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规定,个人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出租经济适用房,但如果已经签订租赁协议了,租赁协议则有效。

有人要质疑了,既然不允许出租经济适用房,为什么签了租赁合同还有效。

法律上来说,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什么意思呢?

简单点来讲,比如某法律规定:“……不得……,如违反该规定则进行……处罚”,这类规范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这类规范主要是对其进行行政方面的约束和评价,真违法了该条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也就是说并不否认该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

反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则会直接导致合同无效。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该规定则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买受人如果违反该规定出租经济适用房,可能会对其进行行政方面的否定性评价,甚至处罚,但并不必然导致租赁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2、当事人就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一方以租赁房屋为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法院对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影响行政主管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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