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经营性损益是指公司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联系,以及虽与生产经营相关,但由于其性质、金额或发生频率,影响了真实、公允的评价公司当期经营成果和获利能力的各项收入、支出。

界定

1 . 判断某项损益的性质,应主要分析产生该项损益的事项或交易是否为公司的持续经营所必须,是否为公司发生的特殊业务。 从公司所处的经营环境看,特殊性的事项或交易具有高度的反常性,而且与企业正常典型的活动明显地不相关或仅仅偶然相关。 如果产生某项损益的事项或交易是公司持续经营不可或缺的,则该项损益就不能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来处理。 比如,公司为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每隔几年要对设备进行一次大修理,因而不是公司的特殊业务,所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就是公司为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能力所必须发生的费用,由此而产生的损益也就应该是公司的经常性损益; 又比如,上市公司由于向关联企业借用资金而支付的资金占用费如果明显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则此项资金借人业务就不是公司持续经营所必需的业务,而是一项特殊的业务,因此多支付的资金占用费就应该是公司的非经常性损益。

2. 考虑损益项目发生的频率。 产生非经常性损益的事项或交易应该是公司发生的偶发性事项或业务,也就是公司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不能合理预计是否会发生的业务。 正是因为这些事项或交易发生的偶然性,由此而产生的损益就应该归属于公司的非经常性损益。 比如,公司于本年度获得了当地政府给予的一次性财政补助500万元,使公司避免了出现亏损的不利局面,但公司对于以后年度能否继续获得此类补助则无法进行合理的预计。 因此,本年获得的500万元一次性财政补助就应该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处理。

3. 强调制订以原则为导向的披露标准,加大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为了降低执业风险,注册会计师有必要提高自身的职业水准,从而从外部保证了企业的利益相关者获取值得信赖的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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