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关于民事主体的人格权益法律有了明确的规定,姓名权成为其中最为受关注的焦点之一,因夫妻双方离婚而更改子女姓氏的纠纷方面的案例也越来越多,未成年人不满十八岁能决定自己的姓名吗,今天咱们通过一则案例来了解一下。

【案件介绍】

张某某(男)与陈某某(女)2001年建立婚姻关系,2004年其子张小某出生,孩子出生后张某某与陈某某之间的矛盾逐渐的激化,总是因为各种小事进行争吵,孩子的成长也大受影响,后来张某某更是染上了酗酒的恶习,无奈之下,陈某某只能提出离婚,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协议中约定,张小某由其母亲陈某某抚养,未经张某某的同意,陈某某不能擅自更改张小某的姓名,张某某每月支付2000元的抚养费。办理离婚登记之后,宋某某认为张小某由其抚养,与张某某没有关系,在问过张小某的意见之后,未经张某某的允许,便将张小某的姓名改成了宋小某。十多年的时间过去了,张某某发现孩子的名字被改成了宋小某,宋某某未按照当初的离婚协议进行履行,一气之下将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张小某的名字。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变更婚生子的姓名问题上,虽然张某某与宋某某约定:未经张某某的同意不能私下变更张小某的姓名,但是姓名权是一项专属的人身权益,且涉及未成年人保护问题。虽然未成年人姓名一般由父母协商决定,但是当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思想等具有意思表达能力,能够行使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时,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意见。本案中,宋小某案件审理时已经17周岁,当认定其具有意思表示能力和合理的判断能力,且已基本可以理解姓名的意义,故其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最终法院驳回了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不因为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的名字由父母协商决定,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宋小某长期使用这个名字,审理时已经年满17岁,具有意思表达能力,本着尊重孩子的意愿,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综合作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