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17823004/2020-00272
分 类:建议提案办理;建议答复;其他公文
发布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发文日期:2020年10月26日
标 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084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字号:人社建字〔2020〕14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084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20〕143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促进低龄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在相对落后地区再就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退休专业技术人员长期工作在教育、科研、文化、卫生和工农业生产等各个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科技创新作出了重要贡献。我们历来重视支持发挥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积极采取各项措施,鼓励支持他们在保持身心健康的同时,继续发挥优势特长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经验才智。
一、关于从政策层面促进退休低龄专业技术人员再就业
建立并实行退休制度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根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男性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且符合规定工作年限的,可以退休。但许多退休特别是低龄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身体素质良好,实践经验丰富,继续奉献社会意愿强烈。为更好发挥他们的作用,200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原人事部、原劳动保障部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从总体要求、支持发挥作用、提供必要条件、维护合法权益、发挥社团组织作用、加强组织领导等方面,对做好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作出明确部署。如,在提供必要条件方面,明确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在参与申请和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科研成果评审、著作出版、申报科技奖励等方面与在职人员一视同仁。在维护合法权益方面,明确用人单位聘请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要按照平等协商、报酬合理的原则,通过合同方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享受原离退休费和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享受其科研成果转化的收益。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聘用单位应参照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通过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裁渠道解决,等等。
关于你们提出的用人单位为聘用(雇佣)的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有关建议,目前在养老保险方面,按照我国现行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规定,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用人单位聘用退休人员工作的,单位及退休人员均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工伤保险方面,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是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的,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依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劳动者目前无法参加工伤保险。但近年来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现象普遍存在,为更好地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2016年我部印发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一是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二是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同时,我国工伤保险的缴费原则是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实行的是行业差别费率和单位浮动费率相结合的费率制度。2015年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按照行业风险类别将工伤保险基准费分为八类,目前尚难以按照参保人员的年龄结构确定工伤保险费率。
下一步,我们将在指导各地贯彻落实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有关文件要求的同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低龄退休专业技术人才资源开发的新思路新机制,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创新多种服务方式,切实保障维护合法权益,积极支持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发挥优势特长更好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二、关于建立健全退休低龄专业技术人员再就业工作机制
近年来,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搭建服务平台,完善工作机制,积极支持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发挥作用。一是鼓励各类人力资源市场、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专家服务机构等把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纳入服务范围,举办专门的项目交流活动,积极主动为他们发挥作用做好服务。二是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建立退休专家信息数据库,举办网上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交流活动,为他们发挥作用提供信息平台。三是支持老科技工作者协会、中国老教授协会等社团组织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发挥专业特长和优势,组织推荐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发挥作用。
你们提出的在相对落后地区设立促进退休低龄专业技术人员再就业中心、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建立全国性低龄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再就业信息平台等建议,对于我们进一步健全完善发挥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工作机制具有重要参考意义。下一步,我们将在指导地方推动相关工作时,积极予以研究参考。
三、关于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近年来,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积极为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发挥作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一是明确工作总体要求。按照政府引导支持、市场主导配置、单位按需聘请、个人自愿量力的原则,坚持社会需求和本人志趣、专业特长相结合,在保证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身心健康的前提下,积极支持他们利用优势特长继续更好发挥作用。二是积极探索符合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特点的工作方式,支持他们在决策咨询、科技创新、技术咨询、教育培训、培养人才、科学普及、科技扶贫、推动科技为民服务等方面进一步发挥作用。2011年我部启动实施专家服务基层行动计划,动员组织各类专家人才深入基层一线特别是深度贫困等落后地区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活动,一大批退休专家人才积极响应号召参加服务活动,助推基层经济社会发展。此外,我部还先后出台了《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和《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支持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自主设置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兼职,符合条件的退休专业技术人员适用此项政策。三是积极开展宣传表彰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报道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发挥作用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在有关表彰奖励工作中,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给予表彰激励。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拓展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发挥作用渠道,创新完善激励保障措施,加大宣传表彰力度,努力在全社会营造重视、关心、支持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发挥作用的良好环境。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0年10月26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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