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婚后双方对房屋有没有维护,对出租行为是否共同经营。

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属于法定孳息,如房屋的租金,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储蓄人钱存银行取得的利息等。

毫无疑问,租金属于法定孳息。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可知: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按照上述规定,租金作为法定孳息显然属于个人财产。

但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做了如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这两条规定是否矛盾?

不矛盾。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一定会审查双方在结婚后是否对出租房屋进行维护,比如装修。双方是否花费时间、精力和成本就房屋出租进行经营。如果确实存在这些行为,房屋租金就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反之,则可能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