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被客户问到最多的问题就是房屋烂尾了,房屋降价不想要了,房贷还不起了,可以断贷吗?可以停贷吗?停了有什么法律后果吗?怎么办?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调控,近期越来越多的开发商出现了资金周转问题,部分楼盘被迫停工甚至烂尾,对于买受人来说,在拿不到房屋的前提下还要继续还贷,无疑是雪上加霜,那么买受人可以停贷吗?
首先肯定的是不能擅自停贷。
从法律上来说,这属于两个法律关系,买受人和开发商之间属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买受人和银行之间属于借贷合同关系。
在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中,开发商烂尾,无法交房,是开发商违约,买受人可以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主张权利,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在贷款合同关系中,银行向买受人提供贷款,开发商将在建楼盘作为担保,买受人须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按期还款,如果不能按期还款,银行既可以选择开发商主张权利,也可以选择买受人主张权利。
所以,房屋烂尾属于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属于买受人和开发商之间的矛盾,而非买受人和银行之间的矛盾。
买受人如果因为开发商烂尾就擅自停贷,不仅要偿还贷款,还需要支付滞纳金、诉讼费等费用,如果买受人执意不还款,是会成为“老赖”的,不仅会被限制高消费,还要承担一系列的不利后果。
有买受人要说,那让银行拍卖我买的房好了。
事实上,并没有买受人想像的那么简单,在建房屋烂尾,银行也不会剑走偏锋,银行在起诉买受人时,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会冻结买受人的银行账户,查封其他房产,所以买受人单纯的以为银行会直接拍卖已经“烂尾”的房屋,那真算异想天开了,搞不好,自己的征信受影响,出行受影响,自己的资产被查封冻结,子女未来上学都受影响。
那买受人该怎么办呢?
如果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了合同解除的条件,且目前条件已成就,那么买受人可以通过诉讼主张解除和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同时主张解除与银行签订的借贷合同。只要法院判决借贷合同解除,买受人就可以停贷,只有这种情况下,买受人不用承担停贷的违约责任,也没有其他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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