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在网购时,除了考虑到物品质量、价格等外,还会注重另外一个信息,那就是否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也就是说“东西好不好,试试才知道”。我们在购买商品时,应当注意如果发现商品有问题应及时提出,过后并未提出则视为同意购买,契约精神是我们应该遵守的。近日,小编所在的法院就遇到一起类似的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孟某与被告李某系生意伙伴。2018年4月左右,二人达成口头协议,李某向孟某采购轻体隔墙板用于楼房内的内墙隔断。2018年10月2日,李某出具欠据一份:今欠轻体隔墙板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叁仟元整。此后,孟某向李某索要欠款时,李某以轻体隔墙板存在问题为由,拒绝支付,为此孟某诉讼到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孟某与被告李某之间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依据原告孟某提供货物,被告李某收取货物并出具欠据的事实,可以认定孟某与李某之间具有事实买卖合同关系,且该事实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对其主张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被告李某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原告孟某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李某于2018年10月2日向孟某出具欠据,说明买卖双方已进行结算并确认了拖欠货款的数额。虽然李某辩称孟某提供的货款质量不合格,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货物质量进行司法鉴定。因李某收到货物后未对货物质量提出异议,并于收取货物数月后向孟某出具欠据,对欠付原告孟某货款的数额已进行了确认,故本院对李某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李某欠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判决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孟某货款113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买卖合同成立后具有以下效力: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试用;买方接受并妥善使用标的物,并应该在试用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同意购买的决定;同意购买的,则应支付相应价款,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试用买卖转变为普通买卖;不同意购买的,应将标的物退回,一般不需要说明不买的理由。如果买方在试用期间届满后对是否购买试用物没有作出明确表示的,则应推定其同意购买,卖方有权请求支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