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遗嘱库的遗嘱算公证遗嘱吗?
中华遗嘱库登记的遗嘱,从遗嘱形式上来说,不属于公证遗嘱,登记保存在中华遗嘱库的遗嘱也并非经公证机构办理。 但不管是在中华遗嘱库登记的遗嘱还是经公证处公证的遗嘱,都是合法有效的。 被继承人如自立遗嘱,往往容易由于不了解法律规定,不符合法定形式而被认定无效,但如果前往中华遗嘱库办理遗嘱登记,这个问题可以有效避免。 那哪份遗嘱更有法律效力? 都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被继承人既留有公证遗嘱,也有中华遗嘱库登记的遗嘱,内容抵触的,以后立的遗嘱为准。 有人会说,不是公证遗嘱效力更高吗? 《民法典》颁布后,这一情形已经发生变更。 原《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继承法》已废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一对比这两条规定可知,原《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中的“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已经被废除,这样来看,公证遗嘱和其他形式的遗嘱只能“平起平坐”了。数份遗嘱中,内容抵触的,以后立的遗嘱为准。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中华遗嘱库登记的遗嘱,从遗嘱形式上来说,不属于公证遗嘱,登记保存在中华遗嘱库的遗嘱也并非经公证机构办理。 但不管是在中华遗嘱库登记的遗嘱还是经公证处公证的遗嘱,都是合法有效的。 被继承人如自立遗嘱,往往容易由于不了解法律规定,不符合法定形式而被认定无效,但如果前往中华遗嘱库办理遗嘱登记,这个问题可以有效避免。 那哪份遗嘱更有法律效力? 都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被继承人既留有公证遗嘱,也有中华遗嘱库登记的遗嘱,内容抵触的,以后立的遗嘱为准。 有人会说,不是公证遗嘱效力更高吗? 《民法典》颁布后,这一情形已经发生变更。 原《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继承法》已废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一对比这两条规定可知,原《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中的“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已经被废除,这样来看,公证遗嘱和其他形式的遗嘱只能“平起平坐”了。数份遗嘱中,内容抵触的,以后立的遗嘱为准。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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