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一个偷梁换柱”,浙江义乌,男子花40万买了劳力士手表,宿醉后次日起床,发现竟成了高仿货。经过调查,原来是交往一个月的女友,怕男子无法承担她的高消费,为了分手前捞点好处,于是花2300元买了一块假表,进行了掉包。
(案例来源:浙江普法)
冯先生在义乌从事电商领域的工作,因为需要经常约谈客户,为了能够彰显身份,他花了40万重金买了一块劳力士。
事发当天,他与朋友聚会,因为高兴所以喝了不少酒,但多年的从商习惯,他从来不会让自己喝到失去意识。
聚会结束后,回到家简单洗漱过后,冯先生就躺在床上睡着了。
可第二天起床后神奇的一幕发生了,冯先生戴上手表后,感觉重量不太对,明显变轻了许多,而且之前刚刚好的表带,也变得宽松了。
这块表,冯先生买了半年之久,除了睡觉其余时间一直戴着,所以非常熟悉,哪里有划痕、哪里有磕碰他都一清二楚。
他敢肯定,这个表肯定不是自己的,绝对是被人掉包了,于是赶紧前往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果不其然,现在冯先生戴的表是高仿货,拿到结果后,赶紧报了警。
那么到底是谁掉包的呢?首先,昨晚喝酒时,表一直戴在手上没有摘下来过,而且自己也没有喝酒,不可能神不知鬼不觉,从自己手腕上拿走。
退一万步说,就算自己喝醉了意识不清晰,但在场的朋友,哪个不是家财万贯,这个表根本入不了他们的眼,因此排除当天一起喝酒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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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让他继续回忆,还有没有其他可疑的地方,这时冯先生突然想起来,当天晚上回到家,他倒头就睡,但他隐约记得,女友周某曾来过他家,但早上起来时,女友却不在了。
根据冯先生的回忆,民警调查监控发现,凌晨三时左右,周某确实来过冯先生的家里,而且离开的时候,怕吵醒他,还特意脱了高跟鞋。
虽然不愿相信,但就目前看来,周某的嫌疑最大,为了让她主动自首,冯先生打电话骗她说:“如果表是你拿的,赶紧拿回来,我不追究,这个表上面全是你的指纹,只要报警你肯定跑不了”
但周某以为冯先生这是在钓她,所以一口咬定自己没拿,眼见周某不为所动,案件也一时间陷入了僵局。
但三天后,神奇的一幕又发生了,冯先生出门时发现门口有一个快递,打开一看发现,里面竟是自己丢失的手表。
随后冯先生将此事告知了民警,而周某也向警方,交代了作案的过程。
原来,两人刚刚认识时,冯先生就跟周某炫耀过,说他的表可以买下一辆跑车,但相处后发现,冯先生生活比较检点,并不像有钱人,因此她怕冯先生的财力,无法承担自己的高消费,于是决定分手前,给自己捞点青春费,所以才打了手表的主意。
事后当天下午,她就去了青岛,得知冯先生报警,而且告知她,手表上全是自己的指纹时,害怕坐牢,所以找了个跑腿把手表送了回去。(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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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周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同时构成入户盗窃。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占有的财物,变为自己占有的行为。本案中,周某通过高仿货掉包冯先生手表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同时,周某进入屋内时,就已经带有掉包的主观意图,属于为了实施盗窃而入户的情形,因此构成入户盗窃。
对于入户盗窃,并没有数额限制,只要带着盗窃的主观目的,实施了盗窃的客观行为,不论是否得到财物都构成入户盗窃,如果没有得到财物的构成未遂,拿到财物的则构成既遂。
本案中,周某不仅得到了财物,而且涉案金额高达40万,并且盗窃前周某已经知晓手表的价值,具有盗窃价值40万手表的故意,其行为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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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某主动返还手表的行为,属于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只要在犯罪以后,司法机关控制之前,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属于自首。本案中,警方虽然怀疑,但依然没有实质性证据,因而在此阶段,周某主动返还手表,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
3、周某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指非法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无理由拒不退出的。此罪的保护法益是,公民住宅的安宁权。
本案中,周某虽然没有经过冯先生同意,但两人此时依然为男女朋友关系,因此不存在非法闯入,也没有侵犯住宅的安宁权,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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