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没购房资格,后有购房资格还能继续履行吗?

有些家庭暂时尚不具备购房资格,但又着急买房。

比如非京籍家庭名下已经有一套房了,打算再买一套,这时可能会考虑通过离婚方式腾出资格,但往往这样的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时尚未离婚。

再比如社保尚未缴满五年、个税尚未缴满五年的买受人着急买房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不具备购房资格,房屋买卖合同仍然有效。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处理涉及住房限购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可知:

八、(明知合同违反住房限购政策的处理原则)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明知或应当知道该合同不符合当时的住房限购政策,一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的,不予支持,但一审法庭辩论前买受人家庭具备“京十五条”规定的购房资格的除外;合同约定待买受人符合住房限购政策后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依照其约定。

也就是说在一审庭审辩论结束前,买受人具备购房资格,主张继续履行会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