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69岁大爷在小区逢人就说,65岁女邻居的儿子,是跟他生的,是他的私生子,这话传到大妈耳朵里,可把她恶心坏了,觉得自己被泼脏水,严重失眠患上了抑郁症,无奈之下,她一纸诉状,把大爷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大爷赔偿大妈10000元精神损失费,并公开道歉,可大爷拒不履行,还对着执行法官说:有能耐你们把我拘起来,马上就拘!结果他傻眼了。
(来源:潇湘晨报) 69岁的吴玉明,住在上海一个老旧小区里,这里住的,大多是上了年纪的居民,他们每天按部就班地生活,偶尔聚在一起家长里短聊聊天,享受着晚年的宁静。 吴玉明退休后,平日里喜欢做些木工活,手艺还不错,偶尔还能卖点小钱补贴家用。 他的性格直率,但说话不经大脑,经常口无遮拦,为此没少得罪人。但谁也没想到,他这次竟会惹出这么大的麻烦。 吴玉明的邻居是一位65岁的大妈,名叫耿秀芹。耿秀芹是个脾气好又贤惠的人,老伴去世,儿子在外地工作。 然而,这一切的美好,都因为吴玉明的一句话,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一天,吴玉明在小区的凉亭里乘凉,和几个老人闲聊。聊着聊着,他的话题突然转到了耿秀芹身上。“你们知道吗?耿秀芹那个儿子,其实是我跟她生的私生子!” 吴玉明的话语一出,立刻引起了轩然大波。老人们面面相觑,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 这话很快就在小区里传开了,像一阵狂风,卷起了无数的尘埃。 耿秀芹听到这个消息时,整个人如遭雷击。她不敢相信,自己竟然会被人这样污蔑。她觉得自己被泼了一盆脏水,心里憋屈得要命。 “我咋会做出这种事情来?我儿子是我和老伴的亲生骨肉啊!” 耿秀芹在家里哭得撕心裂肺,她知道清者自清,但心里始终过不去这个坎。 她开始失眠,整夜整夜地睡不着,精神状况越来越差。最终,她实在受不了这种折磨,决定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讨回公道。 耿秀芹一纸诉状将吴玉明告上了法庭。在法庭上,她声泪俱下怒斥吴玉明胡说八道,损害她名誉。 吴玉明却一脸无所谓,甚至还在狡辩。 法院作出了判决:吴玉明构成名誉权侵权,支付耿秀芹10000元精神损失费,并公开道歉。 对于这个判决,吴玉明却迟迟不履行。他觉得自己只是开个玩笑而已,没想到会闹得这么大。 于是,执行法官带着法警找到了吴玉明。此时他正在小区的角落里做木工活,看到法官和法警的到来,他有些惊讶,但很快又恢复了平静。 “吴大爷,法院的判决你已经收到了吧?为什么还不履行呢?”黄凯法官问道。 “我履行啥?我又没错,开玩而已,那么大人了这点玩笑开不起?还让我赔钱道歉,想得美!我没钱也不会道歉,爱咋咋地!”吴玉明态度强硬地回答道。 “吴大爷,你这样做是不对的。你已经侵犯了耿大妈的名誉权,必须道歉并赔偿。”法官耐心地解释道。 但吴玉明根本听不进去:“咋滴,我不道歉你们能把我咋?拘留?我正愁没地方养老呢,拘就拘吧!现在就把我拘起来。谁怕谁?” 看着吴玉明如此顽固不化,法官只能依法对他进行司法拘留。 同时,他的银行账户也被扣划了相应的钱款,用于支付判决书中确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一看法官要动真格的,吴玉明终于服软了,好汉不吃眼前亏,他写下了道歉信,当场宣读。 第二天,执行法官带着吴玉明的道歉信和一审判决书来到了小区。他在小区的公告栏上张贴了这些东西,为耿秀芹的名誉权做了最终的维护。 耿秀芹看到这一幕时,心里终于松了一口气。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吴玉明的造谣生事呢? 1、吴玉明侵犯了耿秀芹的名誉权。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吴玉明在小区内逢人便说耿秀芹的儿子是他的私生子,这种无端的指责和造谣,显然是对耿秀芹名誉权的侵害。 吴玉明的言论属于典型的毁谤行为,严重损害了耿秀芹的人格尊严和名誉。 2、耿秀芹有权要求吴玉明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179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耿秀芹在名誉权受到侵害后,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最终判决吴玉明支付耿秀芹10000元精神损失费,并公开道歉。体现了对公民名誉权的保护。 3、吴玉明为老不尊,自食其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1)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吴玉明通过口头方式捏造事实,公然丑化耿秀芹的人格,损害其名誉,并在小区内造成了一定影响,吴玉明最终也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人物均为化名)#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来源:潇湘晨报) 69岁的吴玉明,住在上海一个老旧小区里,这里住的,大多是上了年纪的居民,他们每天按部就班地生活,偶尔聚在一起家长里短聊聊天,享受着晚年的宁静。 吴玉明退休后,平日里喜欢做些木工活,手艺还不错,偶尔还能卖点小钱补贴家用。 他的性格直率,但说话不经大脑,经常口无遮拦,为此没少得罪人。但谁也没想到,他这次竟会惹出这么大的麻烦。 吴玉明的邻居是一位65岁的大妈,名叫耿秀芹。耿秀芹是个脾气好又贤惠的人,老伴去世,儿子在外地工作。 然而,这一切的美好,都因为吴玉明的一句话,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一天,吴玉明在小区的凉亭里乘凉,和几个老人闲聊。聊着聊着,他的话题突然转到了耿秀芹身上。“你们知道吗?耿秀芹那个儿子,其实是我跟她生的私生子!” 吴玉明的话语一出,立刻引起了轩然大波。老人们面面相觑,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 这话很快就在小区里传开了,像一阵狂风,卷起了无数的尘埃。 耿秀芹听到这个消息时,整个人如遭雷击。她不敢相信,自己竟然会被人这样污蔑。她觉得自己被泼了一盆脏水,心里憋屈得要命。 “我咋会做出这种事情来?我儿子是我和老伴的亲生骨肉啊!” 耿秀芹在家里哭得撕心裂肺,她知道清者自清,但心里始终过不去这个坎。 她开始失眠,整夜整夜地睡不着,精神状况越来越差。最终,她实在受不了这种折磨,决定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讨回公道。 耿秀芹一纸诉状将吴玉明告上了法庭。在法庭上,她声泪俱下怒斥吴玉明胡说八道,损害她名誉。 吴玉明却一脸无所谓,甚至还在狡辩。 法院作出了判决:吴玉明构成名誉权侵权,支付耿秀芹10000元精神损失费,并公开道歉。 对于这个判决,吴玉明却迟迟不履行。他觉得自己只是开个玩笑而已,没想到会闹得这么大。 于是,执行法官带着法警找到了吴玉明。此时他正在小区的角落里做木工活,看到法官和法警的到来,他有些惊讶,但很快又恢复了平静。 “吴大爷,法院的判决你已经收到了吧?为什么还不履行呢?”黄凯法官问道。 “我履行啥?我又没错,开玩而已,那么大人了这点玩笑开不起?还让我赔钱道歉,想得美!我没钱也不会道歉,爱咋咋地!”吴玉明态度强硬地回答道。 “吴大爷,你这样做是不对的。你已经侵犯了耿大妈的名誉权,必须道歉并赔偿。”法官耐心地解释道。 但吴玉明根本听不进去:“咋滴,我不道歉你们能把我咋?拘留?我正愁没地方养老呢,拘就拘吧!现在就把我拘起来。谁怕谁?” 看着吴玉明如此顽固不化,法官只能依法对他进行司法拘留。 同时,他的银行账户也被扣划了相应的钱款,用于支付判决书中确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一看法官要动真格的,吴玉明终于服软了,好汉不吃眼前亏,他写下了道歉信,当场宣读。 第二天,执行法官带着吴玉明的道歉信和一审判决书来到了小区。他在小区的公告栏上张贴了这些东西,为耿秀芹的名誉权做了最终的维护。 耿秀芹看到这一幕时,心里终于松了一口气。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吴玉明的造谣生事呢? 1、吴玉明侵犯了耿秀芹的名誉权。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吴玉明在小区内逢人便说耿秀芹的儿子是他的私生子,这种无端的指责和造谣,显然是对耿秀芹名誉权的侵害。 吴玉明的言论属于典型的毁谤行为,严重损害了耿秀芹的人格尊严和名誉。 2、耿秀芹有权要求吴玉明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179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耿秀芹在名誉权受到侵害后,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最终判决吴玉明支付耿秀芹10000元精神损失费,并公开道歉。体现了对公民名誉权的保护。 3、吴玉明为老不尊,自食其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1)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吴玉明通过口头方式捏造事实,公然丑化耿秀芹的人格,损害其名誉,并在小区内造成了一定影响,吴玉明最终也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人物均为化名)#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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