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利芳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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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枚勋章

代理过几百件房产类案件

  • 中华遗嘱库的遗嘱算公证遗嘱吗?
    中华遗嘱库登记的遗嘱,从遗嘱形式上来说,不属于公证遗嘱,登记保存在中华遗嘱库的遗嘱也并非经公证机构办理。 但不管是在中华遗嘱库登记的遗嘱还是经公证处公证的遗嘱,都是合法有效的。 被继承人如自立遗嘱,往往容易由于不了解法律规定,不符合法定形式而被认定无效,但如果前往中华遗嘱库办理遗嘱登记,这个问题可以有效避免。 那哪份遗嘱更有法律效力? 都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被继承人既留有公证遗嘱,也有中华遗嘱库登记的遗嘱,内容抵触的,以后立的遗嘱为准。 有人会说,不是公证遗嘱效力更高吗? 《民法典》颁布后,这一情形已经发生变更。 原《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继承法》已废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一对比这两条规定可知,原《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中的“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已经被废除,这样来看,公证遗嘱和其他形式的遗嘱只能“平起平坐”了。数份遗嘱中,内容抵触的,以后立的遗嘱为准。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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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在老家,因为那边地广人稀,亲戚开荒了二十多亩地,种了5-6年,现在政府要收地租了,有几个问题:
    1.收地租有没有依据? 村集体收土地承包费是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也就是说,未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开荒地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但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也就是说荒地、荒滩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也可以理解为村民使用荒地是要交承包费的。 2.如果收地租,能不能把当时开荒的劳务费算给他们? 这个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3.开垦荒地有补贴吗? 这个有政策支持。 《农业农村部关于统筹利用撂荒地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指导意见》 三、强化政策扶持,引导农民复耕撂荒地……健全补贴机制,完善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稻谷补贴,让农民种粮有账算、有钱赚。 进一步提高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针对性和导向性,对长期撂荒停止发放补贴的,待复耕复种后重新纳入补贴范围。 加大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种粮支持力度,对南方早稻主产区、丘陵地区撂荒地恢复粮食生产的给予补助。 鼓励地方出台利用撂荒地种粮的支持政策,重点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撂荒地种粮的给予补助。 完善保险政策,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试点覆盖范围,降低农民生产经营风险。 加大创业支持,对返乡留乡农民工利用撂荒地发展粮食规模经营和特色种养的,优先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信贷支持。
  • 房屋被查封,房产证上能提现出来吗?
    一、房屋是否存在查封,和房屋抵押登记不同,在产权证上是不体现的,也就是说通过查看房产证原件根本无法确定该房屋是否已经被查封。 二、如果在购房前想了解房屋是否存在查封,可以通过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官网或前往房屋所在地不动产交易中心进行查询,当然前往不动产交易中心查询,需要出卖人陪同,否则买受人无权查询。 三、房屋一旦查封,在解封前,房屋买卖合同绝对无法继续履行,绝对过不了户,买受人的购房梦就会落空,所以在调查核实清楚房屋是否存在查封情况前一定要慎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不要轻易支付任何购房款。
  • 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权人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的期限是多久?向法院申请执行需要提交什么材料?如果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公证执行证书会有什么后果?
    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载明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两年内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如果载明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起两年内申请。 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时,除应当提交作为执行依据的公证债权文书等申请执行所需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证明履行情况等内容的执行证书,执行证书仅仅作为履行情况的证明,本身不属于执行依据,但申请执行时需要一并提交。 如果超过两年申请执行期限,公证处会作出不予出具执行证书决定书,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只能另行起诉后再申请强制执行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应当对履约情况进行核实后,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 债务人履约、公证机构核实、当事人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承办公证员应当制作工作记录附卷。 执行证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在申请执行标的中予以扣除。因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等,可以应债权人的要求列入申请执行标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除应当提交作为执行依据的公证债权文书等申请执行所需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证明履行情况等内容的执行证书。
  • 死亡赔偿金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吗?
    不可以,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的范畴,但可以在继承案件中一并解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4.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死亡抚恤金能否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处理? 继承案件中,如有权获得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死亡抚恤金等财产的近亲属均作为当事人参加案件审理,并提出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死亡抚恤金等财产的分割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处理上述财产的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时遗留”,意味着“遗产”应当是死者生前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包括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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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房屋装修,退租时可否主张装修损失?
    法院不会支持的,如果出租人要求恢复原状,承租人非但装修损失得不到赔偿,还可能得花一笔费用进行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经济适用房可以继承吗?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吗?
    经济适用房,俗称一类经适房,继承时没有什么限制,也不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真正限制的是买卖。 出卖人出售交付使用不足5年的经适房:该房产只能按照原购买价格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的家庭。 出卖人出售交付使用已满5年的经适房,可以按照市场价格出售给任何中国公民。 出卖人2008年4月11日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后上市出售的,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出卖人2008年4月11日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后上市出售的,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并需要户籍所在地的住房保障办公室开具放弃优先回购证明(有的城区不需要)。交易一次以后,房屋性质变更为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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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仅能提供保全财产线索,但无法提供准确信息怎么办?
    可以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 但有些法院可能会不同意,毕竟这里规定的是法院“可以”……,不是“应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保全裁定的,在该裁定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 申请保全人提出查询申请的,执行法院可以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人民法院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可供保全财产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
    房子那些事儿
  • 谢谢客户的信任和支持,这个案件办理过程中历经坎坷,每一步都很艰难,我们能做的就是遇山开山,遇水架桥,时隔多年,客户终于拿到产权证了。
    房子那些事儿
  • 遗嘱需要所有继承人同意才能生效吗?
    不需要其他继承人同意。 因为立遗嘱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就像赠与一样,不需要相对人表示同意或者认可。 遗嘱是否有效,第一要看立遗嘱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意识已经不清醒了,就是个麻烦事。 第二要看遗嘱是否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比如有人胁迫他立的遗嘱,遗嘱效力就有问题了。 第三要看立遗嘱人处分的财产是否为个人合法财产,无权处分的遗嘱内容也是有问题的。 第四遗嘱的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遗嘱有六种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
  • 放弃继承,哪些情况下会无效?
    1.有责任有能力尽法定的抚养义务而不尽形成的债务。如被继承人因为生活所需欠下的生活费、医药费等债务,如是继承人未尽法定抚养义务所致,则其不能以放弃继承而免于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2.被继承人为继承人个人事务形成的债务,如为继承人上大学、找工作、结婚、买房子等形成的债务,继承人不能以放弃继承而免于偿还被继承人为此所负债务。 3.支付被继承人的丧葬费的法定义务。支付被继承人的丧葬费是继承人的法定义务,也是公序良俗所要求,继承人不能以放弃继承而拒绝支付丧葬费。 除上述情形外,认定放弃继承无效,同时要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态度是否故意。 观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
  •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先于继父去世,继子的儿子可代位继承吗?
    可以。先死亡的被代位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也可以是非婚生子女,还可以是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或养子女。 继子的儿子也是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非亲生,可以代位继承吗? 也可以,这里拟制的直系血亲都可以代位继承。 说个例子,张三和李四结婚,王五是李四和前夫所生,张三和王五形成抚养关系。后王五长大成家,但王五结婚的对象是二婚,带来一个娃赵六,双方也形成抚养关系,王五因遇车祸不幸离世,后张三因病去世,赵六可以代位继承王五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 婚姻中一方放弃继承,离婚时,另一方可以主张放弃继承无效吗?
    有人认为配偶一方在婚姻中放弃继承,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离婚时会主张放弃继承无效。 北京高院的意见是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13.  配偶方以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利为由请求确认另一方放弃遗产继承的行为无效、或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被继承人在国外去世,遗嘱也在国外写的,遗留的房屋在国内,适用哪国法律?
    因为房屋在国内,所以肯定可以在不动产所在地立案,但遗嘱是否成立以及遗嘱是否生效,要看被继承人去世时或立遗嘱时所在国的法律,所以律师一定要在诉讼中准备国外的法律规定及译本,并办理公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三十二条: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第三十三条: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房子那些事儿
  • 合同约定:“于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违约金”,但开发商一直逾期尚未交房,买受人可以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吗?是不是主张的期限尚未届至?
    结论:即使房屋一直未交付,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主张期限尚未届至,买受人仍然可以主张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 十二、商品房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约定出卖人“于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实际逾期交付房屋的,买受人应当依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房屋逾期尚未实际交付,买受人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出卖人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为由提出抗辩的,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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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已过继子女,成年后对生父母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吗?还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吗?
    两个问题答案都是肯定的。 有人会说《民法典》第1111条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已经被别人收养的子女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消除,又怎么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呢? 《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那么已经过继的子女显然不是以法定继承人身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的,而是以“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这一身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已过继子女能继承生父母多少遗产?份额能否高于或低于其他法定继承人的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已失效)31.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所以,这一块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但裁量范围可以突破其他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那已过继子女还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吗?当然可以,按照《民法典》1127条规定,法定继承中的子女包含养子女。
    房子那些事儿
  • 当事人同时签订两份租赁期限前后衔接且超过20年的租赁合同,两份合同都有效吗?
    结论:前一份有效,后一份无效。 《民法典》705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当然是指当事人签订的每一份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20年。 如果当事人在签订租赁期限为20年的合同时,同时预先签订一份履行时间为20年之后的租赁合同,后一份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可以是1年至20年,但后一份合同的履行期限与前一份合同的期限前后衔接,这样后一合同是否有效? 例如,2019年12月31日当事人双方签订租赁期限为20年的合同且租赁期限从2020年1月1日起算,同一天双方当事人又签订另一份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5年,后一份合同的履行时间从2040年 1月1日起算,虽然后一份合同的签订时间可能预先标明为2039年 12月31日,也可能还是写明2019年12月31日。 从表面看,两份合同各自独立,而且至少在订立时,两份合同均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后一份合同是否有效? 我们倾向于认为后一份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因为,双方当事人通过同时签订两份租赁合同规避了本条有关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的规定,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为无效。 观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理解与适用•合同编(三)》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被继承?
    分为两种情况。 若宅基地上尚未建有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被单独继承。 若宅基地上已经建有房屋,基于“地随房走”、“房地一体”的原则,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发生继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宅基地使用权因与特定社会身份相关,具有专属性,只能由特定的民事当事人享有。但是,若宅基地上已经建有房屋,该房屋属于村民所有,法律并未限制地上房屋的继承。 2020年,自然资源部等多部门联合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作出明确答复: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内容来源于:山东高法公众号)
  • 按有效的户籍地址送达,回单未显示签收、妥投,仅标注“电话无法接通”的,公告送达是否合法?
    不符合法定规定。 ——法院按被告户籍地址邮寄送达,邮寄回单未显示签收、妥投,仅手写标注“电话无法接通”,法院即进行公告送达,由于被告户籍地址为有效地址,被告并非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原审法院上述公告送达违反法律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 观点来源:《杜强华、浙江承御天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申6号。 文书节选:原审法院曾向被告杜某的户籍地址邮寄传票等诉讼文书,邮寄回单中未显示签收,也未标注投递状态和未妥投原因,仅手写标注“电话无法接通”,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未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即进行公告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还查明,杜某的户籍地址位于杭州市中心城区;并且,在(2020)浙01执193号案中,原审法院执行局于2020年3月23日依该地址向杜某成功送达相关材料(显示为配偶签收),证明该地址为有效地址,杜某并非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认为,原审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向杜某送达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被退回后,未采取过其他送达方式,直接公告送达前述应诉材料及传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的规定,导致缺席审理且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故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内容来源于公众号:最高判例)
  • 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能否通过合同约定来限制?约定条款是否无效?
    先说结论,任意解除权是法定权利,即使合同约定不得解除,一方也可以行使解除权,但是,解除一方如果违反合同约定,可能要担违约责任。 观点来源于《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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