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已于2021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法释〔2021〕2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

(原题为《这些罪名改了!两高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