子是盗窃,警方却说女子是误取,一场全城寻找女子的活动开始了。
    (案件来源:观察者网) 刘昌文正在电脑前敲敲打打,为了给客户一份满意的设计方案,他已经夜以继日,加班加点好几天了。 他一脸疲态,眉头紧蹙,修修改改,力求完美。 突然他的手机里进来一条信息,他虽然无暇顾及,但还是习惯的拿起手机查看,他怕是客户发来的设计意见,自己要及时接收。 可看到信息他傻眼了,竟然是一条银行取款短信,而看到短信内容,他几乎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 短信显示,他的银行卡,就在刚才被取走了4000元,这让他惊出一身冷汗。 就在刚才,有同事明天结婚,他出去办事,路过银行,直接在ATM机取了500元,装进了红包里,准备出份子钱。 这4000元是谁操作的?他一摸口袋,立马头皮发麻,他的银行卡竟然不在。 他赶紧又在公文包里翻找,竟然遍寻无果。 他仔细回忆了一下,一个激灵从办公椅上弹了起来,他想起来了,他的银行卡,好像忘从ATM机拔出来了,可他还有点不确定。 于是,他赶紧放下手里的工作,心急如焚往银行跑。通过查看监控,发现他离开时,确实把银行卡忘在 ATM机里了。 可过了段时间,一个女子出现在监控里的ATM机旁,刘昌文立马瞪大了眼睛,查看女子的一举一动,因为,很可能就是这个女子,窃取了他银行卡上的钱。 可奇怪的是,女子有从包里拿出银行卡,和插卡的动作,可为什么取走的是他卡上的钱呢? 监控显示,女子从头到尾都很淡定,输入取款金额为4000元,没输入密码,然后点击确定。 把钱取出来后,她又从容不迫的放进自己包里,抽出银行卡,转身又从监控里消失。整个过程一气呵成,就像取自己的钱一样。 刘昌文赶紧报了警,然后他才得知,女子取了自己卡上的4000元,没有把卡扔掉,竟然反其道而行,明目张胆来到派出所,把银行卡交到民警,说发现卡不是她的。 既然女子发现卡不是她的了,她应该也能预料到,她刚才取得4000元不是她的啊,怎么这笔钱她没上交呢? 而且,女子难道没发现,他卡里的余额,和自己的余额不一致吗? 所以,刘昌文断定,女子窃取了他卡里的4000元,她之所以把卡交给民警,就是掩人耳目。 可警方不这么认为,说女子是误取,理由是,女子把自己的银行卡也插入ATM机上了,她认为取得4000元,是自己的钱,否则她不会上交银行卡,自投罗网。 刘昌文和警方的判断发生了分歧,他气愤的把这件事公之于众。 大家提出了两个疑点: 1、取款机内已插入一卡,然后再插入一卡,能插进去吗? 2、第一个取款人忘记取回卡,第二个取款人只输入取款金额,不再输入密码情况下,取款机能输出现金吗? 这个问题,需要专业的人来解读。 那么,我们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这有4000元,刘昌文认为是盗窃,派出所认为是误取,那么,到底是哪一种呢?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那么,我们不难看出,盗窃的三要素是:非法占有,秘密窃取,把他人的据为己有。 但女子很显然是来取钱的,否则也不会拿出自己的银行卡插进去,她拿走了刘昌文的卡,她的卡应该就在机器里,一查便知。 所以,很明显女子误取,不符合盗窃的构成要件。 2、如果女子取了刘昌文的4000元,不属于盗窃罪,那么,她属于侵占罪吗? 《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警方目前正在全城寻找女子,如果找到她后,她知道4000是取自刘昌文的卡,而拒不退还,那么这属于不当得利,构成侵占罪,反之也不属于。 3、找到女子后,刘昌文有权要求女子退还4000元。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这笔钱不是女子的,属于她的不当得利,她有权退还,刘昌文也有权追讨。 一切,都会在找到女子后真相大白,但作者认为,女子是误取的可能性大,正常情况下,都知道ATM机上有监控,一切违法犯罪都无处遁形。 而事后,她没有销毁或扔掉卡,而是送到派出所,如果是盗窃这样解释不通,不符合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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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这是洗房!房子是我父母花的钱,凭什么分给你?”陕西汉中,男子结婚前,脑袋一热,把父母全款买的房子,加上了妻子的名字,没想到婚后几个月就闹离婚,妻子要平分房子,男子才恍然大悟,他做了件多愚蠢的事。
    (案件来源: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傍晚,焦长安坐在河边,神情呆滞,失魂落魄,内心隐隐作痛。 水草茂密,安静地铺张着远古的绿色,荒芜于晚风中摇曳。 可焦长安,看不到夕阳缓缓坠下,鸟儿衔来了薄薄的雾霭,罩住了水面,淡淡的一弯弦月升起来,在湛蓝的苍穹洒下清凉的光辉。 他眼神迷离,空洞,恰是他纠结痛苦的内心。 如果时光能倒流,给他一次重新选择的机会,他不会做出让父母的血汗钱,被瓜分一半的愚蠢行为。 更不会草率的,把一个女人娶回家,让全家人为自己娶妻不贤,承担后果。 可现在,一切都来不及了,他掩面而泣。 5个月前,他把交往了5个月的女友黄静娶回家门,只用了一年不到的时间,就完成了他的终身大事,了了父母的心愿。 焦长安才貌双全,在公司独当一面,长的挺拔俊郎,就是觉得婚姻是一种束缚,如果遇不到那个对的人,他宁缺毋滥。 所以,挑挑拣拣中,身边的朋友,都走进了围城,为人父母了,他还在城外徘徊,没有遇到携手一生的人。 父母给他全款买的房子,已经装修完毕,就等着它的女主人了。 这时,焦长安才觉得,到什么时候做什么事,否则,错过了这个最佳时期,自己就像一件过时了的商品,只有被挑选的余地了。 于是。他开始上心了,他一把找对象提上了日程,缘分还真就来了。 一次朋友聚会,一个风姿卓越,楚楚可人的女子,立马让焦长安眼前一亮,心神一动。 他跟朋友一打听,这女子叫黄静,人如其名,静若处子,一颦一笑尽显妩。 焦长安觉得,自己的缘分来了,而能否抓住,就看自己有没有这个本事了,不能留下“此情可待成追忆?只是当时已惘然”的遗憾。 于是,焦长安对黄静发起了进攻,志在必得。 他加了黄静微信,每天嘘寒问暖,一听她还没吃饭,就为她点可口的外卖。 知道她在加班,就充当护花使者,夜色中把她安全送到家。 特殊节日的礼物鲜花,都是他的用心良苦,她需要帮忙时,他的有求必应,及时出现,无不体现他的痴情一片。 经过几个月的追求,焦长安终于抱得美人归,求婚成功。 虽然进度快了点,但他认为,黄静就是她的命中注定。 他用了28年,才等到她的出现,既然是天生一对,天赐良缘,即使闪爱闪婚,也是深思熟虑。 于是,见双方父母,下聘礼,择良日礼成,一气呵成。 可定了婚期,黄静却闷闷不乐,忧心忡忡。焦长安一看黄静这神情,赶紧问她怎么了? 黄静说她没有安全感,万一他将来变了心,把她扫地出门,她就流离失所了。 焦长安听出了黄静的话外之音,为了表达自己的情比金坚,他竟然没和父母商量,悄悄在房本上,加了黄静的名字,给了她一份心安。 可他哪里知道,他这个举动,竟然为日后埋下了隐患。 婚后,生活没有了风花雪月,落实到柴米油盐,爱情就像一个卸了妆的女子,露出她的面目可憎。 夫妻俩争吵不断,都疲惫不堪。 终于,两人一时冲动,“离婚”两个字脱口而出。 他们决定快刀斩乱麻,可没想到,黄静竟然以房产证有她名字为由,要求分割一半的财产。 焦长安气坏了,声色俱厉的说:“房子是我父母血汗钱全款买的,凭什么分你一半?” 两人起诉离婚,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黄静认为,她的名字被加在房产证上,这套房子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所以,这套加了黄静名字的房子,她认为,虽然是焦长安的婚前财产,但婚后他们做了约定共同所有,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时自己应该分得一半。 2、焦长安认为,既然黄静说房子是共同财产,就应当根据对房子的出款份额进行分割比例。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 焦长安认为,自己在房产证上,加了黄静名字不假,但没出协议,说房子的产权一半归黄静所有。 买房黄静一分钱没出,却主张分走一半,她应该举证分走一半的主张,否则法庭不该予以支持。 3、法院判决焦长安分得80%的份额,黄静分得20%的份额。 《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因为,黄静没提供焦长安赠送一半房产的证据,所以,法院驳回了她主张分得50%份额诉求,只判决给她20%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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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后怕不已!”辽宁抚顺,女孩无意间发现,她卧室的角落有个红点,她仔细一看,竟然是个摄像头,她不动声色查看继父手机,才知道是他装的,她赶紧告诉了母亲,母亲的反应,让她崩溃大哭。
    (案件来源:百姓关注) 这天晚饭后,尤倩回到卧室,准备换上睡衣,温习功课。 正在她准备脱衣的刹那,不经意的一个抬头,让她顿觉匪夷所思。 只见自己卧室的一个角落,有个红色的点,在一闪一闪。 这个红点,轻易不会被发现,可好巧不巧,就被她发现了。 她搬来凳子,站在上面查看,想弄清楚这是什么?却惊出一身冷汗。 她发现那个东西,竟然是一个隐秘的摄像头,这个位置,正好把全屋都尽收眼底。 她心里咯噔一下,不觉手脚冰凉,心狂跳不已。 尤倩这个涉世不深的高中生,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恐慌和不安。 她首先想到的,是这是自己继父所为,可她还不能完全确定,那怎么办呢? 她告诉自己,要沉着冷静,在弄个水落石之前,一定不能声张。 毕竟,这关系到母亲姚水艳余生的幸福,还有自己和继父日后的相处。 想到自己的原生家庭,尤倩明媚稚嫩的脸上就黯然失色。 从她少不更事起,她的记忆里,就深深烙下了母亲的伤痕累累,父亲的暴跳如雷。 每天,父母的叫骂,母亲的哭泣不绝于耳,她很小的时候,就盼着自己长大,逃离这个只有纷争没有温暖的家庭。 父亲酗酒成瘾,嗜赌如命,母亲逆来顺受,委曲求全,她既恨父亲的不负责任,又讨厌母亲不知反抗。 等她初中时,有了自己的主见,她偷偷劝母亲,鼓起勇气和父亲离婚,逃离水深火热,她会跟着母亲生活,母女俩哪怕再苦再难,都比跟着父亲,承受皮肉之苦强。 于是,在女儿的鼓励下,姚水艳和丈夫一拍两散,争取到了女儿的抚养权。 为了和前夫划清界限,不再被他纠缠,她们母女来到陌生的城市,姚水艳依靠打零工,供女儿读书,维持母女生计。 生活虽苦犹甜,起码没了打骂和恐惧,母女俩相依为命,苦中作乐,直到一个叫裴志高的男人,走进了她们的生活。 邻居看姚水艳母女日子过得艰难,就给她介绍了自己的远亲裴志高。 两个命运多舛的人,走到一起相扶相携,总比一个人跟头把式,举步维艰强。 当母亲来征求自己意见时,尤倩毫不犹豫的支持母亲再婚,开启自己的新生活。 母亲前半生太苦,后半生需要一个知疼知热的男人,自己也渴望完整温馨的家庭。 她也希望,有一个山一样的男人,站在自己身后,成为她心理和精神上的依靠,弥补她缺失的父爱,来日方长,她能自食其力时,也回回报这份养育之恩。 在女儿的支持下,姚水艳和裴志高喜结连理,重组家庭。 他们婚后,母女俩搬进裴志高的房子,他虽然挣得不多,但不遗余力的承担养家责任,也对尤倩视如己出。 直到尤倩发现了角落里的摄像头,她才预感到,可能继父道貌岸然,深藏不露。 尤倩虽然小小年纪,但心思细腻,她内心已经兵荒马乱,可表面还要不动声色。 她趁继父不注意,偷偷查看了他的手机,发现上面有查看监控的装置,也就是说,摄像头就是继父安装的,这个已不容置疑。 思来想去,尤倩还是决定告诉母亲,毕竟,她是自己在这个世界最亲的人,她有权知道,裴志高的真面目。 可她万万没想到,母亲听她说完,面色惊慌,眼神躲闪,说:“摄像头是你装的吧?然后往你继父身上赖,别闹了,咱们娘俩好不容易有个容身之处,好好过日子不行吗?” 母亲这番话,信息量很大,也就是说,母亲不但知道继父的行径,还选择了包庇,默认,她的内心崩溃不已,没办法原谅母亲的忍气吞声,懦弱无能。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裴志高的行为,侵犯了尤倩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拥有隐私权,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可以刺探,泄露,侵扰其他人的隐私权。 在继女房间安摄像头,目的不言而喻,裴志高的所作所为,已经对尤倩造成伤害,侵犯了她的隐私权。 2、裴志高应该立刻拆除摄像头,停止侵害。 《民法典》第1033条规定:任何的组织或个人,都不可以进行进入、拍摄或窥视其他人的住宅、宾馆以及私密空间,也不可拍摄以及窥视窃听以及公开其他人私密活动。 尤倩的卧室,是她的私密空间,女大避父,别说是继父女关系了。 而裴志高对尤倩的窥探,已经违反了法律,不但应该停止侵害,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3、裴志高会受到拘留罚款的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偷窥以及偷拍或窃听,散布其他人的隐私,可处5日以下的拘留或500元以下的罚款,若情节较重,可处10日以下的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如果裴志高安摄像头,只是为了满足自己不可告人的嗜好,那么他会受到拘留5日,罚款500元的治安处罚。 如果调查发现,他把监控画面进行了传播盈利,那么,他将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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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太不可思议了!”湖南常德,男子2岁儿子被反锁屋内,消防员想破门而入,他不舍得6200元的房门,竟要求消防员冒着生命危险,从29楼翻窗进入。消防员:你为了一扇门,让我们去铤而走险?
    (案件来源:帮女郎在行动) 李炳智手里拿着快递,哼着小曲儿,径直往家走。 微风和煦,阳光正好,远处传来孩子的嬉闹,老人们则在暖阳下打盹,一派岁月静好的安稳。 可李炳智,顾不上感受这生活的惬意,他步履匆匆,因为他把2岁的儿子闹闹关在家里。 他觉得自己很快返回,所以,他没带儿子,让他在家里玩积木。 可儿子毕竟还小,不能离开太久,否则磕着碰着,家里到处都隐藏着不确定因素。 看外面天气这么好,他想着上楼带儿子下来,晒晒太阳补补钙。 可他万万没想到,接下来发生的事,惊出他一身冷汗,还让他成了众矢之的。 原来,他到了家门口才发现,儿子竟然把房门反锁,他根本打不开。 他在门外敲门,并大声喊儿子,让他把门打开,可他懵懂无知,不但不能按照爸爸的指示操作,反而吓得哇哇大哭。 儿子这一哭闹,把李炳智急得心急火燎,儿子受到了惊吓,不知道会发生什么不可预测的事。 于是,情急之下,他只能救助物业,可物业的办法并不高明,他们请来了准备撬锁的开锁师傅,李炳智赶紧叫停。 因为,他的房门价格不菲,花了6200元,几乎是他半个月工资。 门锁遭到破坏,就跟剜肉一样疼,他希望能找到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既能打开房门,又能不破坏房门。 开锁师傅一听,白了李炳智一眼,自己儿子在屋子里哭的撕心裂肺,不知道外面人声鼎沸发生了什么? 他这个当爹的,竟然不顾及儿子的安危,还心疼自己的门? 开锁师傅表示,他无能为力,让他求助于消防员。 李炳智一拍脑门,说我怎么把这茬事忘了,赶紧打了119。 消防员像一道橘色的闪电,来到现场的速度,快的让人咋舌。 他们很快根据现场的情况,做出破门而入的计划。 李炳智一听,这不跟开锁师傅一个解决办法吗?他就是不想破坏门锁,才请的消防员。 李炳智赶紧说出了自己的想法,希望消防员,从29楼放个绳索,然后吊下来翻窗进入屋内。 李炳智话一出口,消防员面面相觑,要知道,他家是28层,他提议的操作,具有相当高的危险性。 在万不得已,无计可施的情况下,他们才会铤而走险,否则,消防员的生命也很宝贵,不会做无谓的牺牲。 而李炳智2岁儿子反锁屋内,虽然里面有不确定的危险,如果无计可施的情况下,消防员会选这个办法, 但明明可以破门而入,为什么要弃易从难?就因为李炳智不舍得6200元的门,而置消防员于险境吗? 在李炳智的心理,既想儿子毫发无损,又想房门安然无恙,唯独忽略了消防员的生命安全,未免太自私自己了。 每个消防员身后,都是一个幸福的家庭,他们也是父母的儿子,妻子的丈夫,儿子的父亲,家里的顶梁柱。 他们的安全,让家人提心吊胆,每天都盼着他们平安归来。 可他们放弃自己的安全,保卫人民群众的财产,要牺牲的值得,如果此时,李炳智的儿子危在旦夕,相信他们会毫不迟疑。 所以,消防员告诉李炳智:“孩子没有生命危险,那就不能让我们的消防员,去铤而走险!” 李炳智闻听面红耳赤,只能同意破门而入,只见消防员三下五除二,门就被打开了,儿子哭的虽然脱水了,但问题不大。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所有消防救援都是免费的吗? 《消防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都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所有的消防救援都是义务的、免费的,无论是救火、抢险,还是各种社会类援助,都不收费。 但救援是免费的,不能说明消防员的生命和工作就是廉价的,不能什么事都找消防员,浪费消防资源,本来开锁师傅就能解决的事,偏为了保住门,让消防员兴师动众,很不可取。 2、李炳智阻碍消防员破门救援,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 阻碍消防人员执行救援任务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李炳智私心严重,为保住门,阻止消防救援,置消防员于险境,这样的行为,不仅应该唾弃,还违反了法律,应该拘留和罚款。 3、消防员有紧急避险的权利。 《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就消防队员而言,不管他们负有什么样的义务,他们仍然还是一个公民,是一个自然人,其最基本的生存权,应当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而且,即使他们有排除危险的义务和专门技能,但也存在无力排除灾害,甚至使自己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况。 所以,消防员损坏房门,破门救援是正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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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到底看没看?”江苏南京,一女子穿超短裙乘坐地铁,指责坐在对面的大爷偷看她的腿,大爷这么大年纪还被莫名其妙泼了脏水,瞬间暴怒:“我翘着二郎腿,我看我的脚踝,我碰着你了?”两人互不相让,发生了激烈争吵。
    (案例来源:椒点视频) “我翘着二郎腿,我看我自己的腿还不能看啊?我的手碰到你腿了吗?”一大爷愤怒且暴躁的喊声响彻整个地铁车厢,大家纷纷循声望去,想要满足自己的好奇心。 终于,从大爷断断续续且不太标准的普通话里,大家找到了答案。 衣着朴素,看着和蔼稳重的大爷,他上了地铁后便找了个空位置坐下,车内人不是很多,还有一些空位置。 到了下一站,一名衣着清凉的年轻女子上来了,她穿着短裙,打扮的很时髦,刚好大爷对面有个空座位,她顺势坐了下去。 女子刚刚坐下,就拿出零食,大口大口地吃了起来,忽然,女子停下手中的动作,大声喊道:“你往哪看呢?” 这一嗓门让原本极其安静平和的车厢顿时沸腾,乘客们的目光纷纷循着声音望过去,好奇地打探着。 只见短裙女子按住裙边,气呼呼地盯着对面的大爷,大爷被女子的呵斥声吓了一跳,他觉得莫名其妙,不知如何应对,便没有开口。 可短裙女子依然不依不饶的扯开嗓子质问:“我问你呢?往哪看呢?!”她的声音十分尖锐,让人感觉到无限的难受和压抑。 这句话一下子惹毛了大爷,大爷本不想理她,但见周围的人都向他投来鄙视或者指责的目光,他必须要证明自己的清白。 于是,大爷立刻站起来,愤怒地说:“我翘着二郎腿,我看我自己的腿还不能看啊?我的手碰到你腿了吗?” 女子也不示弱,扯着嗓子喊道:“你看自己的腿就可以,不要往我的腿上看!”她的话让周围的乘客都屏气凝神,大气也不敢出。 大爷被女子的逻辑搞蒙了,他指着脚踝的位置,一遍一遍强调:“我就不能看这里了吗?这是你家的?” 原来,大爷在看自己翘起的脚踝,而从女子的角度看去,大爷的目光却落在了她光光的腿上,所以她才发出了质问。 两人你一句我一句,吵得越来越凶,车厢内的气氛变得越发紧张了。 周围的乘客见状,纷纷劝两人都消消气,退一步海阔天空,这才渐渐平息了这场闹剧。 对于这样的闹剧,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 1、穿超短裙出行是女子的自由,但不是所有看到女子的男人都是不法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女子觉得大爷盯着自己的腿看,就对着大爷大声喊叫,在大爷没有吭声的情况下,还继续逼问大爷,让大爷非常尴尬。 女子一口咬定大爷偷看她的腿,这个需要证据来证明,否则女子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2、如果大爷真的盯着女子的腿,那也不构成违法。 正如女子穿超短裙是她的自由一样,大爷有权在公共场所盯着一个人看,法律并没有禁止这样的行为,法无禁止即许可。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有人肯定疑问:大爷的行为不会构成侵害他人隐私吗? 法律中的隐私指的是自然人的私密空间、私密信息等。地铁属于公共场所,女子穿着超短裙在地铁,大爷盯着她的腿看,并不构成侵害隐私。 如果是大爷拿着手机偷偷拍摄,或者偷窥、偷拍裙底等行为,那才算构成违法。 所以,大爷多看两眼,并不侵害隐私,也谈不上侵权。 3、如果能够证明大爷确实没看,女子执意指责大爷,那就可能构成诽谤或者侮辱。 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大爷如果能够证明自己确实是在看自己的脚,没有看女子的腿,那么,女子这样不依不饶的态度,在公共场所摸黑大爷就会构成诽谤,也是要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这样的事情谁也说不清,看没看只有大爷自己知道,大爷也有可能盯着女子的腿看了几眼,被女子当场拆穿,大爷恼羞成怒,所以才出现这样的闹剧。 最后,该案例告诫大家,虽然这个社会穿衣自由,但在公共场合,大家还是应该穿着得体,能够保护自己,也能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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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一母亲送女儿上学途中,被一辆逆行的面包车撞飞,女儿当场离开,母亲身负重伤,但肇事司机一脚油门加速离开。被抓获后,发现肇事者系当地派出所辅警,而且醉驾,让人气愤!
    (案例来源:九派新闻) 一天下午,阳光明媚,小镇的街头巷尾安静祥和,华姐骑着电动车,后座上坐着她的女儿,两人有说有笑,向学校驶去。 她们的欢声笑语仿佛是这平静小城中最美的旋律,然而,这场旋律即将被打破。 突然间,一辆面包车从对面逆行飞驰而来,说时迟那时快,华姐根本来不及躲闪,面包车就直接撞向她和女儿。 华姐甚至来不及给女儿说一句话,两人瞬间被撞飞了出去,倒在了血泊中。 面对不省人事的母女俩,面包车司机没有减速,更没有停下来搭救,而是一脚油门加速逃离了现场。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逃逸的司机很快被警方抓获。经过警方调查,那个司机正是当地派出所的辅警莫某,而他的血检酒精含量,已严重超过了酒驾标准。 凶手是抓到了,但一切都晚了,女儿小小的生命当场结束,华姐深受重伤,被送往医院抢救。 经医院诊断,华姐脾脏破裂,左手粉碎性骨折,右腹部有10多公分的创伤。医生表示,必须要进行脾脏切除手术,而其他器官的手术和治疗也需要后期陆续进行。 整个治疗过程,预计手术费用高达20万,而这还不包括后续的康复费用。 女儿离开,妻子还在鬼门关徘徊,这巨大的灾难让华姐的丈夫痛不欲生,一个七尺男儿一次次泪流满面。但仅存的一点点理智告诉他:不能倒下,华姐需要他! 华姐渐渐的苏醒了,她追问女儿怎么样,丈夫只能用善意的谎言欺骗她,女儿没事,在家等你,他怕,怕听闻噩耗,妻子无力承受。 除了心里的悲痛,经济上的拮据也让这个普通的家庭雪上加霜。面对如此高昂的医疗费用,华姐的丈夫束手无策。 他四处筹款借钱,但还差的很远。无奈之下,他只能向肇事人莫某家属求助,多次请求之下,莫某的家属前后分三次后仅仅送来了22000元,这对于华姐的医疗费用来说无疑是杯水车薪。 而作为莫某所在单位的派出所,竟然无一人出面帮助解决此事。 很快,相关部门对此事做出了回复:事发当日,嫌疑人莫某被抓获,现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华姐的医疗费用问题以及后续的赔偿问题,他们表示会积极协调处理。 希望华姐能够早日康复,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尽快解决华姐的医疗费用问题以及后续的赔偿问题。让我们共同为这个家庭祈福! 这突如其来的悲剧,从法律角度到底应该如何看待呢? 1、醉酒驾驶,危害无穷,案例中的悲剧正是源于醉酒驾驶。 道路交通安全法91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醉酒状态下,人的反应能力没有那么灵敏,驾驶机动车很容易发生事故。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醉酒驾驶处罚很严重,直接吊销驾照,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133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醉酒驾驶机动车也被列入刑法的处罚范围,对于醉驾的,将会处以拘役并处罚金。因为喝酒开车而被刑事处罚,后果真的很严重。 2、莫某的行为不仅仅是醉驾,更是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处罚更为严重。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后果,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例中,莫某醉驾、逆行撞上无辜的华姐,毫无疑问,莫某肯定是全责,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且造成了一死一重伤的后果,毫无疑问,肯定是交通肇事罪。 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莫某不仅造成交通肇事罪的严重后果,还有逃逸、醉驾、逆行等情节,这样的情节非常恶劣,按照刑法规定,莫某很可能会面临7年左右的有期徒刑处罚。 莫某同时构成醉驾和交通肇事罪,结果肯定会按照交通肇事罪来综合处罚。 3、华姐的医疗费用,到底应该找谁来承担呢?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华姐的悲剧是因为莫某的违法犯罪行为导致,莫某应该承担华姐的医疗费等费用,更应该为自己的过错买单。 这个案例让人感到痛心和愤怒。莫某某作为警察,本应为人民服务,却因为酒驾导致了一场悲剧的发生。他的行为不仅伤害了华姐和她的家人,也严重损害了警察的形象和公信力。 最后,我们也希望所有人能够吸取这个事件的教训,珍惜生命,远离酒驾。不要因为一时的疏忽和放纵,给自己和他人带来无尽的痛苦和遗憾。(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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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州,一环卫女工工资无缘无故被扣,找领导讨要说法,双方发生争吵,领导报了警。警方竟对女子做出了拘留15天的处罚。女子委屈极了,一纸诉状将此事闹上法庭,法院的判决让人唏嘘。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在喧嚣的大都市里,有一个叫邵桂芬的女子,她已经五十多岁了,身形瘦弱,皮肤黝黑,是这座城市中众多劳动者中的一员。 为了养家糊口,她选择在一清洁公司做工人,当街道清扫工,默默地为城市的干净付出着自己的努力。 邵桂芬每天清晨四点多就起床,开始了她的辛劳的一天。她忍受风吹日晒雨淋,寒来暑往,日复一日的清扫着马路,捡拾着路人随手丢弃的垃圾。 她的手被冻得红肿,皮肤被风吹得粗糙,但她的眼神始终坚定,仿佛在说:“为了生活,我无怨无悔。” 然而,她辛勤的付出并没有得到公司的认可,一次又一次,邵桂芬发现自己的工资被无缘无故地扣除了五百元,这让她感到困惑和委屈。 遇到这个问题的不止她一人,十几个工友也遇到了类似的问题,他们都很气愤,于是,邵桂芬和工友们决定一起去找领导询问扣工资的原因。他们怀着希望,鼓足了勇气,希望能够得到一个合理的解释。 然而,领导的态度却让他们失望,他都不正眼瞧他们一下,反而态度蛮横地说:“要干就干,不想干就走。” 这句话像一盆冷水,瞬间浇灭了邵桂芬和工友们的希望,他们被激怒了,与领导发生了争吵,领导还报了警。 当地派出所民警到来后,邵桂芬和工友们被视为扰乱单位工作秩序,要将他们拘留了十五天。 邵桂芬无法接受这样的处罚,她感到自己并没有做错什么。释放以后,她决定为自己讨回公道,将此事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邵桂芬极力为自己辩解。 她讲述了自己和工友们为了生活努力工作的情景,解释了被扣工资的困惑和委屈。 她表示,他们一天上班十几小时,早上四点多就要去,打扫完了偶尔坐路边喝口水,这都要罚款,太欺负人了。而且工资本来就只有2800,一下扣500,还让人怎么活。 她迫不得已才去问个清楚,讨个说法,并没有扰乱单位秩序,她请求撤销对她们的处罚。 然而,无论邵桂芬如何据理力争,法院依然驳回了邵桂芬等人的起诉。 原来,法院审理过程中得知:邵桂芬等人是因为对公司的罚款不服,在邵桂芬的召集下,一起到公司去讨要说法。 这过程中,有人辱骂单位经理,甚至还撕毁单位罚单和一些票据,引起公司秩序混乱,严重影响了公司工作。 法院也是据此认定邵桂芬扰乱公司秩序,派出所处罚合理。 邵桂芬不服,再次提出上诉,但是二审依然维持原判! 邵桂芬的委屈无处诉说,但是选择的维权手段不合理,结果可想而知。 那么,邵桂芬为什么会败诉?到底应该如何维权呢? 1、邵桂芬觉得公司处罚不合理,可以好好协商,但不能带着工友们去公司扰乱秩序。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扰乱公司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维权一定要讲究方式,需要采取合法的方式进行维权。邵桂芬带着工友们,辱骂公司经理,斯毁单位票据等行为,扰乱了公司的工作秩序,这一行为已经构成违法。 公安机关正是依据这一行为对邵桂芬做出拘留的处罚,所以,这一处罚并无不妥,也注定邵桂芬会败诉。 2、邵桂芬的遭遇已经很可怜,为什么民警没有帮助邵桂芬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公司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劳动者可以选择劳动仲裁或者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案例中,对于公司罚款的行为,邵桂芬可以好好和公司协商,协商不成的,应该提起劳动仲裁,或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民警接到的报案是扰乱公司秩序,这也是民警的职责范围,所以,民警处罚有据。邵桂芬选择的方向是错的,这样的结果也是必然的。 3、邵桂芬可以主张8小时工作,或者要求加班费。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安排劳动者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邵桂芬他们一天工作时间12小时左右,明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邵桂芬可以主张仲裁,要求公司按照8小时工作制安排工作。 对于超过8小时的工作,可以主张加班费或者补休。 邵桂芬的经历告诫我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定要选择合法的方式,不然只会让自己受到处罚,徒留委屈在心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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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爱如山!”一网约车司机,每天带着25岁的脑瘫儿子接单,乘客一上车,他赶紧小心翼翼地向乘客说明情况并致歉,车上还张贴了道歉信,三个多月下来,司机共向乘客道歉近1800次。
    (案例来源:潇湘晨报) “对不起,副驾是我儿子,他病了,您可以取消订单,但请别投诉我,会被封号。” 这是53岁的网约车司机易师傅,在一次次跟乘客真诚的道歉。 易师傅身材瘦削,头发花白,脸色蜡黄,满脸爬满皱纹,普通而平凡,但他的内心却坚韧而伟大。 他有个25岁的儿子小易,身材高大,阳光开朗,但噩运总是不经意见悄然而至,两年前,正当他即将踏上法国留学之旅时,却突然患上了脑瘫。 这个消息对于易家来说无疑是最沉重的打击,妻子又被重病缠身,自顾不暇,所以,他不想让儿子感到孤独和无助,决定带着他一起上班。 在过去的3个多月里,易师傅一直带着儿子小易,开着的网约车,穿梭在这个城市的每一个角落。 他的车因为一道歉封信与别的车不同,这封信是这样写的:儿子两年前脑梗,一年后脑出血,多次手术治疗,生活不能自理,因家里无人照顾,特带在身边,给您带来不便,请谅解,特此歉意。 这短短的几行字,向乘客简单说明了情况,更道出了一个父亲无尽的心酸与深深的无奈。 易师傅跑车时,小易总是系着安全带乖乖的坐在副驾座上,他的手指极度弯曲,一直举在胸前,有时候看到乘客,还会发出“啊啊、呀呀”的声音,他通过这样的方式跟大家打招呼。 这时易师傅会赶紧小心翼翼地向乘客道歉并解释情况生怕乘客不高兴投诉他,这样他的号就会被封,会给他负债累累的家庭雪上加霜。 易师傅表示,曾经确实有乘客不满意,向平台投诉过,他被平台罚款。但他没有任何抱怨,不能因为自己情况特殊就违反规定。 所以,以后每接一单他都要提前向乘客说明情况并道歉,平均一天接20单,一个月600单,3个多月下来,他道歉了近1800次。 生活以痛吻我,我却报之以歌。 尽管现实给了易师傅无尽的磨难,他却始终带着坚强的微笑,他知道这样会给乘客带来不便,但他希望,大家能给他一点宽容和理解。 易师傅的坚韧、勇敢、乐观,让我们看到了生活的力量与希望,在这个世界上,总有一些人,他们面对困境不屈不挠,用爱与坚持诠释着最真实的人性。 对于易师傅带儿子开网约车的做法,我们从法律上应该如何看待呢? 1、乘客投诉后,易师傅会面临什么法律后果呢?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36条规定:网约车驾驶员违反平台规定,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易师傅也知道,自己这样的行为不符合运营规定,只要被投诉,处罚是在所难免的。 虽然易师傅情况特殊,但特殊情况不是违反平台规定的理由,易师傅的这份理解,真的非常伟大。 2、易师傅带着孩子开网约车,损害了乘客利益,乘客投诉也是合法的。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对于易师傅带着孩子开网约车的行为,乘客不满意的,有权利进行投诉。 对于易师傅的违约行为,不满意的乘客可以选择取消订单、要求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但是维护了合法权益,却失去了仁慈之心,只会让易师傅的生活更加艰难,这又是于心何忍? 3、易师傅敢于和命运作斗争,一定可以人定胜天。 易师傅的父爱,是沉甸甸的,更是支撑起家庭的脊梁。相信在易师傅的努力下,奇迹一定会出现,儿子小易一定能够战胜病魔,走出困境。 民法典第1043条倡导: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有易师傅这样的父亲,虽然目前困难,但我们相信,易师傅的家庭一定会越来越好,一定能有一个温馨、文明的家庭。 在这个世界上,没有什么是不可以克服的,让我们用爱和坚持去面对生活中的每一个挑战,总有一天会迎来希望的曙光。(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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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令人发指!”浙江义乌,一男子娶了一个二婚女子为妻,辛苦把两个继子养大,17年后,男子生病,继子连3000元医药费都不肯出,还对男子的外甥女说:“你马上把你舅舅带回老家去,不要在我家呆着。”
    (来源:河南乡村频道) 这天,周女士提着糕点,心急如焚地踏上了前往舅舅家的路程。前几日,多年没有联系的表弟,突然给她打来一通莫名其妙的电话,让她很是担心老人的状况。 那个所谓的表弟,其实是舅舅的继子,平日里跟周女士并无来往。那天,他突然打来电话说舅舅病了,要借3000块钱,周女士很愕然,对方家境殷实,有房有车,为何要找自己借3000,于是她想都没想就拒绝了。 但是,“舅舅病了”这几个字如一团阴霾,笼罩在周女士心头。因为在她的印象里,舅舅的身体一向硬朗,还能挣钱养家,年前还在给这个表弟盖房子。 周女士风尘仆仆的赶到了舅舅家,刚一进门,就被眼前的一幕气得瑟瑟发抖。 舅舅眼角有伤,全身浮肿,独自一人蜷缩在毛坯房里,床的四周摆满了各种各样的工具和装修材料,空气中全是灰尘。 看到周女士的到来,59岁的老人竟然抹起了眼泪,周女士这才知道,舅舅已经无法下床,但是那个自己叫了17年的舅妈,并不在身旁照料,舅舅说他已经两天没有吃东西了。 周女士急忙去外面饭店给老人打了一碗面条,看着老人一点一点吃下,心里五味杂陈。 看到舅舅的模样,周女士心如针刺,她怎么都想不到,舅舅为这个家操心操力,最后竟然是这种结局。 说起舅舅王长林这一生,周女士也是唏嘘不已。 年轻时,舅舅性格木讷,家境一般,一直没能娶妻生子。在他42岁那年,终于遇到了一个丧偶带两个儿子的女子张凤娇。 两人一见钟情,那时张凤娇带来的两个儿子,大的14岁,小的10岁。 他们请家里人吃了一顿饭,就正式住到了一起,但是他们之间,不知什么原因,一直没有去扯结婚证。 王长林将张凤娇的两个儿子视如己出,他用自己的辛勤劳动,换来了这个家庭的和睦与温暖。他将挣回来的每一分钱,都交给了张凤娇打理。 岁月荏苒,时光匆匆,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王长林始终如一,掏心掏肺的对待张凤娇母子三人。 不经意间17年过去,王长林渐渐年老,而两个继子长大成人。这些年,王长林不仅供养两个继子读书,还帮继子娶妻生子。 如今,家中盖起了大房子,王长林还未来得及享福,一场重病,看清人心。那天他在医院疼的哭天喊地,继子却突然弃他而去,待他回到家中,继子更是脸色难看。 周女士坐下还没有5分钟,表弟从楼上下来,对她说:“请你马上把你舅舅给带回老家去,不要在我们家呆着了。” 周女士气愤的指责对方:“我舅舅为你们家做牛做马,养大你们兄弟二人,拿出全部积蓄给你们盖房装修,你枉为人子,怎么好意思说这种话?” 可继子却说:“他算哪门子继父,他有跟我妈扯证结婚吗?你是他亲外甥女,我找你借3000给你舅舅看病,你都不肯,你有什么资格说我。” 周女士无心跟对方过多纠缠,她帮老人简单收拾后,带着老人去了医院。 从法律角度来说,我们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继子有义务赡养王长林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继子女是否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分两种情况确定:(1)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和继父母关系适用父母子女关系,所以有义务赡养继父母;(2)如果继父母没有抚养、教育继子女,继子女没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 王长林和张凤娇在一起的时候,两个继子,一个14岁,一个10岁,因此王长林对他们是尽到了抚养义务的。 但是问题的重点在于,王长林和张凤娇在一起,并没有登记结婚,是同居关系,这种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王长林的权利很难得到保障。 2、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只要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婚姻关系才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同居关系的双方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以夫妻名义向对方主张财产分配权、抚养权和继承权。 3、如果王长林能够证明,自己交给张凤娇的钱是奔着结婚目的去的,是彩礼,还有机会要回。 如果是小额财产,财产转移后一般不能要求返还。 如果赠与财产可以视为是彩礼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离婚后男方可以要求返还;(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离婚后男方可以要求返还。 对此,你有什么想法,欢迎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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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动动手指,你吃不了兜着走!”广东广州,女子开法拉利追尾马自达,却对司机出口成脏,还威胁交警,她有关系必须帮她,最终,女子身份被揭晓,却让人捧腹大笑。
    (案件来源:地瓜说故事) 广州的街头,盛景如斯,繁华依旧。街头巷尾弥漫着沁人心脾的桂花香。 陈学礼开着他的马自达轿车,穿梭在既有历史厚重,又有现代时尚的广州城,兴奋之情溢于言表。 他刚刚跟了一个多月的单子,顺利谈下来了,挣了50000多提成。 这就意味着,他这一个多月的努力有了回报,做出了业绩,能跟公司交差了。 同时,房租生活费解决了,还能孝敬老家父母3000元,再存3万老婆本。 陈学礼越想越愉悦,不由得跟着车载音乐哼唱起来,盘算着吃点好吃的打打牙祭,再去泡个温泉,洗去一身奋斗者的汗泥味。 是啊,他来到这座充满激情,又暗藏机遇的城市10年了,一路跌跌撞撞,褪去青涩,日渐沉稳。 他想在这座城市,找到人生的坐标,拥有一席之地,而不是只成为她的过客,黯然离去,所以,他每天都充满斗志,从不肯停歇。 “砰”的一声巨响,随着一阵剧烈的振动,一下子把陈学礼从思绪拉回了现实。 “不好!后车追尾了!”这是陈学礼的第一反应,他赶紧停车查看。 可没想到,他刚下车,一个摩登时髦的女子,就气急败坏走了过来,指着他鼻子大骂: “你开车不长眼睛吗?硬是往我车上撞,是不是看我开着法拉利,想讹人啊?” 这时,陈学礼才看清楚,一辆法拉利追尾了自己,面对这个嚣张跋扈的女子,陈学礼强压怒火。 她刚才对自己的指责,应该是他脱口而出的话才对啊:“你看清楚了,我在前你在后,是你追尾我的车好吗?谁给你的勇气,追尾别人的车,还倒打一耙?” 女子一听,我既然不能跟你歪曲事实,那我就拿气势压过你。 “你个穷光蛋,我告诉你,我有关系,只要我动动手指,就能让你吃不了兜着走!” 此时,陈学礼的愤怒无以复加,他从没见过如此胡搅蛮缠,又横行霸道,张牙舞爪的人。 他知道,和这个女人争论下去毫无无意义,于是,打电话报了警。 面对交警,女子还是没有收敛,反而威胁交警:“你们帮他?我跟你说,你们帮错人了,我有关系的,分分钟让你下岗!” 女子本想拿气势压住陈学礼,一是避免他报警,二是想要私了,还不想花太多钱,最好分文不出,把对方吓退。 可她不知道,陈学礼走南闯北,历经世事,不是被吓大的。 越是张狂之人,内心越是发虚,不过是虚张声势,恫疑虚喝。 一看没镇住陈学礼,女子又故技重施,跟交警装腔作势,可交警根本不吃她那一套,直接把两人带到交警队处理。 在交警队里,女子本就违反了交规,侵犯了别人的利益,而且,责任划分后,应该照章办事,可她拒不配合。 女子不但疯狂输出,竟然还要动手打人,根本没有解决问题的态度。 铺垫了半个小时,女子见时机成熟了,才告诉陈学礼,自己只同意赔偿他300元,爱要不要,再纠缠她,后果自负。 陈学礼强压的怒火,彻底爆发了,在他看来,这是对他的羞辱。 女子的态度,比这起车祸还严重,对他造成了困扰和伤害。 他拒绝和解,把这起事故,全权交给交警处理,他相信自己一定会讨个公道,更吴惧什么关系后门,法治社会,那些旁门左道,无处遁形。 经过交警调查,以为这个女人大有来头,可万万没想到,她的真实身份曝光后,竟然大跌眼镜,让人捧腹大笑。 原来,她不过是拥有3000粉丝的18线网红,而她的法拉利,不过是为了满足虚荣心租来的。 而在等待事情进一步处理的过程中,女子还发短信打电话,骚扰威胁陈学礼,说她有关系,动动手指,就能让他全家遭殃。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发生追尾,是后车全责吗?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追尾不一定是后车全责。追尾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双方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判定双反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只有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全责,另一方无责任。 具体到本案,陈学礼虽然思想开了小差,但他属于正常驾驶,女子开着法拉利追尾了他的马自达,女子全责。 2、女子叫嚣威胁,涉嫌侮辱。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五)多次发送侮辱、恐吓或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追尾为逃避责任,辱骂,威胁,恐吓,无所不用其极,到头来她不但不能逃脱责任,还罪加一等。 3、最终,女子被拘留15天,终于为她的轻狂付出了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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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后怕不已!”湖北荆州,男子正在酒店熟睡,突然接到交警电话,说他开车肇事逃逸,男子吓得一激灵,伸手一摸车钥匙,竟然真不见了,他人在酒店睡觉,怎么可能发生交通事故?结局让他倒吸一口凉气。
    (案例来源:河南广播电视台乡村观察) 在张守义的人生里,朋友的位置不可取代。 在他看来,兄弟不是一幕短暂的烟火,而是伴随一生的情分,兄弟不是一段长久的相识,而是一份交心的相知。 所以,隔三岔五和几个朋友觥筹交错,快意人生,是他最快乐的事。 这天,几个朋友小聚,喝到夜色阑珊,大家不想回家吵醒家人,他们就近开了家宾馆休息。 张守义酩酊大醉,一头扎在酒店床上,和衣而睡,鼾声四起。 凌晨一点多钟,刺耳的手机铃声骤然响起,就像一只野蛮的手,把他从梦境里揪了出来。 他闭着眼睛,摸到手机,气急败坏的接起电话,不客气的怒怼对方:“大半夜不睡觉打电话,你有病啊?” 突然,张守义睁开睡眼惺忪,一骨碌从床上坐了起来,酒也醒了一大半。 原来,电话是交警打来的,说他开车肇事逃逸,已经被监控拍下,让他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张守义瞠目结舌,一头雾水,他人在酒店床上熟睡,车停在酒店地下车库,交警却说他肇事逃逸,这太匪夷所思了吧? 他的第一反应,就是交警弄错了,可当对方说出他的车牌号时,张守义浑身一哆嗦。 他赶紧拧开床头灯,找他的车钥匙,发现不见了,他扭头看向旁边的床,空空如也,他突然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明白怎么回事了。 和他睡一个房间的哥们李智,竟然不见了,难道,是他偷偷拿走自己的车钥匙,然后开出去肇事逃逸? 等张守义心急火燎跑到车库找车,发现车还真是不知去向。 深秋的夜风,有些微寒,张守义打了一个激灵,人也瞬间清醒了。 开自己的车肇事,竟然还逃逸了,这不是害人害己吗?这是朋友还是损友? 他愤怒的拨通了李智的电话,劈头盖脸一顿骂: “不经我允许就把车开跑了,不问自取视为偷,满大街都是监控,你竟然肇事逃逸,你以为你逃离了现场,就能逃过摄像头的追踪?逃过法律制裁吗?死哪儿去了?赶紧跟我去自首,把事说清楚!” 好半天,听筒里传来瑟瑟发抖,惊魂未定的声音:“别说了,我心里很乱…” 原来,李智睡了会,肚子咕咕叫,准备下楼吃点夜宵。 他看张守义睡得正沉,拿着他的车钥匙就走了,没想到,路上把人撞了,吓得他没下车查看,一踩油门溜之大吉。 可满大街的电子眼,编织出一张看似无形,又让他无处可逃的网,把他网罗其中。 张守义劝李智,现在唯一的出,路就是赶紧自首,争取宽大,积极赔偿伤者医药费,再把车维修好,把大事化小。 万万没想到,李智却反过来说服张守义:“你如果够哥们义气,就说是你把车钥匙借我的…” 张守义闻听气不打一处来,他懂李智的意思,如果自己这么说,李智就把一半的风险,转嫁到了他头上,他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那一刻,张守义窥探到了朋友间的真相,那就是酒肉穿肠过时,可以称兄道弟,大难临头时,却背后插刀。 他犹豫不决,要不要报警说自己车钥匙被盗,这样的话,李智不但肇事逃逸,还涉嫌盗窃,自己可以摆脱连带责任,可却陷李智于不利境地,他不仁自己不能不义,他左右为难。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李智涉嫌交通肇事。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肇事逃逸,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会被交警部门处以200~2000元的罚款。但驾照会被吊销,终身禁驾。 如果造成受害人重伤死亡的,则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2、李智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当交通肇事后,有两种选择,一是把伤者送去医院,积极治疗赔偿,只承担民事责任;二是逃逸后被抓,民事刑事一起承担。 3、张守义负责连带责任吗? 《民法典》第120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张守义虽然是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但李智是在他熟睡时,偷偷拿走钥匙的,张守义本身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而李智偷拿张守义车钥匙,把车开走不是为非法占有,而是临时使用,不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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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令人咋舌!“江西婺源,男子发现国庆期间,平时117元的民宿,直接飙升到7461元,翻了70倍,他根本玩不起。而市监局却说:我们管不了!明白人却用了2个字,识破了其中的真相。网友:真是趁火打劫!
    (案件来源:极目新闻) 关志翔操作着鼠标,目不转睛盯着电脑,在网上浏览着民宿信息。 他准备趁国庆假期,和女友来一场婺源之旅,伊人作陪,阅尽山河,一路留下比翼齐飞的痕迹,让青山绿水见证他们的感情。 在女友心里,有着粉墙黛瓦徽派建筑的婺源,是清雅秘境。 她如同一位如花似玉的姑娘,婉约可人,梳妆齐整,身着云裳,正等着在这个浪漫的季节,和最懂她的人相遇。 所以,女友的心之所向,他就要一一满足,提前预订民宿,好接收他们飞奔而去的,风尘仆仆的肉身。 关志翔已经做好了心理准备,国庆期间,民宿价格会有所抬头。 但当看到价格的刹那,他竟然目瞪口呆,唏嘘不已。 原来,平时117一晚的民宿,在9月30号这晚,竟然飙升到了7461元,足足涨了70倍。 他的心情一落千丈,按照这个价格,囊中羞涩的他们,要么出行落空,即使去了,住不起民宿,只能在屋檐下蹲一夜。 他怅然若失,不知道怎么跟女友开口取消出游? 她都能想象出来,女友一脸失望的表情,他甚至害怕女友对自己失望,对他们的未来没了信心。 同时,关志翔愤怒不已,民宿这么疯狂,导致普通人根本玩不起,相关部门不管一管吗? 于是,他联系了记者,决定披露这种漫天要价的现象,让自己出一口恶气。 记者一调查,发现婺源涨价的民宿,不止关志翔说的这一家,他们就像商量好了似的,一呼百应。 而且,涨价幅度之大,让人咋舌,都是平时价格的几十倍。 记者联系了市监局,可得到的答复却非常失望。 据市监局说,他们管不了,民宿价格是市场调节价,会根据旅游淡旺季做调整,而非指导价,他们能做的,就是告诉民宿,不要涨的太离谱。 但是,民宿还是我行我素,他们也爱莫能助。 记者联系了一个从事多年酒店业的行家,他一句话让人醍醐灌顶。 据他说,民宿老板这么做,是为了 “锁房”,然后等国庆价格上涨,他们赚的盆满钵满,这是行业潜规则,他也这么干过。 这个国庆节,关志翔和女友的出行计划彻底泡汤了。 他突然悲哀的想起那句话:有时间了却没钱,有钱的时候却没时间。 等钱和时间都有了,可能女友也变成前女友,在别的男人怀里温柔似水,巧笑嫣然。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节假日,酒店民宿疯狂涨价的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节假日,酒店民宿串通一气涨价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虽然写个行业属于市场调节价,但涨价有度,漫天涨价,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严厉禁止。 2、民宿老板可以自主定价,但不能恶意涨价。 《价格法》第7条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17元一晚的房价,飙升到7461元,有悖于价格法的公平诚信原则。 民宿老板,不能利用手中的自主定价的权利,漫天要价,扰乱行业规则,侵犯消费者的权益,也等于让自己的生意,走进了死胡同。一锤子买卖不可取,口碑相传才重要。 3、市监局说管不了,属于失职行为。 遇到随意定价行为,可以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密切关注投诉举报,和有关社会舆情,加大巡查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价格平稳有序。 而不是双手一摊,说自己管不了,虽然民宿属于市场定价,但并不是可以为所欲为,还有国家的宏观调控,在掌握着平衡。 而市监局的职责,就是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制止民宿乱涨价,也是他们的工作范围。 如果民宿涨价行为,一经查证,轻则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如果情节严重,那么,不但处以巨额罚款,还要面临关门大吉的惩罚。 所以,别为蝇头小利,砸了自己苦心经营的事业,诚信经营,才能走的更远,而一时赚的盆满钵满,导致信誉扫地,声名狼藉,真的是得不偿失。 (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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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岳母尸骨未寒,男子就猴急入洞房?”河南周口,男子支付女友172000元彩礼,把婚期定在10月,可突生变故,岳母竟然5月份病逝,女友想推迟婚期,男子却坚持如期举行,男子一怒之下提出分手,要女友返还彩礼,法院判了。
    (案件来源:观察者网) 骆清手握法院传票,泪湿双眼,黯然神伤。 5月份,她和母亲生死离别。 那个生她育她的人,永远无法看到她披上嫁衣,嫁为人妇,也没给她床前尽孝,聊表孝心的机会。 就这样,今生的母女缘分,猝不及防戛然而止,让她肝肠寸断,心如刀割。 时隔三个月,她又痛失我爱,被未婚夫陈诺推上被告席,要求和她取消婚礼,让她返还彩礼,和她情断意绝。 就因为陈诺想要如期举行婚礼,因为酒店定了,喜帖发了,如果推迟,会蒙受损失,颜面无光。 但骆清认为,母亲尸骨未寒,她也还没从失去至亲的悲痛中走出来,作为女儿,就这样草草出嫁,对母亲不敬,也是为人子女的不孝,也过不了她心里的那道关。 于是,骆清和陈诺,都拒绝换位思考,不肯让步,闹起了矛盾,甚至提到了分手。 骆清想起,她和未婚夫陈诺的初见,她的内心,依然会漾起涟漪。 那是2023年初,一个平淡无奇的午后,命运的车轮,把陈诺推到了他的身边。 他们四目相对,电光石火,成为彼此的命中注定。 两情相悦的爱情,就像搭上了奔向幸福的快车,几个月的相处,他们就到了,非你不嫁非她不娶的地步。 于是,见家长,定婚期,两人就这么谈婚论嫁了,陈诺给了骆清172000元彩礼,表达自己的诚意,两人把婚礼定在了10月。 正在两人浓情蜜意,有条不紊筹备婚礼,一起为婚礼倒计时时,突生变故,骆清母亲查出重病。 在最艰难的日子里,是陈诺陪着骆清在医院照顾母亲,给予她精神上的支撑。 可无论她怎么努力,医术多么发达,都无法拯救病入膏肓的母亲,留住母亲离去的脚步。 母亲离世后,如果没有陈诺陪伴在侧,拥她入怀,她都不知道自己怎么熬过去。 可她万万没想到,还没等她从丧母之痛解脱出来,母亲也尸骨未寒,两人说起婚期,骆清表示延期,陈诺却斩钉截铁的拒绝了。 而他的理由竟然是,酒店定了再退赔钱,亲友通知了再取消丢脸。 骆清用难以置信的眼神打量着陈诺,她不敢相信,那个善解人意,体贴入微的陈诺去哪儿了?她的感受比起这些,难道不值一提吗? 陈诺认为“白事不破红事”,他看骆清愁眉不展,正好举行婚礼冲冲喜。 再说了,所谓的守孝,不是这种形式上的,有颗孝心,比什么都强,她母亲也想看到她开始新生活,而不是每天悲悲切切。 难道,她守孝三年,他还得等她三载?这真是愚不可及。 骆清怒不可遏,认为陈诺不尊重自己,婚姻是两个人的事,他怎么不设身处地为自己着想? 两人话不投机,争执不休,一怒之下,陈诺提出分手,让骆清返还彩礼。 骆清对陈诺感情很深,不想放弃这段感情,又不想突破自己底线,拒绝返还彩礼,也不想结束这段感情。 没想到,陈诺竟然一纸诉状把她告了,拿着法院传票,骆清手抖的难以自抑,昔日如胶似漆,今日反目成仇,让人感慨不已。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陈诺强人所难,要求骆清婚礼如期举行,合理合法吗? 《民法典》第1046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换位思考,这件事放在谁身上,都难以接受。 亲人去世,生者痛不欲生,无论心理还是精神上,无论是孝道还是情理上,都没办法守孝期间披上嫁衣。 而陈诺却一意孤行,根本不设身处地体谅骆清,逼着她接受自己的决定,不但侵犯了她的婚姻自由权,也没有尊重她的选择。 2、陈诺的行为,也不尊重传统道义,违背了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百善孝为先"是一句广为流传的谚语,表达了孝道,在各种道德行为中的重要地位。 孝道是个人心理健康,和社交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在家庭中,孝道能促进家庭的和谐,和成员之间的尊重。 所以,骆清觉的母亲去世不到半年,她就举行婚礼,是大逆不道,以此推迟婚礼,理由正当,也符合公序良俗。 而陈诺不予以支持,却猴急入洞房,不符合传统道义的要求。 3、在法院调节下,骆清返还155000元彩礼,这对情侣一拍两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婚约取消,骆清有权返还彩礼。 但是,因陈诺侵犯骆清婚姻自由权,对婚约的解除,存在一定的错过,所以,法院调解后,判骆清返还陈诺彩礼15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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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细思极恐!”上海,女子深夜发现马桶堵了,就花500元,请一个师傅上门疏通,可完事后,他却要5000元,女子独居不敢不给,可她感觉师傅很反常,他一走,女子立马报了警,果真查出了大问题。
    (案件来源:1818黄金眼) 王冉躺床上刷着手机,困意袭来,手机从她手里滑落,又把她惊醒了。 窗外夜色阑珊,星月暗淡,已经是午夜时分,对于王冉这个夜猫子来说,世界皆睡,唯她独醒。 王冉打了个哈欠,起身下床,准备去卫生间方便一下,然后睡觉,省得睡的正香,被内急憋醒,扰了清梦。 可没想到,解决完毕,她一按抽水马桶,竟然发现马桶堵了。 这让王冉很是崩溃,排泄物冲不下去,一屋子味道,她根本无法入睡。 对于一个90后独居女子来说,最怕这大半夜突发情况,真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 她不禁懊恼不已,后悔自己当初不该为了省钱,租了这间老破小,自从她住进来,不是这里出故障,就是那里出问题,让她苦不堪言。 大学毕业后,父母让她回老家发展,上海是繁华似锦,可生存压力也大,一个女孩子,不必好高骛远。 但王冉却执意留沪,家乡的小城,装不下她的志存高远,她独当一面的职场女性的规划,根本施展不开。 所以,王冉成了沪漂,像个身披铠甲的女战士一样,投入职场,披荆斩棘。 她在离公司5站路的地方,租了这套老破小,钱是省了一些,却麻烦不断。 她看着马桶发了会呆,突然想起了什么,在手机上点开一个软件,在上面找了个上门疏通马桶的师傅,然后拨通了对方的手机。 师傅报价500元,再加上100元的出勤费,这笔钱让王冉直心疼。 可有什么办法呢?她能出色的完成一份设计,却对付不了堵了的马桶,她就得花这笔钱。 自称吴师傅的男子如期而至,一番鼓捣后,他给王冉出了个选择题。 要么砸开地砖换管道,需要花费10000元以上,要么用他手里500元一瓶的疏通剂,一招搞定。 谁都会选择后者,王冉也不例外,师傅交代她去烧一壶热水,配合着疏通剂使用。 万万没想到,当王冉把水烧开了,提着来到卫生间,顿时傻眼了。 地上横七竖八,躺着十几瓶疏通剂空瓶子,这说明,吴师傅给自己通个马桶,用了很多瓶疏通剂,自己的马桶,至于堵的这么厉害吗?到底真用了这么多吗? 她一想,反正500元保疏通,自己操那个闲心干嘛? 可事情哪有那么简单,吴师傅指着马桶说:“你这马桶通起来还真费工夫,你检查一下,疏通了,一共5700元。” 说着,吴师傅当着王冉的面,冲了一下马桶,让她眼见为实。可王冉并没有欣喜,反而心里咯噔一下,瞪大了眼镜。 她问吴师傅,不是说好500元吗?怎么变成了5600元? 吴师傅却嗤之以鼻:“500元是一瓶疏通剂的价格,你用了11瓶,再加上100元出勤费,这不是5600吗?” 王冉只觉得脊背发凉,她知道自己掉进陷阱了。 可她作为独居女性,在这个夜深人静的时刻,不能和这个师傅发生摩擦,那样对自己不利。 为吴师傅主动让利600的情况下,王冉硬着头皮,手机支付了5000元疏通费,不动声色把吴师傅送出了门,然后立马拨通了报警电话。 可王冉哪里会想到,她不经意间堵了个马桶,竟然揪出一个诈骗团伙,立了大功。 原来,经过警方调查,发现这是个有30多人的诈骗团伙,诈骗金额高达600多万元,他们的团灭,可谓除去一害。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师傅故意含混其辞,为诈骗埋下伏笔。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 疏通师傅说,用他手里500元一瓶的疏通剂,一招搞定。而并没有说,疏通好能用几瓶。 王冉理解的意思是,疏通下水道用这一瓶足够了,因为,在她的认知里,不可能疏通个下水道,会花费好几千。 这就是骗子混淆概念,含混其辞的目的,他趁王冉烧水的工夫,做了手脚,有可能他就用了一瓶,其他的都是他带来的空瓶子。 即使用了,也应该提前告知王冉,并取得她的同意,所以,他侵犯了王冉知悉服务的知情权。 2、疏通师傅构成了诈骗罪。 《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到底马桶能否用上疏通剂,或者是否需要用那么多瓶,都是疏通师傅自说自话,很显然,他用这种方式,诈骗了大量钱财,成为诈骗团伙的生财之道,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3、疏通师傅骗取5000元,面临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行为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00元的,构成诈骗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而诈骗团伙诈骗金额,累计600多万,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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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广州,一男子婚内出轨,还和第三者生育了两个孩子,为和第三者结婚,他们领证前花150万全款买下一套房子,不料,男子婚后不久就因病去世,他与前妻的女儿找上门来,要求分割四分之一房产,小三不愿意,两人将此事闹上法庭。
    (案例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0岁的张静大方知性,虽然有过一次短暂的婚姻,但是没有孩子,保养得非常年轻。 一次朋友聚会上,她偶然结识了50多岁的男子肖明翰,肖明翰风度翩翩,两人很快就聊得火热。肖明翰虽然比自己大了20多岁,但他的成熟稳重和细心体贴对她产生了深深的吸引。 随着时间的推移,张静和肖明翰之间产生了情愫,陷入了爱河。恋爱后,张静得知肖明翰有老婆,还有个女儿肖雪。 这让她感到非常矛盾和纠结,但是,肖明翰对张静的追求并没有停止,他坚定地告诉张静,他与妻子早已没有感情,并且已经分居多年。 在肖明翰疯狂的追求下,张静最终还是和他继续交往,两人度过了许多甜蜜的时光。渐渐地,张静发现自己已经爱上了肖明翰,并且深陷在这段不道德的感情之中。 在接下来的几年里,张静和肖明翰的感情一直保持得非常好。肖明翰对张静十分疼爱,为她买了一些昂贵的礼物,而张静也很争气,为肖明翰前后生了一儿一女。 肖明翰见自己有了接班人,甚是欢喜,对张静是既疼爱又感激,为了表达自己的诚意,他立即和结婚近三十年的结发妻子离了婚,准备将张静扶正。 为了让张静和孩子过上更好的生活,肖明翰在领证之前花150万全款买了一套大房子,这让张静很是感动。 然而,好景不长,幸福的日子并没有持续太久。 就在他们结婚后几个月,肖明翰突然得了重病,经过医生诊断,他只剩下不到半年的时间,很快,他便不幸离世。 肖明翰离世后,张静一直带着一对儿女生活在那套房子里,就在她准备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时,肖明翰的大女儿肖雪找上门来,要求分割这套房子的四分之一。 张静感到非常气愤,她才不会让辛辛苦苦到手的房子被别人分走一部分,所以当即拒绝,多次协商后,张静只愿给肖雪八分之一。 肖雪不同意,便将此事闹上法庭。法庭上,张静极力为自己辩解,表示房子虽然结婚前买的,但当时自己已和肖明翰同居且育有两个孩子,买那套房子的钱里也有自己的一份。 而且自己和肖明翰是真心相爱,并且在婚姻存续期间一直保持着稳定的关系,肖明翰买这套房子的目的,就是作为她和孩子们的未来生活保障。 最终法官认可了张静的辩解,判肖雪只能分得八分之一房产。 然而,事情并没有因此而结束,肖雪不服一审判决,她再次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她提供了更多的证据和证言,陈述了父亲肖明翰婚内出轨的事实,这些证据让张静很难辩驳。 而且,张静虽然声称自己买房时出了一部分钱,但没有任何证明,因此,二审最终判决,肖雪与张静和张静的儿子、女儿四人平分房产,肖雪继承四分之一的份额。 对于这套房产的继承争议,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 1、要区分房屋的继承份额,首先要搞清楚房屋的归属,是张静和肖明翰共同所有?还是肖明翰独自享有呢? 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房屋是不动产,其权利的归属主要看不动产登记,没有登记的,有没有足够的出资证据,很难证明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案例中的这套房子,是肖明翰婚前花费150万元购买的,所以,不动产登记肯定在肖明翰一人名下,应该属于肖明翰的个人婚前财产,而不是他和张静的夫妻共同财产。 2、对于肖明翰的财产,第一顺位的继承人都具有继承权,没有特殊情况的话,应该是共同平分。 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 遗产第一顺位继承人包含:配偶、子女、父母。 对于肖明翰的突然离世,没有留下遗嘱,也没有其他特殊情况,应该是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按份继承。 肖明翰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肖雪、张静以及张静的儿女,一共四个人。 所以,肖雪主张继承房屋的四分之一,符合法律规定,最终也赢得了官司。 3、张静只想给肖雪八分之一定房产,是想把这套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看待的。 民法典第1153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按照民法典继承的角度而言,肖雪确实只能分得八分之一。 一审法院很可能是在相关证据中,误认为房屋是张静和肖明翰的共同财产。 民事纠纷要求重证实据,维权的时候,一定要拿出有力的证据来说话,这样才最有底气。(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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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松原,女子和丈夫到银行自助取款机取钱时,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对方报了警。民警到后并未展开调查,直接给二人带上手铐带回派出所,动作粗暴,直接拧断了女子胳膊。为讨个说法,女子一纸诉状将派出所告到法院。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王女士的亲戚盖房子找她借钱,因为关系比较好,所以王女士便同意了。 次日,她与丈夫刘先生到离家最近的银行取钱。因为他们嫌排队太麻烦,所以选择在自助取款机上直接取。 当他们插入银行卡,输入密码后,却惊愕地发现自助取款机内竟然没有钱。刘先生走到大厅里,要求工作人员往里面存放一些钱,但工作人员并没有理会他。 此刻,刘先生的心情从疑惑转为焦虑,再转为愤怒,他便大声指责工作人员什么态度,工作人员也毫不示弱,立刻怼了回去。 就这样,两个人你一句我一句,吵得越来越激烈了,最终银行工作人员报了警。 派出所民警很快赶到了现场, 但他不说,二话不说,不问事情缘由,直接将刘先生按倒在地,膝盖顶住他的后背给他戴上了手铐。 王女士见丈夫这般情形,便跑来帮忙,也被民警强行将手臂扭到后面,戴上了手铐。王女士感到一股剧烈的疼痛,让她几乎无法呼吸。她的眼泪在眼眶里打转,内心充满了恐惧和无助。 随后,民警将二人带回了派出所,王女士夫妇详细解释了他们的遭遇,经过一番仔细调查后,民警才将二人的手铐取下,放他们回家。 王女士一出来,赶紧去了医院, 经过诊断,她的胳膊是开放性骨折,经鉴定,已达到九级伤残。 她的眼泪终于忍不住流了下来,她想不通,就平平常常的一次取钱,怎么会给自己带来如此大的伤害。 事后,王女士拿着这次住院产生的所有票据,要求当地派出所赔偿她36万元,然而,派出所并没有同意。 于是,王女士一纸诉状将派出所起诉到了法院。在法庭上,王女士极力为自己辩解。 她表示,当时他们已经主动停止了争吵准备离开,可民警没有听取他们的解释,也没有进行必要的调查,就给他们戴上手铐强行带回派出所,而且动作粗暴,直接扭断了她的胳膊。 然而,在派出所看来,他们的行为并不存在违法之处。他们辩称是王女士妨碍公务,据不配合,这才采取了必要的措施。 而且,他们已经在王女士住院期间,为她垫付了5.8万元的医疗费用。 最终,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派出所执法手段粗暴,但是王女士提供的部分票据并不符合赔偿范围,按照合理的计算方法,判决派出所赔偿王女士229495.80元。 但对于这个结果,王女士并不满意,她决定继续上诉,希望能够得到一个公正的裁决。但最终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对于此事,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 1、人民警察有权对当事人限制人身自由,但更要敬畏权力,文明执法。 人民警察法第20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做到: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第22条也规定:人民警察不得体罚、虐待人犯。 案例中,不管事情的起因是什么,即使王女士真的有错在先,警察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也应该文明执法,不能太过粗暴。 几个执法人员,在王女士并没有违法的情况下,用粗暴的手段,导致王女士骨折,这样的行为已经存在很大过错。 2、王女士提出36万元的赔偿,最后,派出所垫付了5.8万元医疗费后,为什么只支持了22万元的赔偿呢?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派出所造成了王女士的人身损害,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只有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误工费。 这一条很明确,不是说所有费用都会给予赔偿,而是有个限定范围,比如亲属的住宿费,高昂的伙食费用就不会得到支持。 所以,法院根据合理的计算方法确定了赔偿金额,而不是谁受伤就一定有理。 3、维权不在于嗓门大,更不能无理取闹,而是要按照法律规定,合法维权。 王女士的遭遇,就在于和银行工作人员争执,虽然没有造成扰乱公司秩序的违法后果,但也因此让自己遭受不少罪。 如果王女士好好协商,或者及时报警求助,那事态的发展至少会有利的多。(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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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好人有好报!”浙江宁波,一孕妇在路边的垃圾桶里捡到一只刚早产的小狗,她为小狗剪掉脐带,并持续做心肺复苏,成功地救回小狗的生命。网友纷纷表示,善良的妈妈,为肚子里的孩子积福报了!
    (案例来源:中国网资讯) 赵文裴,一位善良而温柔的女子,她身居小镇,经营着一家小商店,过着平静的生活。她无比的热爱生活,自从她身怀六甲之后,她的眼神对世间万物更是充满了关爱。 那天,阳光洒落在小镇的每个角落,绿叶在微风中摇曳,鸟儿在欢唱,赵文裴站在店门口,如往常一样整理着新进的货品。 突然,一声微弱的呜咽声打破了这份宁静,那声音,好细好小,如同雪花飘落在湖面,虽小,却直击人心。 赵文裴立刻停下手中的活计,寻声而去。走到一个垃圾桶旁时,她的心如同被针扎了一下,因为她看见,垃圾桶里有一直小狗,很小很小,像巴掌那么大的狗。 小狗浑身颤抖,眼神中充满了恐惧和无助,赵文裴立刻意识到,这是一只刚出生的狗,它需要帮助。 她慢慢的弯下腰,轻轻地抱起小狗,在这个过程中,她尽量保持动作的稳定和轻柔,以免惊扰到它。 她的内心充满了怜爱和疼痛,如同照顾自己的孩子一般,为这只小狗剪掉了脐带。 然后,她用温暖的毛巾裹住小狗,轻轻地抚摸着它的身体,试图给予它更多的安慰和温暖。但是,小狗的呼吸依然那么微弱,生命危在旦夕。 她拍了拍小狗的背部,几乎没有反应,情急之下,赵文裴顾不了自己挺着的大肚子,将小狗轻轻的放到凳子上,为它持续做心肺复苏。 一下,两下,三下……,终于,小狗的呼吸慢慢恢复了正常,它的呜咽声逐渐减弱,取而代之的是一种平稳的呼吸声。 在接下来的日子里,赵文裴将小狗安置在店里的角落,给它准备了舒适的床铺和美味的鲜奶。 她每天都会为小狗清洁身体,照顾它的饮食起居,在她的呵护下,小狗渐渐地恢复了元气,变得越来越活泼可爱。 每当赵文裴忙碌的时候,小狗总会默默地陪伴在她身边,用它那澄澈的眼神望着她,那种眼神,让赵文裴感受到了生命的坚韧和可贵。 她开始明白,生命不分贵贱,无论是人还是动物,每一个生命都有其独特的价值和意义,我们应当尊重每一个生命,用爱心和勇气去守护他们。 对于此事,我们从法律角度有哪些观点呢? 1、这条可怜的小狗,差点命丧垃圾桶。小狗原主人的行为属于抛弃,丧失了对小狗的所有权。 小狗这些宠物,在民法典的角度而言,属于狗主人的所有的动产物权。但是,小狗主人不知道出于什么原因,将小狗直接抛弃,甚至差点丧失生命。 小狗原主人的抛弃行为,已经让主人失去了小狗的所有权,小狗属于抛弃物。 对于抛弃物、无主物而言,一般采用先占取得物权的原则。 通俗一点来讲,赵文裴把小狗捡回家并救治,已经成为小狗真正的主人,法律是支持这种行为的。 2、需要注意的是,饲养的宠物也不能随便遗弃,遗弃的动物造成侵权的,原主人也有不可避免的责任。 民法典第1249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中,因为是一只刚出生的小狗,没有生存能力,也不会造成侵权,自然没有这些问题。 但是对于有生存能力、有攻击能力的宠物狗而言,如果狗主人擅自抛弃宠物狗,而且没有人占有,那么,遗弃的宠物狗咬伤别人活着造成他人权益损害的,狗的原主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这一条法律也要求我们,不能随意遗弃宠物,否则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遗弃宠物虽然放弃了权利,但并不会放弃义务。 3、法律规定是底线,道德才是精神世界的高峰。我们法律没有关爱遗弃小动物的规定,赵文裴这样救助小狗的善行,值得我们点赞和学习。 如果人人都能奉献一份爱,那么世界将会变得更加美好。赵文裴对生命的敬畏和珍惜,更体现出一份博爱的胸怀。 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为了这个美好的愿景,为了我们共同的家园,让我们一起关爱动物,让爱传递下去,让生命得以延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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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太嚣张了!”一女子在高铁上,强行霸占别人座位,拒不让出,协商无果后,乘警前来多次警告,但女子依然态度蛮横,表示:“敢动我一下试试!”无奈,乘警准备对他采取强制措施,没想到,女子直接一个巴掌,重重扇在了乘警的脸上。
    (案例来源:央广网) 在双节假期这个欢乐的时刻,无数人带着期待踏上了旅途,希望在节日的喜庆中寻找到一份宁静和愉悦。然而,总有那么一些不守规矩的人和事,如同一片阴云,破坏了这份美好的氛围。 在广州发出一班高铁列车的二等座车厢内,乘客们有的在安静的阅读,有的在闭目养神,然而,一个穿着露脐背心的黄发女子进入了人们的视线,引发了众怒。 她一上车,便径直走到了一个靠过道的座位,顺理成章的坐了下来。大家都以为这就是她自己的座位时,一位乘客走了过来,让她让座。 原来,这个座位并不是黄发女子的,她坐了别人的座位。座位主人表示,他们一家也是一起出行,所以没法跟她调换,想要要回自己的座位,但黄发女子却无动于衷,好像这一切与她无关。 座位主人多次与她协商,女子不仅不及时让出座位,而且态度高傲,语气很不友好,后来,还一直看着手机,不再理会。 无奈之下,座位主人向列车员求助,面对列车员的协商,但黄发女子根本不把列车员放在眼里,无奈之下,列车员请出了乘警。 面对乘警的出现,这个黄发女子不仅没有害怕,反而变本加厉。乘警搞清事情原委后,对女子连续发出了警告,但女子置若罔闻,甚至蛮横大喊:“你敢动我试试!”。 这声音回荡在整个车厢里,引起了许多乘客的注意,她的态度极其嚣张,让人无法不怀疑她的品行和教养。 面对这种情况,乘警并没有被女子的无理取闹所影响,他先是对女子发出一次警告,希望她能够冷静下来。 然而,女子并没有收敛的意思,反而变得更加嚣张。于是,乘警不得不采取强制措施,准备将她带离座位。 然而,当乘警刚碰到黄发女子时,她却做出了让人震惊的举动,她一个转身,直接给乘警来了一巴掌。 “啪”的一声,响彻整个车厢,这一巴掌,不仅打在了乘警的脸上,更打在了车厢内所有人的心上。 这个女子的行为让车厢内的旅客都感到惊愕,但同时也清醒地意识到,必须将这种不法行为曝光,于是,他们纷纷用手机记录下这一刻。 这时,乘警的脸已经变得铁青,但他仍然保持着冷静的态度,他立即将女子制服,并移交给随后赶来的车站警察 这个黄发女子的行为引起了很多乘客的议论,她就像大家的一面镜子,让我们看清规矩的重要性,时刻提醒我们共同维护一个守规矩、讲文明的社会。 对于黄发女子的嚣张行为,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 1、高铁霸座屡禁不止,是黄发女子飞扬跋扈惯了,还是因为霸座处罚太轻呢? 对于霸座行为,遇到好说话的乘客,霸座者就能享受有座服务。即使遇到较真的乘客,也是乘务员帮忙协调,还回座位也就没事了。 如果霸座者飞扬跋扈,如同案例中的黄发女子一样,依然继续霸座,那会是什么后果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扰乱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黄发女子拒不让座的行为,已经构成扰乱火车秩序,这样的结果也就是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的罚款。 这么来看,霸座的代价真不严重,处罚还是太轻。 2、黄发女子的这一巴掌,真的很刑,性质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黄发女子打警察的一巴掌,将事件直接提升到刑事地步。 看似只是一巴掌,其实已经构成以暴力方法阻碍执行公务,这一下至少面临的是管制或者拘役处罚了。 3、退一步讲,即使女子这一巴掌没有被刑,也至少会面临行政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黄发女子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即使没有构成犯罪,也少不了5至10日的行政拘留处罚,还会并处罚款,这样的处罚比起警告也是严重不少。 在我们的社会中,规矩不仅是法律的基础,更是我们做人的基本准则。无视规矩的人,不仅会伤害他人,也会破坏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我们不能容忍这种行为,也不能接受这种不负责任的态度。 面对这种不守规矩的行为,我们要从自己做起,勇于制止。同时也要做一名理性的旁观者,不去抨击和辱骂,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美好。让我们共同维护一个守规矩、讲文明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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